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长杰、王乐、杨远:本院受理原告姚飞飞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照桂:本院受理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宝生、张玉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710号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翟绪红、邬家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620号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艾平、谢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2019)皖0123民初604号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林:本院受理原告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芮昌友:本院受理原告余显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米伟: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103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冯宝平: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105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罗良: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104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贺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贲国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红珠、阮青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三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起界、康力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勃:本院受理原告张远红诉被告王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云尚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分公司:本委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杨庆、袁华玲、葛荣荣等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案,你单位为第一被申请人,安徽云尚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2018]长劳人仲案字第267号(杨庆)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18]长劳人仲案字第268号(袁华玲)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18]长劳人仲案字第269号(葛荣荣)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公 告
安徽云尚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杨庆、袁华玲、葛荣荣等三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案,安徽云尚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分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为第二被申请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2018]长劳人仲案字第267号(杨庆)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18]长劳人仲案字第268号(袁华玲)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18]长劳人仲案字第269号(葛荣荣)裁决如下:
一、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测算标准同期缴纳。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6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标里镇程岳村王庄110号王晓东宅基地使用证遗失,证号:0398215,地号:341621015010400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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