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德龙诉被告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本金124500元及利息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后按照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24%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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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垫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4180元;二、被告王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W3J27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以上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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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长健:原告合肥鑫桥桥架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宣长健、张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先斌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鑫桥桥架成套有限公司货款11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肥付款利息应以112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鑫桥桥架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40元,由被告张先斌负担2940,由原告合肥鑫桥桥架成套有限公司负担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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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赵杰华与被告合肥胜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赵杰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0元,由原告赵杰华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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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原告刘芸与被告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芸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朱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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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军:原告孙志国与被告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志国货款20248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2484.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志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10元,由被告孔军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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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克朋:原告韩岗与被告戴克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岗各项损失合计98521.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韩岗各项损失合计1001元;三、驳回原告韩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承担2280元,原告韩岗承担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戴克朋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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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勋、杨友闯: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勋、杨友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勋于2012年7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王绍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使用费1207500元(已扣除被告王绍勋已付的24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20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王绍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运费105000元、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860元,由原告王绍勋承担14760元,由原告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71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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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德霞于2013年12月5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II区商业E0207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907800788GS20130722,备案单号1312002811);二、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121.45元(从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200元,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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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声:原告徐仙东与被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8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洪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仙东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仙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0元,本院减半收取2310元,由被告王洪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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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磊、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自实际代偿之日起(其中20万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30万元自2014年8月15日起,360万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曹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世超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730元,由被告曹磊、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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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周、杨林:原告许燕与被告王道周、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道周、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燕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道周、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许燕律师费28000元;三、原告许燕对被告王道周位于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北侧盛嘉欧园11幢102室房屋(房地权证号:肥东字第10050624号、不动产证登记证明号: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292)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5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许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80元,由被告王道周、杨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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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玉建诉被告罗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罗浩返还原告吴玉建欠款人民币小写75000元,及购买四套直播设备和电脑37520元,合计11252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伍佰贰拾圆);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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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德霞于2013年12月5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H区商业E0206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肥编号为20130907800788GS20130688,备案单号1312002745);二、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121.45元(从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200元,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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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德霞于2013年12月5日就合肥京商商贸城H区商业E0106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肥编号为20130907800788GS20130683,备案单号1312002736);二、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办理上述第一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撤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撤销手续;三、被告李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48元(从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李德霞的购房款中予以扣减);四、驳回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150元,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德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作刚: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信旺食品商行与被告王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信旺食品商行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信旺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王作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飞:原告胡桂珍与被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桂珍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龙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亮亮:原告陈家鑫与被告胡亮亮、李蒙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家鑫各项损失合计117175元(已扣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家鑫各项损失合计为26655.7元;三、驳回原告陈家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3140元,由被告胡亮亮承担800元,原告陈家鑫承担4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世龙、朱晓峰、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王香年、朱永胜、梁燕芬: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世龙、朱晓峰、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王香年、朱永胜、梁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世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9878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2018年4月10日后的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世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9400元;三、被告朱晓峰、铜陵市龙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王香年、朱永胜、梁燕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朱世龙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晓峰位于安徽省铜陵市丹桂苑8栋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7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980元,由被告朱世龙、朱晓峰、铜陵市龙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宇溪科技有限公司、王香年、朱永胜、梁燕芬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传举、蒋慧慧:原告合肥市鑫城玻璃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传举、蒋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传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鑫城玻璃钢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蒋慧慧对本判决书第一项被告蒋传举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鑫城玻璃钢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蒋传举、蒋慧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传青:本院受理原告杨礼宏与被告夏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夏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礼宏借款本金2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653.3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之后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杨礼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传青:本院受理原告夏培与被告夏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夏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夏培借款本金14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4573.3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之后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夏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崔劲、杨琼、方介琦、黄月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系列五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3)庐执字第0082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兵文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尹兵文返还押金550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冠中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威斯特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92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守义、张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及郝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祥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从云、解正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庆伟与被告占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庆伟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占和华立即偿还原告林庆伟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8万元,此后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本清息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占和华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即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梦想花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菁芳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合肥梦想花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菁芳返还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2018年8月22日,之后按此标准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直计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菁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梦想花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绪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谈和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428号景祥大厦2幢1205室(产权证号:庐085925)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54.19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984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凌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7-办2014、2015(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84831号、合产字第8110084833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01.4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2541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琴诉被告王进、蔡建豪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进与被告蔡健豪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2、被告王进、蔡健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站塘路以东桃园路瑞园小区6幢304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327585号、不动产登记号:房合瑶他字第8220120232号)上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王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克平、丁云: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黄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526688.35元、支付利息损失(自每笔款项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分段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明凤:本院受理王国姐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薛明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兴华苑B区22#楼404室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王国姐名下,过户费如不超出3万元,由被告薛明凤负担。超出3万元部分的过户费由原告王国姐负担;二、被告薛明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国姐兴华苑B区22#楼404室不动产权证办证税费1389.60元;三、原告王国姐于兴华苑B区22#楼404室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三日内给付被告薛明凤剩余购房款7万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先祥:本院受理朱国兵诉你及马文彬、马贞文、马泽燕、卫功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马贞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朱国兵损失39334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李银、许宏芳、张传英、李其云、李晓俊、阚雅雯、安徽隆瑞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诉被告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李银、许宏芳、张传英、李其云、李晓俊、阚雅雯、安徽隆瑞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6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李银、许宏芳、张传英、李其云、李晓俊、阚雅雯、安徽隆瑞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诉被告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李银、许宏芳、李煜、王影、张传英、李其云、李晓俊、阚雅雯、安徽隆瑞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6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张斌诉被告张保成、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张斌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张斌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5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原告付传洋诉被告张保成、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传洋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付传洋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付传洋的上诉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5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齐鹏、齐金信:原告胡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峰、陈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强借款本金1152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陈志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580元,由被告郭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正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晓燕、黄德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业桃、王荣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春红、陶维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帮、吴同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了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22580194,票面金额人民币肆仟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6日,申请人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票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阜阳市颍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盛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张炎、合肥市严氏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良清诉你们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就(2018)皖0122民初303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诉人史旻、胡钧与被申诉人苏唯韦、原审被告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为“被告史旻、胡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唯韦借款本金1626945.18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维持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案件受理费5670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58300元,由原审原告苏唯韦承担41623元,原审被告史旻、胡钧、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677元。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史旻、胡钧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228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伊春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肖艳、藏芳兰、安徽省合肥市灵运粮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明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肖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正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290633.33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0日,此后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明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3元,由原告陈明正负担97元,被告肖艳负担95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肖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盛桥镇君怡家庭农场、宛敏聪、查碧秀:本院受理上诉人夏梦阳与被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庐江县盛桥镇君怡家庭农场、宛敏聪、原审被告查碧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终8706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宝山、黄希望、合肥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钧阁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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