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戴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7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7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榕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6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传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阮传圣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7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吓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17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皖捷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安徽圣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圣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玮:本院受理原告徐保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铁云:本院受理原告金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0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孟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5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681.54元、滞纳金275.36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955.81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广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56.71元、滞纳金115.71元,取现手续费5元,管理类费用50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427.6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张三丰健身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浙江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天下锦城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2、被告和第三人腾退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与南屏路交口天下锦城R4综合楼负一层的房屋;3、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占用天下锦城R4综合楼负一层房屋的占用费168530.51元(计算至2016年3月,此后按照每平方27元的标准计算至腾退之日止)、水电费300040元(截至2016年2月24日,此后按照实际使用量支付至腾退之日止);4、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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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九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玉林、陈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永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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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400万元;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利息49666.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该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以200万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60元,由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负担4786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新成、唐怀亮、张莹莹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章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许永华、余华付诉你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88、1789、1790、17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功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金鲜茶叶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茶叶款286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巴玉东、鲁俊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陆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巴陆源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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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涡阳县金龙威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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