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农、刘碧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已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勇:本院受理原告方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之后按照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按照年息24%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8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成:本院受理原告马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以前述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鹰:本院受理原告庞正宏、孙淑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判决被告给付利息126000元。(自2011年10月8日-2018年10月8日,暂计算到2018年10月8日,嗣后至款清息止,按月息1.5%计算。)合计:2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1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梅、张茂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汝标、周吉梅、郑梅、张茂扣、沈萍、郑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萍、郑宇对本院做出的(2018)皖0103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兵:本院受理原告苏伟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兵还清本金4.4万元;2、吴兵支付利息0.8万元;3、诉讼费用由吴兵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学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本芳与被告费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本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费学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借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承担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计12200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计22200元),且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费学中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伟: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121.76元,利息4509.85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397元,以上暂合计302028.61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四期A-24幢602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雨保、李志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586.55元,利息1287.74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102元,以上暂合计92976.29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金海花园C幢805室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平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本金37549.62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750.99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约定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 日,37603,12 元,1,2项共计 75903,73 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跃武:本院受理原告郑怀兰诉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3.5万元,利息22.28万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10日,后期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以顺: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丽与被告许宁君、胡以顺、第三人吴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胡以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并由胡以顺继续履行双方租赁合同;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罗民:本院受理原告黄剑与被告张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胡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775,75元,违约金725.08元,共计26500.83元,后续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R3F88的英朗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968元,违约金1213.33元,共计34181.33元,后续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L8M53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上述车辆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轩、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轩敏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货款695372.5元并支付利息4867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其后利息以6953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偿还原告货款695372.5元并支付利息4867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其后利息以69537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1488097元;3.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丁秀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8388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303.28元(利息以138388元为基数,以月息1%为准,自2018年5月10日暂算至2018年11月10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5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超:本院受理原告刘礼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4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尚权:本院受理原告李政诉被告丁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丁尚权付款本金26500元;2、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多艳: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被告赵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赵多艳立即返还王莉借款人民币15万元;2、诉讼费由赵多艳承担;3、判决赵多艳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峰、合肥宝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36249L、安徽易事特宝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BXD40:本院受理原告李彬与被告王国红、陈峰、合肥宝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易事特宝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皖010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王国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2018)皖0103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江汇普丝网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镇江汇普丝网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793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8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2月16日。出票人安徽安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清算中心。最后票据持有人镇江汇普丝网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中文:本院受理原告宇荣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5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直至款清息止;另以136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6日起算,直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锋: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王玲玲与被告李锋离婚;二、子女李芯羽和李茗哲由原告王玲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锋每月给予两子女发800元的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履行一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本院受理原告陈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明生:原告姜敏诉被告徐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原告王保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如伏:原告王前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贾正和:原告汪圣唯与被告贾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184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23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中通环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美飞、王霜霜、蒋敬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美飞、王霜霜、蒋敬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美飞、王霜霜偿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637178.67元,支付违约金303805.77元(以代垫款时间及数额分段计算,按日万分之六自2014年12月31日分段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附表),之后以637178.6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始至款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蒋敬良对被告蒋美飞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德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敏诉你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另一被告杨晓婷对于本院作出的(2018)皖0111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杨晓婷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民: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与被告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借款本金121170.44元、利息1964.04元、罚息121.12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自2019年1月28日起的利息和罚息以121170.44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7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王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开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善国与被告欧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欧开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善国借款本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0元,由被告欧开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敏、陈龙蛟、崔磊、汪伟凡、陈刚、韩宗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锋、孙锐、冯翓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4172、4108、410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启东:本院受理原告丁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宁返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宁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丁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丁宁负担100元,由被告李启东负担1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启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长振、赵雨平:本院受理的杜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武长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苗借款本金27655.78元及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27655.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苗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 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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