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书贤:本院受理原告汪宏霞诉被告谢书贤、被告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合肥鼎义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8)皖01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玉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宗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接收租赁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俊涛、马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被告陈俊涛、马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玉萍与被告高荣锦、韩晓玲、蔡兴宝、安徽省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鼎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12月29日向原告宋玉萍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告高荣锦、韩晓玲、蔡兴宝、安徽省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玉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昌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凯昌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6万元、违约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华正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方胜诉被告李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曙光:本院受理原告胡正玲诉被告乔曙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靓:本院受理原告龚燕诉被告赵靓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为华:上诉人李玮龙就(2018)皖081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款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利率上浮41%的利息计算,依法改判按照双方合同一贯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利率上浮37%”支付利息;上浮利率两者相差4%,具体到具体利息数额,多计算10919.75,依法予以扣减。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文斌、刘文冲、刘艾莲、赵瑾: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告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文斌、刘文冲、刘艾莲、赵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705民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紫莲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陆明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昌泰电气销售部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开晓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晓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1396511.11元,并按照每月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款清息止(其中5698255.55元自2018年3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其中5698255.55自2018年6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罚息、复利);2、依法判令被告开晓胜对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另被告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2018)皖0102民初33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民辖终1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以及(2018)皖01民辖终110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许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日燊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日燊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40005121754646,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4日。出票人合肥市朝阳印刷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最后票据持有人安徽日燊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三、申请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度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晶晶诉被告合肥度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1民初1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支付借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名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士奇诉被告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伟、孙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被告潘伟不服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玉矿:本院受理原告聂正山诉被告汤玉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成、陆勤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下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成、陆勤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3户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及费用余额)为7708.23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芜湖和铜陵两个地区。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资产包中每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徐经理、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3
电子邮件:xumaohua@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杭州路259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件:
0551-65803011;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 1月25日
张小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翠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跃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池陈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世柱、张贤梅:本院受理宜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36335.84元及暂计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2744.96元、罚息42.84元(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沈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沈平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88号中铁广园9幢1402室(合庐130057313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大琴、张卫国: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大琴、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54604.26元及截止2018年7月16日的利息、罚息6339.62元(自2018年11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大琴、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共同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姚大琴、张卫国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华府竹丝苑11幢303、403室(合产110026035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同、杨以和、姚帮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同、杨以和、姚帮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24516.78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3日的利息、罚息299221.67元(自2018年5月4日起的利息以1524516.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同、杨以和、姚帮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共同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杨同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店埠镇合蚌东状元小区A幢606室(肥东10077221)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贻武与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919855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迟延支付工程款欠款赔偿损失52910.56元。(919855*4.75%/365*442=52910.56,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本波:本院受理原告吴翔与被告王本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对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719号御景城5幢3304室房屋入住装修,并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炳东与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89797.99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迟延支付工程款欠款赔偿损失45429.61元。(789797.99*4.75%/365*442=45429.61,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三在欠付被告一、被告二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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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静: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337762.16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9833.03元(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以337762.1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程先静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200号东城一品轩2幢503室(产权证合瑶字第8120200021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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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陈丰: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利、陈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分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67271.19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44983.49元(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667271.1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分行对被告高利、陈丰抵押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温馨雅居3幢602室(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0937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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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武敏: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詹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84662.31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7237.4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利息以184662.3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詹武敏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繁华大道北、翡翠路东凯旋公寓1714室(合产110045854)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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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胜: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建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56809.45元,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7579.12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以256809.4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李建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红皖家园6幢708室(合蜀140035197)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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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安徽励上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魏峰与你公司劳动争议蜀劳人仲(2018)1554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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