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杨洋: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诉被告汪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从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息24%的标准,自2018年2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1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宪芳:本院受理原告汪启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虎:本院受理原告宁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云: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1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浩:本院受理原告杜世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5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温馨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陈亚义:本院受理原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至2015年12月23日止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06325元(196500+196500×10%×6/12);2、判令两被告支付206325元的违约利息132003元(自2015年12月24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至款清息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巴玉东、鲁俊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陆源、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巴陆源支付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69154元,违约金175238.58元,合计444392.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履行完毕;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巴陆源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60元,由巴陆源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业华:本院受理原告汪光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聪: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旭: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君杰: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戈乐: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华刚: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国太:本院受理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国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金30369元、物业管理费3751元;
二、被告谢国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合肥鸿海金属制品交易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3元,被告谢国太负担992元。
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商中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商中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胜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韩胜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訾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訾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泽兵:本院受理原告刘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缪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朝玉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间的利息为63167元;随后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朝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120元,由原告刘朝玉负担2120元,由被告缪泽兵负担1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缪泽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明东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李林:本院受理原告胡桂珍与被告程超、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第三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桂珍借款450000元,并自2018年2月7日起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桂珍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合肥铸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龙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程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益涛:本院受理原告程业林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及陈一波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陈一波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汝芬:本院受理原告卜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汝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卜辉借款3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王汝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卜辉公告费 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伟:本院受理原告窦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窦思林借款95000元并自2012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孙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窦思林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窦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启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文忠与被告刘启航、中阔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启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文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文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翠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多望与被告葛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翠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多望借款本金281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28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多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群、李亚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厚发与被告张文群、李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文群、李亚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厚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7日始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文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厚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7月4日始,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8年5月8日始,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厚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峰、杨业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景与被告王峰、杨业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景借款本金66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7年6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东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白东海保证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东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付的理赔款102245.24元、逾期保费8895.5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02245.2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守稳、张礼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平与被告张守稳、张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守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丙升:本院受理原告项红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丙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年24%标准承担自2014年9月15日起的利息损失56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日),合计116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怀明、刘敬霞、吴登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4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业连、陈立平、王腊梅、王涛:本院受理原告胡杰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5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53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9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5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米成华诉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东:本院受理原告卢春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操乐栋: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为大:本院受理原告徐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为红:本院受理原告杜福河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中芬:本院受理原告卫爱琦诉你及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武超:原告赵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旺: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针对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2份,如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二审审理。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维、袁长文:本会受理原告吴维林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8]滁裁金字第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4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能明货运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KHTG27)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合肥市庐阳区环境保护行动中心遗失票号:0000579471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一张,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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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