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昀与被告安徽腾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古井假日酒店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娱乐服务合同关系,两被告退还原告办卡费用2600元和健身私教课程费29600元,合计322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桂林: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陶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41600元及代偿利息(以代偿金额14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陶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可就被告陶桂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V002A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140150234,车架号LSGGF53W3EH081339)的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40元由被告陶桂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磊:本院受理原告蔡新顺诉你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诸宗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少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东升、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文与被告杨东升、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银:本院受理原告宋国霞诉被告刘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笑龙、刘学梅、刘雪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8065.43元及利息1350.78元(计至2015年7月21日),以后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对被告张万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唐桥新村7-406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6元,由被告张万强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886.76元及利息1639.71元(计至2015年12月22日),以后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对被告李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马岗小学南侧住宅楼1幢201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7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1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迎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开顺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本院受理原告范成雨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18万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暂计算至2018年10月,款清息止,);2、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前期律师服务费用15000元;3、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景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景智电子(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世杨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698元和延迟付款违约金(以5769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薇与被告孙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41800元,合计136800元(利息按月利息2%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共计22个月的利息为41800元=95000元×2%×22个月;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相同方法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文华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文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长珍: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刊登的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长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存在笔误,现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补正为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投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0元”,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新峰:原告李欣诉被告高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欣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合计人民币拾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齐旺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方寸间门窗销售中心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齐旺青立即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及接头租金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赔付该款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齐旺青立即向原告赔偿钢管、扣件、接头价款损失101279.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超:本院受理原告胡茂凤、江俊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233号民事上状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卢秀虎:本院受理原告章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昌英:本院受理原告韦永伦诉被告汤学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汤学斌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克纯:本院受理原告谈晓莉诉被告倪克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瑞琪: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礼兰诉被告宋瑞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萱年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维照:本院受理原告鲁声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维照:本院受理原告鲁声超诉余维照、胡思贵、沈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拟对芜湖万春广场商铺进行处置。该资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市,该实物为芜湖万春广场一期1#楼18、19、21、401,二期B1楼301、401、501、601商铺。该资产的处置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并应具备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廖晖
联系电话: 0554-7658106
电子邮件: 1178482183@qq.com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铁路新村)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554-7658170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472150473@qq.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淮矿现代物流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6日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安庆市振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共一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3户债权资产进行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截至批量转让基准日2018年9月12日,该3户债权总额合计为人民币507,295,486.83元,其中本金378,023,823.06元,利息127,978,513.07元,代垫费用1,293,150.7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债物权)等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该3户债权资产的债务人位于安庆、合肥区域,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分户债权资产的具体情况请参照我公司对外网站的公告公示,网址http://www.ahinv.com。
处置方式:整体组包、部分组包或单户处置。采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拍卖转让、协议转让、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阿里巴巴网络拍卖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良好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受理公示事项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 方中
联系电话:0551-62775851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C座39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775877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xiawy@ahinv.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中安资产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高锦亭、李永刚、师心福、桂磊、刘涛、阮新欣、丁俊、刘葵、甘家前: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718、8719、8721、8722、8724、8725、8726、8728、8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浪威、黄艳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孔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与王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撤销(2018)皖0191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合肥恒大广场16幢3203室房产,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贾东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75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尹成、许守玲: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欠款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诉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及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第一、二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892712元,并从2014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止,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润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方天使职业培训学校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0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润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东方天使职业培训学校违约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东方天使职业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合肥东方天使职业培训学校负担5200元,被告合肥润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润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阳: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克勤、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舒克勤、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87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杨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87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87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岗集镇新元村村民委员会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长丰县岗集镇新元村民委员会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建、巨晓娟:原告李娟诉被告张建、巨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娟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张建、巨晓娟立即偿还原告李娟借款本金108万元,并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借款108万元为基数,年化24%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截止2018年10月28日金额为21600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有红、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本院受理原告陶有红与被告赵建丰、王丽娟、赵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有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677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诉被告徐飞洋、徐玉勇、王玲、夏育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人代偿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18730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本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2018)皖0103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义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肥西县华南城皖味香食府:本委已受理李磊、王飞、程元广、徐珍、朱玉平、袁中芬、朱芳玲7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争议一案(2019肥劳人仲案字第001-007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16日
遗失声明
▲周荦遗失皖A7871M车辆商业险保单一份,单号为:PDAA20183425000003300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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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