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松明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宏飞:本院受理原告谢志福诉被告李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宏飞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良平:本院受理原告胡诗凡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康来:本院受理原告管恒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甜:本院受理原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辉:本院受理原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鹏:本院受理原告夏守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春生、张小红、合肥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春生、张小红、合肥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8)皖0123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春生、张小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安置房3幢203室、403室、503室[(2016)庐江县不动产权第0004640号、0004638号、0004639号]房产,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安置房3幢203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陆拾肆万玖佰元(640900元)、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安置房3幢403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陆拾肆万壹仟元(641000元)、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38号安置房3幢503室评估价格为人民币陆拾叁万捌仟捌佰元(6388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评估报告、本院(2018)皖0103执293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评估结果告知书、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网络平台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太阳红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生年年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太阳红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大生年年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00元、利息(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查青松、黄明生、胡俊林、吴敬军、陈彬、余振飞、费维红、李晓东、郑靖、陈富豫: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18)皖0103民初6149、6146、5991、5989、5922、5921、5920、5919、5284、5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甄玉贞与被告吴怀迁、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吴怀迁不服本院(2018)皖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怀迁请求二审法院将上诉人吴怀迁已支付给被上诉人甄玉贞的6.6万元利息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中扣除;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甄玉贞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甄玉贞诉被告吴怀迁、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怀迁、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甄玉贞借款本金330万元,并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3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怀迁、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甄玉贞律师代理费8万元;三、原告甄玉贞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吴怀迁名下的位于利兹庄园18幢101车库,101下、101、101中、101上、101阁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甄玉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40元,由原告甄玉贞负担6615元,被告吴怀迁、徐辉共同负担30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鞍山东淏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7213,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2日,出票人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鞍山东淏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90005120857213,票面金额人民币伍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6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2月22日,出票人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华耀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元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鞍山东淏隆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先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先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有机肥原料款8558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469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丹丹:本院受理原告王吉清诉被告丁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丁丹丹偿还王吉清借款本金3300000元、支付利息96500元(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本金的1.3%/月计算,此后暂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计2个月零8天,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丁丹丹承担52360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0.7%/月的标准计算,暂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计2个月零8天,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丁丹丹承担王吉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4.王吉清对丁丹丹提供的坐落于合肥市和庄别墅5-102/202室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丁丹丹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泽华诉被告邓岗、王伟继承纠纷一案,王泽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合肥市宿州路60号枫林大厦扩建工程519室(房权证号:庐076875);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廷好诉被告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左廷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左廷好支付侵犯左廷好姓名权赔偿金1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安徽省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莉莉:原告胡庆兰诉被告薛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庆兰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4万元(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并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本金以月息2%继续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依法判决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518号1幢607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13589号)房屋拍卖、变卖款在60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建:原告冉广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冉广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2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1568元人民币(利息按月息2%确定,自借条注明的还款时间2018年9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最终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了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857483,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7月11日,票据到期日2019年1月11日,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清算中心,出票人合肥时尚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奇瑞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光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培:原告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6116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50123.78元(以总合同金额179013.5元为基数,按月2%暂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11月,暂计算14个月,具体数额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福安、李婷、陈进:原告张兴喜诉被告李福安、李婷、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珠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郭珠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5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仁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王仁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41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一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余一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4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屈永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屈永求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5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汪夏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4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吴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4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兆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吴兆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5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孙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5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传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胡传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914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建国、胡敏、江志慧:本院受理了张志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40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理权:原告茆福亭与被告安徽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理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茆福亭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茆福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安徽权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根据债权人京海商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裁定受理了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2日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2楼;联系人:李波,电话:1386618538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3月12日9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现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嘉铂科技有限公司、张德海、陈秀堂: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福兴幕墙装饰材料营销部诉被告安徽嘉铂科技有限公司、张德海、陈秀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悦玺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朱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轩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悦玺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朱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诉被告解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全:本院受理原告林增龙诉被告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诉被告汪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伽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舵海、王蔚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诉被告邵山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本院受理原告李生坦诉被告楚瑞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军:原告许予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许予新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鑫与被告胡亮亮、李蒙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不服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原告廖耀正与被告宋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廖耀正货款189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至2018年7月12日为100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以18953元为基数2018年7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耀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宋成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爱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爱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爱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9762.65元、逾期保费3481.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39762.6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3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0元,本院减半收取1340元,由被告杨爱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银东:原告牛中付诉被告章银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8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章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中付劳务费150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以1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计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中付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斌:原告刘勰与被告姜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书、(2018)皖0102民初698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鸣忠、合肥华兴外语学校:原告张锐与被告合肥华兴外语学校、张鸣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590元,由原告张锐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胜宇、郑侠:本院受理的原告秦胜华诉被告秦胜宇、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135元并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3713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暂计利息5485元,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第五季健身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苏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俊:原告潘君武与被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潘君武借款本金2350000元,支付违约金564000元(以借款本金2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5日);二、被告(反诉原告)汪斌、被告尹俊对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反诉原告)汪斌、被告尹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潘君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1117元,减半收取为155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潘君武负担643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被告尹俊共同负担149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为22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斌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宜城: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1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整;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九大、皓春霞、吴春林、李红娟、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彬、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丁剑、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安庆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84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0.657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9862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代理费)6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2014年3月3日借款所产生的未付利息238273.2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李九大、皓春霞、李红娟、吴春林、安徽安达精密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彬、陈根乐、金末秀对诉讼请求一、二、三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丁剑、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诉讼请求二、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全体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653.83元;二、驳回合肥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晓丽: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3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洁:本院受理原告章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泓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5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谢道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成磊、徐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杜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业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6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文欢、宋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73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志银:原告朱庆贵与被告汤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志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庆贵借款本金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召来: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召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储召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436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原告迟慧娟诉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迟慧娟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海、吴业芝:本院受理原告李昌育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租赁费278666.15元及自起诉日起按月利率6%支付欠款金额计算利息损失至本清息止;2、支付原告服务费40345.75元和维修费25134.75元;3、返还原告租赁物钢管6988米,扣件12361只,顶托551根,10公分套管595个,20公分套管398个,实际使用扣件丢失的螺丝52270套,16#的工字钢172.5米,槽钢77米。14#的槽钢9米,12#的槽钢出库500.8米;扣件螺杆螺帽丢失赔偿16727.4元;4、承担原告租赁物被外调违约金100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钢: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10947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以2105.35元为基数,自每期还款日之次日起,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李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李钢负担2500元,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8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润国、齐友梅、汪娟、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润国、齐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473.9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7月25日为4479.94元,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29日,按本金48473.90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43473.90元计算;利率均按年利率11.745%计算);二、被告王军、汪娟对被告王润国、齐友梅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军、汪娟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润国、齐友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19年,由被告王润国、齐友梅、王军、汪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2590.97元(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629.55元,合计13220.52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光跃、李如凤:本院受理原告孙善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代光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善雨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善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代光跃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代光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国润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1648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553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3709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云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云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849元(2012年8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292.5元,合计6141.5元。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珍丽:本院受理原告六安恒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刘珍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玉忠: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徐玉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原告徐凤鸣、何芳于2019年1月23日在本院刊登了一则公告,被告为安徽行亿川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落款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中原告名称徐凤呜为徐凤鸣,特此更正。
道歉信
根据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刑初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七项判决,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下文简述“远大”)、其生产负责人解明利、及薛宗华、薛相龙、薛广利就太和县三堂镇一砖窑厂倾倒废油泥造成环境污染一事,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远大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原本依照合同约定应由本公司依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事件发生后,远大公司积极主动协助当地环保部门按规范转移、处置该批危险废物,消除了环境隐患。
远大公司将吸取此次深刻教训,定期培训员工,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按章办事。加强员工对各往来企业的环保服务,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一切按规范程序办,同时,解明利、及薛宗华、薛相龙、薛广利个人今后一定做到懂法守法,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及责任。
远大公司及生产负责人解明利及薛宗华、薛相龙、薛广利就本次污染环境事件,特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希望能够得到谅解。
此致
敬礼
公司: 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
个人:解明利、及薛宗华、薛相龙、薛广利
2019年1月29日
注销公告
安徽新安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865369(1-1)】。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终止经营,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现已成立,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电话:13705519443
安徽新安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29日
遗失声明
刘海涛(执业机构: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810041130,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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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