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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2-27 09: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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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先荣诉被告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李先荣请求判令:1.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李先荣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2.丁汝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洪春、邵业银: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杏诉被告曹洪春、邵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杨春杏请求判令:1.曹洪春、邵业银共同向杨春杏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违约金9000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算至2018年11月13日,后期利息、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590000元;2.确认杨春杏对曹洪春所有的合肥市滨湖区徽二路与紫云路交口滨湖品阁9幢1001室(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06219号)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曹洪春、邵业银支付杨春杏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425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曹洪春、邵业银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宜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邦明诉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宜胜、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邦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宜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7924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迟延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明圣、曹静: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5700元(暂算至2019年1月24日,此后利息按每月2%计算,款清息止),并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5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霞: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计300000元,利息9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到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3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黎明:本院受理原告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利息3200元(注:违约利息从2018年4月23日起算至2018年12月23日,余下利息以月息二分算至本金清偿之日),合计23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0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盛安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业厅:本院受理原告刘智旭诉被告黄业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顺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吴记茶叶商行诉被告洪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栗明思:本院受理原告韩庆艳诉被告栗明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栗明思:本院受理原告韩庆艳诉被告栗明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鑫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维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一江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蓝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吕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岳西县岳跃建材有限公司、程跃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高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两原告水泥货款200226.34元整,并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2018年2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96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庆市金格林商贸有限公司出质的质押物(见质押物清单)享有质押权,并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书鲁、陈爱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书鲁、陈爱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6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书鲁、陈爱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55850.84元及利息(利息以155850.84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安徽重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书鲁、陈爱云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丹、赵云:本院在执行张腊武、雷守国与徐丹、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徐丹名下所有的合肥市蜀山区岳西新村A区9幢101室(合蜀814011295)房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054500元。现依法向徐丹、赵云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估字(2019)AS-0024号住宅房评估报告和(2018)皖0111执4183号之一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徐丹、赵云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或公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浩: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兵诉被告丁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合裕路379号406室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伦贵:关于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发科、刘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发科、被告刘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宇玲:本院受理原告马骕诉你(2019)皖0123民初894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吕良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6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飞、张鹏:本院受理詹绍敬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6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金鑫、吴艳:本院受理原告汪家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4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峰、汪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6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升林、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7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一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皖0123民初3382号原告徐文友诉你及吴晓东、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徐文友在法定期限内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河南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李厚元:本院受理原告张超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崑: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冠泰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受理原告周杰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国如:本院受理原告李梅与被告朱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朱国如支付李梅欠款本金8万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朱国如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欠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2. 本案的诉请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明、胡项楠:本院受理原告臧闯与被告高明、胡项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臧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高明、胡项楠偿还臧闯借款本金13万元整;2. 高明、胡项楠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1万元(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万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24%暂由2018年6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另以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 高明、胡项楠承担臧闯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整;4.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文胜:本院受理原告李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鲍杰,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军田居委会居民组1395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6806150036。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杈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评字(2018)AS-1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96.96万元;
2.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室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商贸城1103、1105、1158、1159号经营用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季汝斌:本院受理曹霞云诉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季汝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曹霞云医药费1118.6元、护理费700元、误工费1214元、交通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332.6元;二、驳回原告曹霞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季汝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克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小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本杰、刘道青、第三人汪结: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297997.27元,利息73002.84元及逾期利息192704.73元(以本金297997.2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6月5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4555.73元(以上合计648260.6元);三、判令原告对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同安路星宜2栋楼408室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四、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传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谢传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传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1593.93元及透支利息1089.82元、滞纳金5007.49元、手续费11095.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7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谢传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炜:本院受理原告程江平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81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春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江山惠鑫水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5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本院受理原告江文杰诉你与吴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吴健兵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有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恋家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与被告王有才、何永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有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恋家房产信息经纪服务部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何永勤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永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有才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市大观区恋家房产信息纪纪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745元,由被告王有才、何永勤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润道路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82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车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25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最终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莉:本院受理原告黄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俊与被告刘莉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黄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凡:本院受理原告林梅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林梅桦与被告刘凡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林梅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东: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胡婷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郑昕媛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贤顺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刘贤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将合肥市恒泰阿奎利亚小区18幢403号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宗林:孙美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美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拟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财产。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3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8)皖0103执3333号、皖0103执33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通知你们于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参与评估机构摇号,于本公告之日起30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和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提出),并于当日受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逾期不到庭(局)的,视为已通知,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庆勇:本院受理原告李歆冉与被告杨庆勇抚养费纠纷一案,李歆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杨庆勇自2010年6月3日起每月支付李歆冉抚养费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张继英、钱传仙、王贤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继英、钱传仙退还原告所付的购房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案涉房产涨价而导致的差价损失约600000元;2、判决被告王贤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乔金胜与被告余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金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55000元(自2014年6月2日起按利息每月一千元,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运海: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骏与被告沈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仁荣、汪爱扬:本院受理原告费勤军诉被告范仁荣、汪爱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费勤军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所借原告人民币本金200万元及借款利息暂计48万元(从2015年10月18日开始计算,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华、王春芝:本院受理原告方大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华、王春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方大明借款本金295900元及利息127786元,合计423686元,并支付其余利息(其余利息以295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止);二、驳回原告方大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原告方大明负担341元,被告王立华、王春芝共同负担37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立华、王春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9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420758.8元;二、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28万元(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自2016年3月1日起,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至工程结算审定完毕半年之日止);三、确认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工程款中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开票进行代开票代扣代缴的税款为1681340.55元,应视为工程已付工程款;四、驳回原告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甘玉柱:本院受理原告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马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慧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4603.93元、违约金(以4603.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慧联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建发、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徐建发、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徐建发、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建发、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鲁权:本院受理原告胡长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鲁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长军借款805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6000元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4500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被告鲁权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鲁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窦新生:原告李延豹诉被告窦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窦新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延豹借款本金48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息随本清);二、被告窦新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延豹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延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8元,由原告李延豹负担419元,被告窦新生负担100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窦新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双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卜泗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9】3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36700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公  告
高礼芸、俞马传:本会受理申请人池小飞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滁裁金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公  告
戴阳:本会受理申请人葛树兵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滁裁金字第1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本案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公  告
蒋荣安: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包义猛、翟菊花与被申请人蒋荣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51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
广德金恒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公示
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
1、《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广德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uangde.gov.cn/content/detail/5c6368967f8b9a7790a59b22.html
2、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外公开,全部人员。
3、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guangde.gov.cn/content/detail/5c6368967f8b9a7790a59b22.html
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公众可以发送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环评 机构反映关于该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5、公众提出意见的截止时间:公众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
6、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继东  联系电话:13356599739 电子邮箱:897260093@qq.com
地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西150米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