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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14 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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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兴发:本院受理黄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童兴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顺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0800元,并自2018年5月8日起,以60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120元,由被告童兴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勇、赵有金:本院受理原告史丽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治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丽萍购买彩票款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史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李治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宗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宗胜赔偿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权、周国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世权、周国美借款本金283005元。案件受理费5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350元,由原告李世权、周国美负担10元,被告朱桂华负担634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永水:本院受理杨宜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曹永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宜领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曹永水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先伟:本院受理郭必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孙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必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孙先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文严:本院受理原告汪书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健:本院受理原告何慧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肥西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南: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阳:本院受理张艳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厚纯:本院受理原告谷光枝诉被告吴厚纯、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厚纯:本院受理原告朱传贵诉被告吴厚纯、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路:本院受理原告金奇奇诉被告许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高清清诉被告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凯、童行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洋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均建、薛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均建、薛玲、孔庆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均建、薛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218958.52元,利息损失(以218958.52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阳: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张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尚欠本金39154.82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783.10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违约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36455.82元,1、2项共计76393.74元);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义志: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李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尚欠本金39154.82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783.10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违约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39622.53元,1、2项共计79560.45元);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爱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甘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尚欠本金57153.95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1143.08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违约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65803.77元,1、2项共计124100.80元);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昌富: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付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尚欠本金43807.9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876.16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违约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39924.00元,1、2项共计84608.06元);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令奎:本院受理刘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4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伟:本院受理原告马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7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云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8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邵邦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敏与被告邵邦平离婚;二、婚生女邵佳芸由被告邵邦平抚养,原告吴敏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邵佳芸抚养费1000元,直至邵佳芸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吴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学中: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本芳诉被告费学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本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劳务报酬36235元,并以欠款为基数按月息2分承担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的欠款利息计46380.8元(以上欠款本息暂合计82615.8元),且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瞿朝建:本院受理原告胡跃广与被告瞿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跃广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元,利息4032元(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8年6月19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款清息止),共计77032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本院受理原告孟莉与被告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本院受理原告王佩华与被告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佩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王佩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9万元整;2.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王佩华支付借款利息127800元,暂由借款之日计算至2018年12月,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韩仁发对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本院受理原告马学铸与被告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学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暂未计算。起诉日至截止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利息为2196元(借期内利息900元,逾期利息1296元,其他损失未算);2.案件受理费由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本院受理原告衡敦君与被告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衡敦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衡敦君借款本金人民币16万元整;2.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衡敦君支付借款利息38400元,暂由借款之日计算至2018年12月,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韩仁发对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安徽仁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仁发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梦雅: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伟与被告张梦雅离婚纠纷一案,刘晓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准予刘晓伟与张梦雅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01863.31元;3、张梦雅赔偿刘晓伟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对刘晓伟造成的损失107224.69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梦雅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霍尚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柏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尚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11354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以1113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款清止;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光阳:本院受理原告许全芳诉你及被告胡邦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思平:本院受理原告梁月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太阳:本院受理原告吴超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龙江: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正琴:本院受理原告程绪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袁:本院受理原告王学炳诉张袁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学炳交通费150元,二、驳回原告王学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张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领: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芳诉被告尹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60号],原告黄芳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制度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华、熊言琴、钟雯、钟波: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应诉材料。
原告诉请判令:1、刘新华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30926.02元及违约金25988.8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暂从2017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2、被告熊言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钟雯、钟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献平、章庆、戴琪: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献平、章庆、戴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840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献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36893.56元、利息6766.62元、罚息105.58元、复息130.01元(上述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王献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王献平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118号蓝山名邸13幢404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1900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价款就前述债权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献平负担。843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607.08元、罚息12243.44元、复息101.29元(上述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戴琪对被告章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章庆、戴琪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840、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50005327202485,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1月29日,到期日2018年7月29日,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款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玉群: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东与被告王家柱、宋玉群、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家柱、宋玉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暂计21000元(利息实际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树军、韩正梅,宣奎、夏海燕,黄立志、徐景凤,施益成、程仁朋、刘江、高红,任影、钟家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93、1295、1296、1298、1303、1305、1308、13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长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801500元及预期利息损失暂计16074元(以801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自2018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暂计122天,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超华: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珑诉被告吴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晓珑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违约利息44100元(注:违约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算至2018年12月8日,余下利息以月息二分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合计254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刚诉被告王迎、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兴刚请求判令:1. 依法判令被告王迎返还原告借款84.87957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迎支付原告利息暂计1.69759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9月4日起至本息付清止〕,本次起诉本息暂合计86.57716元;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江林:本院受理原告赵志锋与被告殷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殷江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赵志锋30000元,并自2018年8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超诉被告徐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五天集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合肥定森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五天集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8601执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424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71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