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国、洪萍:本院受理原告蔡善琪诉被告季卫国、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蔡善琪借款本金84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800元;2、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大寨:本院受理原告罗继红与被告汤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7.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彬: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秀与被告杨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以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丹诉你及朱金东、孙世文、合肥鸿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曹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曹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胡庆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胡庆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韩红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韩红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戚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戚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罚息(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何武建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芬、张玲芬、张炜芬与王丰继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毛慧秋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纺织四村5幢410室(产权证号:瑶074018,建筑面积43.27平方米)房产由原告张静芬继承十分之三、原告张玲芬继承十分之三、原告张炜芬继承十分之三、被告王丰继承十分之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旭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孝成与被告姚旭生、卢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旭生、卢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孝成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均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姚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孝成借款本金3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孝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银东:原告牛中付诉被告章银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章银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牛中付劳务费1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1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中付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照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彬诉被告庞照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893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中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腾创玻璃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浩:本院受理原告单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单旭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杰物资有限公司、夏飞、张钰璇、夏翠杰、张素兰、陈元梅、张涛、合肥汐涵餐饮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85万元,利息371098.33元(其中利息228126.87元,自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8月3日,罚息141983.72元,自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8月3日,复利987.74元,自2017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8月3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仓单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夏飞、张钰璇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夏翠杰、张素兰、陈元梅、张涛、合肥汐涵餐饮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5.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健: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祁颍、龚忠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779、7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谈业勤:原告合肥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谈业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谈业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建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为11254元,以后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30元,由被告谈业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承红、张红、陈路凯: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承红、张红、陈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何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88895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以实际欠付时间和金额分段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后期违约金以1888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何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用5000元;三、驳回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60元由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何承红承担376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云金: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余云金名下日立ZX210LC-3型挖掘机(机号:AWTA101158)一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20.42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至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届满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江林:本院受理原告岳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殷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岳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殷江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自梅:本院受理原告张东诉被告刘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东借款本金18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0日起,以未还本金18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张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刘自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月萍、安庆市越缅老红木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增添诉被告王月萍、安庆市越缅老红木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月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安庆市越缅老红木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月萍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潜山市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潜山市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89.58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66元。由被告安徽宏宇纺织有限公司、潜山县宏宇棉业有限公司、安徽雄峰实业有限公司、储险峰、王晓梅、储传宏、王金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银根:本院受理原告熊亚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熊亚斌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陈峰诉被告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峰与被告王磊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18年2月24日解除;二、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峰尚欠的租金5400元;三、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峰房屋占用使用费5400元;四、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峰欠付的水、电及物业费共计2195.75元;五、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王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晶: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兵诉被告秦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春兵与被告秦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二、被告秦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春兵租金30000元;三、被告秦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春兵逾期支付租金利息损失(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4元,由被告秦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伟、焦焦:本院受理原告龚文斌诉被告杨伟伟、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伟伟、焦焦支付原告龚文斌借款本金241834元;2、被告杨伟伟、焦焦支付原告龚文斌利息68344元(第二笔借款约定了利息,至于未约定借款利息的第一笔和第三笔借款,从第一次催告即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4.35%为计算标准,并且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伟伟 、焦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维岩:本院受理原告乔文涛诉被告姚维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姚维岩立即偿还原告乔文涛借款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11725元(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7日间利息),并按月利率1.5%标准继续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被告姚维岩承担律师费11000元。3、原告乔文涛就上述款项对被告姚难岩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28幢9号房产拍卖、变卖款,在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的申请,受理了该公司宣告破产申请一案。并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5)枞破字第00001-11号民事裁定,宣告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破产。2018年12月18日,本院以(2011)枞破字第00001-13号民事裁定,确认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12月29日提出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现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裁定终结枞阳县第一纺织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枞阳县人民法院
潘升叶、周俊、龚智超、宋伟、孙祖俊: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程序前置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1. 潘升叶、周俊归还借款119814.17元并支付利息4073.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之后按月利率1.7%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龚智超归还借款138381.63元并支付利息66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之后按月利率1.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 宋伟、孙祖俊归还借款70972.39元并支付利息2413.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之后按月利率1.7%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运能诉被告陈军、路会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运能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2018年1月8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2、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闵雪笑:原告王涛诉被告闵雪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涛请求判令: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闵雪笑偿还原告王涛人民币30000元整。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世龙、王禹、秦兵、邵群英、段军峰、徐梁、郭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234、2235、2236、2237、22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海杰、李红岩、李胜北、郭鹏飞、郑秋吉、甘泉清、韩鑫、陈成东、王云、齐志强、杨宇琛、康巍、段佳良、赵志林、吴利利、张海欧: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170、4171、4173、4175、4176、4177、4180、4181、4111、4113、4115、4116、4118、4119、4169、4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果、应兆辉、钟金泉、徐建发、王阳、彭东、黎国鑫、郭金山、陈军、宋国栋、丁洋、赵国将、熊伟、董慧坚、王广义、王欢、韩锡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亨元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3016、3020、3022、3023、3011、3012、3013、3014、3015、4872、4873、4874、4876、4877、4878、4879、4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英辉、马俊豪、吴桐、魏金霜:本院受理原告肖旭东、张宝明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76、2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兴城市腾达亿荣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区浤鐤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磊、祖丹桐、闫少博、马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明、宋金杰、付建娥、夏彧顺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2751、2757、2762、2769、2778、2788、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俊强、杨宏旭、胡美菱、倪龙、吴浩、刘经安、刘小兵、黄林泉、黄尚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吴俊强、杨宏旭、胡美菱、倪龙、吴浩、刘经安、刘小兵、黄林泉、黄尚荣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汪炎诉被告武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870元及利息7657.2元共计107527.2元(利息以99870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分期24期,每期偿还金额4480.3元所产生的利息计算为7657.2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主张权利花费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居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勇:本院受理原告蔡永龙诉被告合肥市居宣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胜勇、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旭东诉被告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中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驰与被告王中平、李跃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599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祝磊、刘青、邓之信、孙万顺、孙笑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3、94、99、100、150、1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垒:原告江华诉被告魏垒、孙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魏垒立即归还所借原告的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2750元(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款清息止),合计112750元;2、被告孙维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原告高四林诉被告蔡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60元及利息。(利息以2256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字2017年6月18日计算至款清日止,利息暂计算为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吉林:本院受理沈国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国云工资款10900元;二、驳回原告沈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40元,由原告沈国云负担30元,被告董吉林负担91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了原告徐银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广成、汤宜群: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70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文宇、刘小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龙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37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合肥群鹏工贸有限公司(2018)皖0123民初54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对(2018)年皖0123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46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先华: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仕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军富、邢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卫治春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2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祖能申请宣告李烈义失踪一案。申请人李祖能称,2011年秋,被申请人李烈义以去广东省广州市务农离开家,此后一直未归亦无法联系被申请人,至今已下落不明七年。下落不明人李烈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烈义将被告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烈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烈义情况,向本院报告。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时、合肥上晨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贵东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世柱: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凤诉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尹良正、金霞: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9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良正、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明归还借款本金296050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9605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尹良正、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律师费22000元;三、原告陈明对被告尹良正、金霞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星火路兴海苑B区33幢406室房屋(合产110099033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1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12081元,由原告陈明负担1200元,由被告尹良正、金霞共同负担10881元。公告费62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120元,由被告尹良正、金霞共同负担5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贵和诉被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立案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洋: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六安恒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行亿川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徐凤呜、何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4月9日下午4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公 告
上海证券通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黄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4月9日下午3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公 告
盛红梅、孙良: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盛红梅、孙良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06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公 告
合肥永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合肥市鸿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永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27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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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