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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抵押母亲房产 抵押行为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1-29 09:42:19

编辑同志:我名下唯一一套房屋价值90余万元,一直自己居住。近日一自称李某的突然找上门来,说我已分家另过的儿子半年前向其借款,用我的房屋作抵押,可我对此并不知情。因儿子逾期未还款,他要我必须在半个月内腾房,变卖我的房屋抵债。请问我儿子的行为有效吗?我必须要变卖我的房产吗?

读者:罗晓英

罗晓英读者:《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第11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依法你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你既没有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事后亦没有予以追认。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还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你儿子擅自抵押你房子的行为无效。

黄冬松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