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武建玲:本院受理原告杜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68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明海: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被告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梦雅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梦雅律师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梦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张明海负担520元,原告王梦雅负担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明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被告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梦雅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梦雅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梦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400元,原告王梦雅负担1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372.46元(6244.48元+41127.98元)、逾期保费5495.67元(1354.67元+414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实际理赔款6244.48元为基数,自理赔当日即2015年12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日的违约金为4670.87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实际理赔款41127.98元为基数,自理赔当日即2015年1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日的违约金为30571.8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张剑负担18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梦雅诉被告孙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梦雅人民币18600元,并支付原告王梦雅律师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梦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俊文负担350元,原告王梦雅负担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俊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玉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林、杨德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少先、姚灯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宇龙、范月勤、殷宏军、缪世顶: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道厅与被告王宇龙、范月勤、殷宏军、缪世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宇龙、范月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胡道厅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2、驳回原告胡道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80元,由被告王宇龙、范月勤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年生:本院受理原告孙家春与被告管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管年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孙家春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管年生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大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大连金普新区柠檬幼儿园、王爽、高世军、张若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大连金普新区柠檬幼儿园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900,41元、利息689,80元、违约金8292,77元,以上各项合计77882,98元(上述违约金以34336.0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八标准,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7日止,违约金为851.53元;之后以68900.41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八计算,自2018年8月18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7441.24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大连金普新区柠檬幼儿园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出证费800元;3、判令被告王爽、高世军、张若凌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小明、纪宗娟、伍正财、吴蒙、范萍、周守生、张道生、胥加春、陈美玉: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3、4、5、6、7、8、9、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刚、储德志、侯萍萍、唐朝波、汤恒梅、王菲菲、蔡传芳、查小明、曹勇、曹守玉: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0、12、14、15、16、17、18、19、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家伟诉被告孙传军、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11498号],原告袁家伟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孙传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692.97元,利息683.5元(详见附项利息清单);2、判令被告张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道荣诉被告王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王成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杨道荣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0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60元,由被告王成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瑞: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松诉被告赵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赵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息2%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赵瑞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毛燕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松诉被告毛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毛燕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元从2017年12月3日起,按月息2%标准;另外的15000元从2018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上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60元,由被告毛燕青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松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徐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徐建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万利、束惠惠: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松诉被告朱万利、束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朱万利、束惠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汪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朱万利承担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朱万利、束惠惠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赵俊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俊东欠付的劳务报酬70000元,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赵俊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84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韦邦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邦权欠付的劳务报酬21921元。
本案受理费348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韦邦侠、韦昌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邦侠、韦昌华欠付的劳务报酬46167元。
本案受理费954元,由被告陈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举与被告郭成芝、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志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郭成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志举支付律师费3.2万元;三、被告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郭成芝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成芝追偿;五、驳回原告陈志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30元,由原告陈志举负担50元,被告郭成芝负担14580元,被告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举与被告郭成芝、李长河、安徽省园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江南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琴港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郭成芝、李长河不服本院(2018)皖0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郭成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李长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李长河不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维强、代旭艳:本院受理原告郭传雨诉被告刘维强、代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2、被告一支付借款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日止);3、被告二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海兵:原告虞金霞诉被告许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许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虞金霞借款人民币10.4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被告许海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原告杨清理与被告安庆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清理前期借款利息27500元、借款本金29285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142855元自2016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清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忠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时龙:原告李应如与被告江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应如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应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江时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毓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4950.5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9068.09元(以44950.5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2月12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实际计至款清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106.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曙东、王华丽:本院受理原告许济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利息24%计算,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承担除去支付原告本息以外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绿环清洗有限公司、张晓武、王晓美、张忠兴、蔡俊、张鹏程、兰崴、王仲东、方学勤、徐飞、张兰荣、于兵、程昔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绿环清洗有限公司、张晓武、王晓美、张忠兴、蔡俊、张鹏程、兰崴、王仲东、方学勤、徐飞、张兰荣、于兵、程昔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本息1627528.38元,并自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依法判令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于兵名下抵押的房地产[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广江花园1#501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02862号]、被告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的机械设备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安庆市绿环清洗有限公司、张晓武、王晓美、张忠兴、蔡俊、张鹏程、兰崴、王仲东、方学勤、徐飞、张兰荣对安徽亿乐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桥:本院受理原告骆正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严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骆正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骆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00元,由被告严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忠军:原告刘漫诉被告李忠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漫与被告李忠军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李思琪由原告刘漫抚养,被告李忠军自2018年9月18日起每月按15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至李思琪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忠军享有探望权,原告刘漫应予以配合;三、原告刘漫、被告李忠军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忠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忠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张恒兰:性别:女,年龄:46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123197308120843;联系电话:13866768158;
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马岗社居委华都城市花园29幢502室。
2018年11月30日,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进行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1箱和牙科综合诊疗椅1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整,3、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诊疗活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皖合瑶卫医罚告[201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7 日和 3日内.
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31日
公告
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路支行与合肥市嘉和科贸有限公司、严梅、李佶敏、徐敏、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路支行变更为合肥佩格商贸有限公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1147-4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伟:本会受理的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43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遗失声明
阜阳市一青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一青印”字样私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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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