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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01 08: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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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传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曹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余额1486990.2元及利息18245.61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曹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60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对被告曹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5幢602室房产(房合瑶他字第822011877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最高债权数额15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曼莉、耿康利、方虎:本院受理原告孙聪与被告耿曼莉、耿康利、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庆高与被告林玲离婚纠纷一案,陈庆高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准予陈庆高与林玲离婚;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林玲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杭州禾博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你单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8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加比力(湖南)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向新诉你单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已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8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白冰:本院受理原告吴庆诉被告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自2015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为59.84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原告因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华志根:本院受理原告孙艳红、张秀英、康倩、康伟豪诉被告华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8010元,利息27361.2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此后以22801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25537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鑫融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万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兴科置业有限公司、余晓坤、唐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融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华辉:原告汤道庆诉被告钟华辉、朱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道庆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375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以上共计347500元;3、判令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朱家惠名下位于马鞍山路鼎盛时代广场6幢1305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495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诉债权;4、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长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长江、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长江、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含罚息)587697.2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长江、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用40000元;三、若被告刘长江、刘勇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刘长江、刘勇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蒙城路79号D-205室(房地权庐字第090853号)和合肥市铜陵路与临泉路交叉口橘郡万绿园C3-203室(房地权合产字第025645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94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894元,被告刘长江、刘勇共同负担1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长江、刘勇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碎华、刘燕琼、芜湖中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诉被告孙碎华、刘燕琼、芜湖中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1613003.57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孙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刘燕琼、芜湖中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中各自在三分之一份额内向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38元,由被告孙碎华、刘燕琼、芜湖中昌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凡勇:本院受理原告汪超与被告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凡勇偿还本金54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开始支付利息)利随本清,共计1296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传江、姜华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传江、姜华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按2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租赁费付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玉勇、合肥博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传波诉被告冯玉勇、合肥博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万传波要求你们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244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立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静诉被告马立文离婚纠纷一案,高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马振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马振豪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余兰诉被告陈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兰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广先:本院受理原告易莲诉被告梁广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婧熙童装店与被告胡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货款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欠付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736.25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兵:本院受理原告杨浩诉被告吴兵、汪永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浩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500元;二、被告汪永伦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被告吴兵、汪永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343.6元;二、驳回原告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王珍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东、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4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家保、刘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华、周晓琴、陶家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欢乐城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雪、周海英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43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国钧(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01180570),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为其开具的案件受理费专用收据,票面金额3320元,收据编号0000539443不慎遗失,特此公告声明。
2019年1月30日
尹海容、营练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尹海容、营练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邾美琪:本院受理原告岳斌斌诉被告邾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保:本院受理原告许永海诉被告何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雨松、余磊:本院受理原告孙晨光诉被告邱雨松、余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皖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韦保安:本院受理原告汪玉云诉被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华芝、合肥市皖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韦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家岗、吴世珍、孙继东、杨骏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杨家岗、吴世珍、孙继东、杨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全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全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雷公井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九井岗水电有限公司、潜山县龙潭水电有限公司5户债权资产包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10月31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66,097.08万元。该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主要分布在安徽潜山县地区。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已于2019年1月30日10时至2019年1月31日10时通过淘宝资产处置平台举行了网上公开竞价操作。截至竞价期满,已有1人参与竞价,依据相关规定,在仅有1人参与网络竞价的情形下,须重新刊登公告征询市场。如公告期满,无其他竞价人报名,将视为本次网络公开竞价成交。特刊登此公告。
公告有效期: 7 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徐浩
联系电话:0551-65803075
电子邮件:xuh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2月1日
王智、郭莉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智、郭莉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694.9+47103.2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5386.22+63636.4元(以12694.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4-7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47103.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1-24起暂计至2018年-8-6);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307.5+4537.26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二化、耿晓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吴二化、耿晓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8328.23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157.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51170.65元,以128328.2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5-25起暂计至2018-8-16,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宦红兵、崔明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宦红兵、崔明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9250.4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749.43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7946.96元,以59250.4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12-30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夏家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军、夏家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1689.11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004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62328.79元,以81689.1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8-1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雨、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雨、张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7013.0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507.38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13576.42元,以17013.0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5-25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方伟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娟、方伟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037.36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36908.8元(以42037.3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4-8起暂计至2018-8-2);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025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峰、王丽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徐俊峰、王丽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1053.78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38.64;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7663.44元,以41053.7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5-28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娟、方伟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娟、方伟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4611.93元;2、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405.7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4403.25元,以64611.9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4-11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敬、张俊峰:本院受理原告徐圣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忠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朱晓东、刘圣凤: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朱晓东、刘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朱晓东、刘圣凤立即偿还原告李艳借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晓东、刘圣凤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雪联、杨红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士政诉被告方雪联、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一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672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516元);4、判令被告二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5、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5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安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芳诉被告张敏静、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本金;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利息3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璇、吴旭东、刘建华:本院受理上诉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璇、吴旭东、刘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涛、曾庆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程晋财、刘涛、何永芳、曾庆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租金352666.38元;二、被告程晋财、刘涛、何永芳、曾庆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95692.49元(从2016年8月4日起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七计算违约金,至2018年2月28日),之后以租金352666.3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七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星预应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92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的货款5811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170.5元(暂自2018年5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9月3日,后顺延至款清止),合计591341.5无;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如不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若逾期递交上诉状,则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王:本院受理原告叶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800元及利息(以37800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金永、朱彦、骆光军、冯平、郑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永、朱彦、骆光军、冯平、郑艳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金永、朱彦、骆光军、冯平、郑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在造成损失金额15227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2272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范围内,对安徽华牧高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告费800元,合计26272元,由被告陈金永、朱彦、骆光军、冯平、郑艳丽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涵:本院受理沈龙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75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世柱(地址: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芮祠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10***52。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于2019年2月1日上午10时前支付农民工工资。
请你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决定,并于2019年2月1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叉口:劳动保障监察员:史仲超,马斌;联系电话:68838159)。拒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