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胜、程绍华、邵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维刚诉被告陈宗胜、程绍华、第三人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欢乐城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原告高巍与被告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欢乐城商业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职高巍与被告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关于购买合肥市胜利广场地下负一层A296号商铺的《合肥胜利广场·欢乐城协议书》;二、被告合肥市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高巍合肥市胜利广场地下负一层A296号商铺购房款2763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763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高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吉珩、武常侠:原告陈发彪、彭家芸诉被告盛吉珩、武常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吉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发彪、彭家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发彪、彭家芸对被告武常侠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发彪、彭家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运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运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智、肖欢华:原告尹学文诉被告黄智、肖欢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尹学文定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尹学文对肖欢华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尹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仁君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仁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9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仁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二、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仁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同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训范、张小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照辉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董训范、张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照辉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照辉为其垫付的水、电、物业服务等费用人民币3,656.5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银泰物资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本院审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集团有限公司、胡非非、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137347.15元(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此后,分别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律师费2万元;三、被告安徽中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集团有限公司、胡非非、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对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中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集团有限公司、胡非非、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33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银泰物贸有限公司、安徽中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航集团有限公司、胡非非、杭锁亚、夏杏头、陈寿金、夏夕宏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锁亚、夏杏头、马身林、杭小美:本院审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马身林、杭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798674.82元及利息26485391.48元(计算至2017年9月5日;并自2017年9月6日起以59798674.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马身林、杭小美对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对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中的本金3580万元及其利息、以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号为01602901000195769548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金额在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马身林、杭小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370元,由被告安徽皖重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马身林、杭小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锁亚、夏杏头:本院审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胡恒昌、任勋梅、孙蕾、杭锁亚、夏杏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22344182.92元(计算至2017年9月5日;此后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本清息止;自2017年9月6日起以4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清息止);二、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胡恒昌、任勋梅、孙蕾、杭锁亚、夏杏头对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胡恒昌、任勋梅、孙蕾、杭锁亚、夏杏头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742元,由被告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胡恒昌、任勋梅、孙蕾、杭锁亚、夏杏头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世兵:本院受理原告胡贤法、何世华诉被告孙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保全等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孙世兵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璇、吴旭东、张加焙:本院受理上诉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璇、吴旭东、张加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忠求:本院受理原告费祥树与被告吴忠求、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祥树683000元,并自2018年8月6日起以59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费祥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斌:本院受理原告陈晶泉与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晶泉96000元,并自2018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春贵、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胡春贵、李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春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9977.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977.16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70元,被告胡春贵负担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春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胜、周慧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牛胜、周慧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5402.4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540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牛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644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牛胜负担8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牛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满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君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啸岳诉你及肥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一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友诉你及吴晓东、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艳、褚跃: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文宏: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才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维华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才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维华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8600元,并自2018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刘才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原告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鸿:本院受理原告程慧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慧君与被告刘鸿离婚;二、婚生女刘心怡由原告程慧君抚养,被告刘鸿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刘心怡抚养费1000元,直至刘心怡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刘鸿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勇明:原告梁发余与被告朱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勇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发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发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朱勇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雪联、杨红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士政诉被告方雪联、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2、判令被告一自2018年5月22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672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516元);4、判令被告二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5、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5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安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芳诉被告张敏静、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元本金;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利息3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曙光、合肥市包河区龙吟水汇沐浴休闲中心、吴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曙光、合肥市包河区龙吟水汇沐浴休闲中心、吴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大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峰与被告吴大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贤虎、储昭柏、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万年与被告史贤虎、储昭柏、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方勇诉被告安徽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平邦:本院受理原告王雁雁与被告卫平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尚生、杨邦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尚生、杨邦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6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猛:本院受理原告邱新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凤阳蓝宝石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福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报酬67669.78元,并自2018年2月7日起,以67669.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文虎:本院受理原告程志诉被告汪文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忠国、合肥国勇体育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谈尊翠:本院受理原告裴功利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薛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功利借款本金97500元及利息(以9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裴功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50元,由被告薛忠国负担4180元,原告裴功利负担7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甘澍:本院受理原告王守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吴甘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守产货款36114元及利息(以3611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守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吴甘澍负担1500元,原告王守产负担6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炳华:本院受理原告赖鑫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贾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鑫转让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赖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10元,由被告贾炳华负担1400元,原告赖鑫负担161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松碧:本院受理原告罗平与被告蔡松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蔡松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平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30元,由被告蔡松碧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惠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福安与被告阮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阮惠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福安货款72617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5元,由被告阮惠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发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发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顺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69526元及利息292932元(2017年6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7695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仁炎:本院受理原告赵玲与被告胡仁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玲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胡仁炎立即偿还原告赵玲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款的利息15200元,以上合计215200元(上述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胡仁炎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原告朱捷诉被告赵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4.8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郝其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晶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郝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浩晶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00元并自2014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赔偿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由被告郝其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敬明、秦洪美:本院受理原告陶余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陶余川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陶余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李敬明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建国、杨吉萍:本院受理原告夏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崔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夏坤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崔建国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家权:本院受理原告胡鹏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家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鹏耀借款本金28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家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鹏耀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90元,由被告徐家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天宁:本院受理原告胡鹏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鹏耀借款本金17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鹏耀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90元,由被告吴天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纯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彭纯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玲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100元,由被告彭纯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国、谈尊翠:本院受理杨祥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薛忠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祥章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祥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薛忠国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在厚:本院受理席绪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陆在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席绪祥借款本金57000元,并自2015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二、驳回原告席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40元,由原告席绪祥负担1355元,被告陆在厚负担2085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戴萍琴、李应来、张芙蓉、吴秀珍、高亚美、高若欣、包艮果、齐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编号16104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7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止,扣除已付利息69831.64元;罚息自2017年9月26日起,复利自2017年6月21日起,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以被告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桐城市孔城镇红庙村的土地使用权[桐国用(2013)第1474号、桐他项(2014)第06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5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3、被告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戴萍琴、李应来、张芙蓉、包艮果、齐中英对被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4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50040元,由被告桐城市龙凤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桐城市恒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戴萍琴、李应来、张芙蓉、包艮果、齐中英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学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亿川装潢材料批发部与被告王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学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宜秀区亿川装潢材料批发部货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王学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当涂路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合肥当涂路支行)与被告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71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成成: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成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款人民币53898.96元及至2018年1月29日的违约金和滞纳金562.94元(以后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53898.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30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成成所有的车牌号皖A720F7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姚成成负担78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晖: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姚晖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判决书
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张素霞、王新鸣、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皖01民初28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651712.53元及资金占用费9495628.49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此后资金占用费以20651712.5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谯颖、张素霞对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谯颖、王新鸣以其位于高新区和庄别墅1幢108、208室和政务区国际花都雏菊苑9幢1405室、1305室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33390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和对被告赵虎、费文彩以及被告赵璐、刘阳以其位于蜀山区维也纳森林A区8幢101室、瑶海区五州商城A区5幢、恒通食品批发市场恒通D幢18号和20号等2套房、明光路黎明新村6幢、包河区屯溪路水上国12幢商办第1-6间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10740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谯穎、张素霞、王新鸣、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688元,由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张素霞、王新鸣、赵虎、费文彩、赵璐、刘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磊: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与被告张磊、韩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借款本金85147.6元、2019年1月7日前利息1071.3元,本息合计86218.9元。并自2019年1月8日起以本金8514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3437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按年调整)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韩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磊追偿。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被告张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姚慧、刘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长贺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0%的标准自2017年4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长贺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姚慧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姚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00元、违约金360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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