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云、刘训元、陈华希、张伟、李迎生、袁海军、张红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888、8889、8890、8891、8892、8893、889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恩玲: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许恩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许恩玲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772.08元、利息16747.11元、滞纳金102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89元、公告费50元,合计1239元,由被告许恩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细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曾细山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宝诉被告石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石春华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同盛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同盛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菊: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州诉被告王祥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国州与被告王祥菊离婚;二、婚生子余逸凡由原告余国州抚养,被告王祥菊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余逸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三、被告王祥菊在尊重孩子意愿且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享有每周探视一次余逸凡的权利,探视时间为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原告余国州予以协助;四、双方的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五、驳回原告余国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国州与被告王祥菊各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祥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祯: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曙光与被告郑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曙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郑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利息6240元(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月2%标准,自2018年3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7日),合计45240元,其后利息付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涛与被告李然云、钱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归还所借原告本金60万元及利息18万元(按月息2%暂自2017年9月1日计至2018年11月30日,后续按以上利息标准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78万元;2、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所提供的抵押房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海瑞:本院受理原告凌未德诉被告李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陈:本院受理原告巩双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刘陈立即偿还原告巩双五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500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自2018年4月17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之后按该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交通费共6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文友:本院受理原告彭化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杨文友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14年9月26日起约4.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9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健:本院受理原告杜贤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支付利息0.72万元(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间利息),并按月息2%继续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律师费1万元;3.依法判决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王歧、王明健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650号文昌雅居C-5幢605室(房产证合包字第8150067366、8150067367号)房产拍卖、变卖款,在43万元的抵押担保额内享受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翔、张翱: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翱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翔、李滨: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李滨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兆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信息服务费60000元,本案所涉其他费用,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市科奇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合肥市科奇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50005327199026,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7月4日,票据到期日2019年1月4日,出票人安徽固瑞郎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科奇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合肥市科奇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法金、樊福全:本院受理原告钮教春诉被告罗法金、樊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钮教春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张借条合计金额)人民币50万元整,并支付2018年6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月息2%)未付清余额34812元,总计人民币534812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被告樊福全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增兵:本院受理原告开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1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农、刘碧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斌: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2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8月24日刊登的公告“张志强、汤逸静:本院受理原告龚世仓诉被告张志强、汤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特更正为:“张志强、汤逸静、罗林翠:本院受理原告龚世仓诉被告张志强、汤逸静、罗林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享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善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丰华盛钢管租赁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81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98923.52元、利息及罚息487701.32.元,及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9591元;
三、被告周阳、朱雪梅、吕建明、张德红、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刘世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7幢1楼106室房产及5幢3楼302室房产[房地权证号:太湖字第194640号、太湖字第194680号]、被告方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2幢2楼203室产房及2幢1楼101室房产[房地权证号:太湖字第194630号、太湖字第194690号]、被告吕建明、张德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小池镇105国道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太湖县房地权证小池镇字第 201300205 (B1)号、太湖县房地权证小池镇字第201300205 (B2)号]及被告吕建华、朱祥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2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太湖县房地权证太湖字第201300122(B1)号、太湖县房地权证太湖字第201300122 (B2)号、太湖县房地权证太湖字第201300127 (B1)号、太湖县房地权证太湖字第201300127(B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价格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02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36828元,由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周阳、朱雪梅、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建明、张德红、方友、刘世春、吕建华、朱祥梅共同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武、钱润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武、钱润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上:一、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在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胡杨武、钱润燕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78号东方丽景花园1幢1单元602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11033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担保的债权数额1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根乐、金末秀、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武、钱润燕对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20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根乐、金末秀、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安庆市亨通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绪发、陈宏灿、胡杨武、钱润燕共同负担36120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栋: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市城北实业总公司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协议书》,并且判令被告李栋腾退租赁的工业园2号车间靠西头400平方米房屋;2、判令被告李栋支付租金60000元(租金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余下租金根据原告合同约定年租金40000元标准按日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詹铁生、丁琴、张陈霞、谈正旗、闻继明、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詹铁生、丁琴、张陈霞、谈正旗、闻继明及第三人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代偿款1831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如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张陈霞、闻继明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恒祥花园4幢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00378号、50100379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4326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80元(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640元),由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铁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利龙: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万敬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刘利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克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克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广厦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张三丰健身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天下锦城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2、被告和第三人腾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与南屏路交口天下锦城R4综合楼负一层的房屋;3、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占用天下锦城R4综合楼负一层房屋的占用费168530.51元(计算至2016年3月,此后按照每平方27元的标准计算至腾退之日止)、水电费300040元(截至2016年2月24日,此后按照实际使用量支付至腾退之日止);4、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原告李杰荣诉被告李德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德应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原告徐永祥诉被告李德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德应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龚世红诉被告陈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海峰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宏稳诉被告王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良勇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玥:本院受理上诉人徐文安与被上诉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原审被告胡晓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思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思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思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荣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210元,利息损失(以32521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安徽思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6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启事
本报2019年2月12日一版《 “火焰蓝”坚守不一样的春节》一文因技术操作问题遗漏稿件开篇一行字:“‘橄榄绿’变身‘火焰蓝’,曾经的消防官兵如”。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本报编辑部
2019年2月15日
邱军委、郑国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军委、郑国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邱军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61722元及违约金(以欠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计362752.28元,2018年5月21日起以261722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国记对本判决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邱军委、郑国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兰天: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法院公告“高天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席广盛诉你民间借贷一案,……”中存在笔误,现将该公告中的“高天兰”更正为“高兰天”,该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健、马俐:本院已受理原告胡立群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4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约定利息2%计算,截至2018年12月为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绍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正斌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斌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三帆钢管租赁商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悦生:本院受理原告金有庆与被告吴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悦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有庆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违约金(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有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吴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绍平:本院受理原告江斌诉被告陶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1%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聂礼成:本院受理原告曹永汉与被告聂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曹永汉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定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39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燕斌:本院受理原告路昌润与被告朱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路昌润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工程款23000元整(贰万叁仟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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