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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 非一律无效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14 14:54:27

编辑同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依据该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违背了该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呢?

读者:李莉

李莉读者: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不因未领取权属证书而无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买卖、赠与合同,交付价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因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而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合同或所签合同一律无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讼争房屋物权能否转让不影响房屋转让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