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烟烟:本院受理原告卢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抚养儿子卢梓霄,被告每月支付不低于6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承节:本院受理原告操文革诉被告江礼华、吴良淑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礼华、吴良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操文革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承节对被告江礼华、吴良淑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曹承节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礼华、吴良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江礼华、吴良淑、曹承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安徽农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立华、李敏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7.275%计算;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0.912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7197.91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敏、汪丽平抵押的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双港大道1#101房产(桐房地产他证2014字第4444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8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李静、安徽农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立华对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静、安徽农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立华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0元,由原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安徽农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立华、李敏、汪丽平负担20975元,被告安庆市稼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安徽农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立华负担1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秀、李光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召秀、陈根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368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按照年利率4.6%计算;自2016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9%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4年8月6日借款所欠利息29548.54元;三、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李文秀、李光兵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B9幢2#、4#、6#房产(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644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60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庆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李文秀、李光兵、金召秀、陈根求对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文秀、李光兵、金召秀、陈根求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7元,由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秀、李光兵、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金召秀、陈根求负担8487元,被告安庆市文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文秀、李光兵、安庆市金球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王茂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支付利息903983.35元(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详见利息支付清单,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2%每月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5.52万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就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忠强: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购物款1880元及十倍赔偿18800元,合计206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梅、吴昊、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吴小保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63850元及2018年7月7日至今的利息1188元(暂计至2018年9月7日为1188元,最终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张敏对第一项的货款163850元中的859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江喆、周翠翠、齐丹丹、郝怡烊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97号万科金域国际裙楼四楼;邮政编码:230061;联系人:孙邦庭(电话13955191596)、徐金鹏(电话1580551203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合肥甲骨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3年3月15日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9583.56元(以该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自2015年9月16日计至起诉日,以后借款利息按上述标准计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14年10月13日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8663.01元(以该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自2015年10月14日计至起诉日,以后借款利息按上述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飞、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阜阳市源汇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王辉各项损失合计235434.95元;二、被告李飞、阜阳市源汇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辉非医保用药1705.56元及鉴定费3300元;三、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由原告负担1620元,被告李飞、阜阳市源汇物流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刁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7652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刁海涛负担3830元。公告费800元,由刁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千乐:本院受理原告杨亮亮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鲁千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亮亮232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鲁千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熊磊、杨爱玲、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成慧诉你们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成慧64000元;二、驳回原告龚成慧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安徽双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永金冷冻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尚勇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本院受理原告阮永林与被告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群、曾英群、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已经作出(2018)皖01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李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美云、陈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蔡雪勇与被告聂美云、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雪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要求聂美云及陈波返还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本金及利息壹万元,共计贰拾壹万元整。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君、张本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春霞与被告陈文君、张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春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4000元人民币;利息:161640元(截至2017年12月30日,二被告下欠利息105000元;之后利息以354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从2017年12月31日暂算至2018年8月31日,后期利息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1484元;以上两项合计557124元;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尔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德美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尔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德美密封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密封胶款1959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5019.4元(损失以1959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最终数额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家斌、陈文龙:本院受理原告杨龙与被告陈文龙、陈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龙请求判令:1、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文庭、陈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漫丽诉被告任英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漫丽请求判令:1.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款清息止之曰(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为612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肖龙:原告杨昌旺诉被告许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昌旺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26500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利息6481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71481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志炜:本院受理原告陈林友诉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欠原告的人工费款2436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骏、齐兵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及保全回执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省昊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代理费合计7475621.84元并支付利息6520354.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之后按月利率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李骏、齐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成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奎与被告管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管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涛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5月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坤、彭传斌: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1503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聂宗明:本院受理王祥来诉你(2018)皖0123民初30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024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永国、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孟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和应、王先芳、王先学、何梅、王先祥、宋志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钟金兵、束庆艾: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150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钟金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744.46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束庆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喜来、黄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喜来、黄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3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胜、丁小娟: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1503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杨彬彬:本委受理的张子龙与杨彬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70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遗失声明
▲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范丽遗失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220111199068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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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