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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15 17: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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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端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伟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汉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贤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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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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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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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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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少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天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厚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德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先梅、贺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三德暖时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先梅、第三人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华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剑诉被告程华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兴法:本院受理吴宗尉诉谢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8.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7.93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此后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本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震、凌德坤:本院受理王家菊诉杨震、凌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14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吉从、蒋玉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学超诉被告张吉从、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8年2月11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1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有林、董前俊:本院受理原告柴元德诉被告倪有林、董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9165元整,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共计4156.59元(1、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本金3166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1456.59元;2、利息、违约金、罚息共计以本金6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27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罚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款项合计103321.59元;2、本案律师费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广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丽华与被告赵广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广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丽华借款本金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76元,由被告赵广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会与被告李英群、安徽省红新制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英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会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715740元;
二、驳回原告王道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28元,由原告王道会负担2137元,被告李英群负担27391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高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军兰与被告胡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军兰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8万元(该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军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82元,由原告徐军兰负担2132元,被告胡高胜负担705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玉萍与被告高荣锦、韩晓玲、蔡兴宝、安徽省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玉萍借款本金184万元;
二、被告韩晓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450元,由原告宋玉萍负担24450元,被告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韩晓玲负担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玉萍负担1000元,被告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韩晓玲负担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平超: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被告方哲红、卫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于2018年12月18日向李梅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7日向方哲红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7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方哲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梅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千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剑、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彩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彩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98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为115803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安徽彩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以上合计1285638元;3、判令被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李爱红、高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李爱红、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1232.64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本金550万元,年利率5.9375%计算;2017年12月21日按本金5491232.64元,年利率5.9375%计算;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5491232.64元,年利率8.90625%计算;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614413.74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如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高季川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东3#楼22#、26#、23#、21#、24#、25#门面,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四期B区标铺1幢37室,安庆市开发区同安路5#楼底层(1/6)-(1/7)轴车库(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742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77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高季川、李爱红、高超对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季川、李爱红、高超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805元,由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李爱红、高超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新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刘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336039.13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2618.87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信用卡本金97032.58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5798.54元,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9480元;四、被告刘新生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刘新生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1088号安庆碧桂园迎江御墅小区6幢1单元203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2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222元,由被告刘新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李爱红、安庆市宜川水产养殖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李爱红、安庆市宜川水产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07812.49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如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高季川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街8#楼201室房产(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639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李爱红抵押的位于枞阳县枞阳镇通宜路玉龙花园1幢6层606室房产(房地产他证枞阳字第000080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5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李爱红、安庆市宜川水产养殖场对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爱红、安庆市宜川水产养殖场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对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80元,由被告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方自力、韦文凤、李爱红、安庆市宜川水产养殖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庆详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栢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祥云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庆详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未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善一、唐冠华、王骏、栢召、王炜、杨婷、孟永强、杨转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624794.18元及利息(该款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担保费1152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2至被告11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皖080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姓及其法定继承人、许文娟及其法定继承人、陈汉琪及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人陈芳慧(系承典人陈时忠之孙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滨江宛18幢404室56.97平方米房屋系绝卖,应归申请人所有,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斌海:本院受理原告乔猛与被告郑斌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郑斌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乔猛借款32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乔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郑斌海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叶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叶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61.28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215.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719.6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从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何从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8283.11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4715.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2252.94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茂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甄茂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甄茂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9212.8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4606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685931.0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万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汪万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3579.35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21420.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23704.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德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陈德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961.97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403.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313.9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银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汪银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6747.95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35233.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566311.9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延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周延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延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0535.41元、律师费1000元、滞纳金3808.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7630.9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超、汪登平: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询价函回执、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作出的询价函回执,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06.62万元;
2、如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你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与紫云路交口的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6幢1705室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志杰投资有限公司、陈杰: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洪丽与被告安徽省志杰投资有限公司、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志杰投资有限公司(现名:安徽搏梦商贸有限公司)、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洪丽借款本金44500元并支付利息667.5元;二、驳回原告陆洪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立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榜与被告梅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梅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文榜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费23000元;二、如被告梅立刚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徐文榜可对被告梅立刚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大兴镇政府南侧1幢308房产(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7468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权与被告胡家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家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权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忠清、张立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黎中燕与被告刘忠清、张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清、张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黎中燕借款本金988000元;二、被告刘忠清、张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黎中燕利息损失100935.06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少成: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国诉被告黄少成、史宝林、黄旭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永国因人体受到损伤造成的各项损失92798.79元。二、被告史宝林、黄旭丽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永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5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1875元,由被告黄少成负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诉被告陶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陶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货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玉奇车业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陶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任英富:本院受理原告陶伟诉被告任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陶伟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并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此利息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世芝:本院受理原告尹光华诉被告袁世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光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1790元(利息以6%为利率分别以43000和20000元为基数暂算至2019年1月1日,其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合计:647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婷婷与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婷婷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1896号《委托投资协议书》;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2916.67元,本息合计252916.67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期后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美云、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周经邦与被告聂美云、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经邦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从起诉之日起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勇:本院受理原告葛圣文诉被告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居间费用25000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欧居家具店:本院受理原告洪霞与被告合肥新站区欧居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安临、陆昌霖、费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王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执3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被执行人王海涛名下车辆(皖AR9666号凯宴35989CC越野车)的询价建议书(询价建议价格为人民币205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异议限你在十日内向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车辆,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玉坤:本院受理原告秦承良诉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玉坤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康诉你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你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何庄: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晖:本院受理原告李院芝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永国:本院受理原告孔勇诉你们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斌、程立金:本院受理原告余先贵诉你们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路:本院受理原告韩超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劲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心刚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忠良:本院受理原告吴刊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乃侠: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春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根: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仁贵: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亦涛: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松斌: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502000512019652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5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4月25日,出票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502000512019652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10月25日,票据到期日2018年4月25日。出票人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武汉荣胜明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最后持票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庆市悦发管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中芬:本院受理原告梁发英诉你及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沙晓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沙晓铭称,申请人沙晓铭与下落不明人沙晓春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沙晓春于1994年因患精神病离家失讯,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沙晓春,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跃进村60幢15号。下落不明人沙晓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沙晓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沙晓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沙晓春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婷(曾用名谭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三伦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葛三伦主张2005年8月12日与你登记结婚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李晓婷,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02076702),要求撤销合瑶结2211字32040278号《结婚证》、合瑶结2211字32040277号《结婚证》。经审查你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晓轩与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邓晓轩与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签订的《装饰装修意向合同书》;二、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晓轩意向款40500元、违约金20250元,合计60750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世龙、褚俏芸:本院受理原告杨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浩借款本金2360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23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2元,案件保全费1724元,合计6636元,由被告金世龙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金世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我关于2018年10月8日在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查获的珊瑚制品10件,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19年4月9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珊瑚制品10件依法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9年1月15日
遗失声明
▲汤冰洁,遗失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证号:A20153401111595,声明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