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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28 14: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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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红斌:本院立案执行的徐志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1、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2019012100015号询价报告书。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8-2001室房产询价结果为109.582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玖万伍仟捌佰伍拾捌元整。
2、本院(2018)皖0111执4210号之一执行拍卖裁定书。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松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松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松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499764.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29日始,以欠款49976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孙松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997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17000元、违约金62300元及利息(以31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5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155元,由被告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在保:原告陈曙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燕:本院受理原告贾静与被告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静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月利2%付至款清时止);被告盛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静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盛燕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才飞与被告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才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拜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李光: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裕勤与被告合肥康拜恩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章裕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73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5000元整,合计223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栋文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栋文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占传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诉被告占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钢材货款人民币4191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1526.08元(暂按年利率6%自2014年5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3439.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龙云、仲从婷:本院受理原告高勤云诉被告陈龙云、仲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龙云立即偿还原告高勤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以上合计60000元〔上述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2月25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被告仲从婷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陈龙云、仲从婷支付原告高勤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整;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新:本院受理原告万慧明诉被告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从借款日到起诉日为1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穆许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诉被告穆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钢材货款人民币4401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7694.42元(暂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8日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计1049天,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1704.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葛子连与被告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蒋鹏飞、王友明、周大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提交新证据,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被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琳莉、蒋晓东、郑维聪、施群、石雪松、沈涛、杨洋,吴海燕、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06号、1108号、1109号、1112号、1119号、1120号、1122号、11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
原告诉请判令朱琳莉支付本金24795.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蒋晓东支付本金29235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郑维聪支付本金158943.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施群支付本金250530.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石雪松支付本金219909.9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沈涛支付本金36081.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杨洋,吴海燕支付本金296637.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张平支付本金51483.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群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传云与被告李群芳、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95158元,利息及违约金14965元(暂至2018年9月16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200元,以上共计418323元;三、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刘霞名下位于瑶海区长淮新村25幢506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476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四、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世芝、郑晓龙:本院受理原告杨伍与被告袁世芝、郑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袁世芝偿还原告利息198400元(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计算基数月利率2分,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8年10 月10日),以后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止。被告郑晓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313000元;二、被告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592.5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1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018)皖0103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280000元;二、被告袁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609.2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春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合肥市国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你返还借款本金9032.51元、利息、罚息767.7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第五分公司:本局2018年11月20日受理张林(身份证340123198706014872)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瑶海工认【2018】05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