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瑜伽: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瑜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借款本金534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0400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3000元自2018年9月4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5元,案件保全费554元,合计1689元,由被告施瑜伽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施瑜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扣忠:本院受理原告许刚诉被告邵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庆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诉被告许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345号],原告王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21700元(自2016年11月29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为2170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少如:本院受理范世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46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霍伟庆: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103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103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胜利: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104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夏家清:本院受理原告谢道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6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涛、曾庆芬、程晋财(又名程晋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靖骞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826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联系人:肥东县店埠人民法庭马茂友,电话:67751363)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洪彬、邓玉英、郑润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0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62292.65元(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及垫付款的利息90823.03元(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253115.68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包海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兴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5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玉龙: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9396.62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11655.86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赔偿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被告周玉龙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79号团安村3幢408室(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177145号)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费瑞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费瑞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2973.48元,及暂计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39209.92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费瑞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赔偿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对被告费瑞忠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1#公寓楼商业208(合包150007624)的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杨明文诉被告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明文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550元,由原告杨明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杨明文诉被告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明文股权转让款846035.05元及利息(利息以846035.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止);二、驳回原告杨明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70元,由被告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杨明文诉被告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18)皖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杨明文在法定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人杨明文的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程晨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汽车租赁费用40800元及利息(以4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付利息,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违章缴纳罚款、维修费用以及停驶期间损失合计15900元(其中违章缴纳罚款1400元,违章扣分损失1000元,维修费用10700元,停驶期间损失2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杨祖龙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运输款121230元;2、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德金恒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公示
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
1、《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广德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uangde.gov.cn/content/detail/5c6368967f8b9a7790a59b22.html
2、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外公开,全部人员。
3、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guangde.gov.cn/content/detail/5c6368967f8b9a7790a59b22.html
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公众可以发送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评 机构反映关于该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5、公众提出意见的截止时间:公众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
6、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继东
联系电话:13356599739
电子邮箱:897260093@qq.com
地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西150米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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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