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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20 0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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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德金:本院受理原告韩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正兵与被告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正兵货款24271元;二、驳回原告周正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0元, 由被告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峰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与被告范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仁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束维荣借款本金14997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9月8日的利息为267元,自2015年9月9日起的利息以149970元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束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40元, 由被告范仁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春宵汽车配件经营部、合肥瑶海区永成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龙本汽车维修服务部、郭丹丹、骆子优诉被告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汪爱扬: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与被告范仁荣、汪爱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仁荣和汪爱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束维荣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为10473元,自2015年8月27日起的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束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760元, 由被告范仁荣和汪爱扬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汪爱扬、范仁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与被告范仁荣、汪爱扬、范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仁荣、汪爱扬、范仁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束维荣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6月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00元, 由被告范仁荣、汪爱扬、范仁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爱扬、范仁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荣与被告汤道军、汪爱扬、范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道军、汪爱扬范仁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束维荣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7月14日的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束维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800元, 由被告汤道军、汪爱扬、范仁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裴昌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琼与被告郭拥政、裴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拥政、裴昌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立琼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立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被告郭拥政、裴昌勤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裴昌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银东:本院受理原告黄中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庆军、王瑺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庆军、王瑺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借款281400.57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代垫付款之日起,以已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王瑺璟应对陈庆军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鑫福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鑫福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市鑫福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给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3060元(分段计算,均以171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8月7日的损失9880元;按照年利率15.65%计算,自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4月8日的损失180640元;按照年利率4%计算,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损失1254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应对合肥市鑫福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云瀚: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惠敏诉被告黄云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惠敏医疗费913.17元、误工费9000、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960元、交通费200元,计15573.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云瀚赔偿原告姚惠敏鉴定费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万厨餐厅、董丛喜:本院受理的原告项贤美诉被告合肥瑶海区万厨餐厅、董丛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瑶海区万厨餐厅赔偿原告项贤美医药费8413.20元、护理费7972.8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2000元、鉴定费77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4356元中80%,为2748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项贤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仁继:本院受理原告刘广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1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侯先伦:本院受理(2016)皖012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倪安平与被执行人侯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侯先伦所有的坐落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馆驿村房产(所有权证号:房地权上派字第021258号)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房估字(2018)第B27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结果总价为壹佰贰拾柒万捌仟捌佰元整(¥1278800.00)。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宣以栋:本院受理王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宣以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国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7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240元,由被告宣以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秀全、高凤英:本院受理沈党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55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曹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沈党生借款本金185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5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沈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沈党生负担740元,被告曹秀全负担526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跃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良发诉你和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良发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刘德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30元,由被告李跃明、刘德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跃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良所诉你和刘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良所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刘德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30元,由被告李跃明、刘德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贵:本院受理原告韩占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建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占梅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王建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军、翁世梅、卫平福: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军、翁世梅、卫平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欠付的货款490176元及违约金11533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90176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卫平福对判决第一项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90元,由被告许军、卫平福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光前、陆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告施光前、陆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光前、陆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借款本金117400.54元,利息33366.17元,本息合计150766.71元(本息计算至2018年2月21日),另自2018年2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17400.5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98325%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施光前、陆勤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对被告施光前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顺雅苑1幢103室(肥东061080)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被告施光前、陆勤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新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德春、云淑兰、李亦、徐小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德春、云淑兰、李亦、徐小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8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袁德春、云淑兰向原告支付欠款2206504元;2、被告袁德春、云淑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6月止的违约金为1466080元,应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李亦、徐小明对袁德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袁德春、云淑兰、李亦、徐小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和、谢桂琛: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谢桂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87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李和、谢桂琛向原告支付欠款746326元;2、被告李和、谢桂琛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项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7月5日止的违约金为52219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3、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李和、谢桂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李和、谢桂琛、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侨、林玉华、林桂明: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侨、林玉华、林桂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87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黄侨向原告支付欠款70757元;2、被告黄侨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到期各项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期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8月14日止的违约金为35830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3、被告林玉华、林桂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黄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黄侨、林玉华、林桂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阳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吴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袁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王飞、袁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虎、刘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周虎、刘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段传坤诉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彩云、王前勇:本院受理原告范蒙蒙诉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合肥庐阳区梦婚典婚庆礼仪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冯彩云、王前勇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林、许翠年、黄勇、陈艳:本院受理原告郑潇潇诉被告安徽风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盛林、许翠年、黄勇、陈艳、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德兵: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翠云诉蔡国林、丁家玲、蔡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翠云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翠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翠云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启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圣江诉被告李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64号],原告陶圣江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李启东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0000元(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9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8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东浩、谷士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圣江诉被告吴东浩、谷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63号],原告陶圣江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吴东浩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67100元(以9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57100元;2、判决被告谷士虎对被告吴东浩的上述欠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小曼: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长义与被告唐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小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长义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唐小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长义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0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长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唐小曼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震: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雪琴诉被告张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0102民初11502号],原告蒋雪琴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145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明:本院受理原告管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22民初3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月燕:本院受理的高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9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忠流:本院受理陆守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5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丁忠流:本院受理高前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48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开正养猪专业合作社、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丁志勇、杨兵、王良凤、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丁志勇、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赛诉被告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现金人民币6200元整,利息33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之后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罚息人民币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宣秀梅诉被告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财产损失8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和延期支付原告财产损失的利息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龙诉被告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保全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阮林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及利息15877.5元(自2018年3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两项合计165877.50元,减去已还款的30000元人民币,共计135877.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惠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泉汇葡萄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1035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正达茧丝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200004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步正君;联系电话:13856338997。
 广德县正达茧丝绸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8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正达茧丝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2000043)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