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原告赵冬冬诉被告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冬冬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2600元及逾期利息2927元(暂定,从2018年12月2日计算,按照月息2%计算,款清息止)合计11552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艳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艳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铺租赁收益43284.15元(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商铺租赁收益);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7704.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此后应以43284.15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2366.9元。并自2019年1月1日开始,以1236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申请人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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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本院受理原告曾光军与被告孙治斌、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治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20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同时判令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225000元;2、被告孙治斌承担原告聘请律师费用5000元;3、被告张文对上述被告孙治斌承担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蔡胜玲、卢成:本院受理原告王训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65700元及利息6570元(利息从2018年5月15日起按月利息2%暂计算至起诉时为止,以后顺延至确定给付之日为止)以及按借条允诺违约金每天500元,违约金55000元至2018年9月28日,以及王训良去催要期间车旅费26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涛:原告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旭航汽车配件经营部、合肥中人汽配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汇龙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原泉琪汽配商行、合肥宝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志通汽配商行、雷明凤、韩保松、李林、钟秦琅与被告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昌维:本院受理原告周强云与被告侯昌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要武、司圣红:本院受理原告管恒武与被告朱要武、司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驳回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黄兴球、黄纯联、吴成祥、郝泽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四原告保证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91800元(自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公告费和保全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泽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黄泽义购车定金4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合肥市立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石原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岳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家族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北京石原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履行团款751698元;2、判决被告岳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雷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雷云商贸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国际快件费59890.21元,并以59890.21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自2018年1月14日起算,至本金款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春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鸿运货物配载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1300元,并至起诉之日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以21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1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斌、李杰、李传永: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萍:本院受理原告李小龙诉你(2019)皖0123民初6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学玲:本院受理原告马骕诉你(2019)皖0123民初894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春:本院受理原告董增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俊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本院受理原告韩佳佳诉你们与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佳佳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佳佳支付律师费34416元;三、被告李朝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朝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追偿。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86元,由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李朝阳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阜阳岛津商贸有限公司、王青、龚立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忠树:本院受理的安文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84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立金:本院受理原告余先贵诉被告程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飞熊:本院受理原告王月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44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应生:本院受理原告杨劲松诉被告刘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应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劲松借款500000元,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351号民事判决收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保全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张银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35991.78元及资金占有费用(自2017年4月6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银发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80元;由被告安徽鑫华建设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银发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文、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滨湖支行诉被告杨文、王玉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国庆、王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滨湖支行诉被告倪国庆、王玉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士磊: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士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军、陶川徽: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陶川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江平、付中银: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江平、付中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钊斌: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钊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遥知:本院受理原告彭雨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冯遥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彭雨豪支付货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冯遥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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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霞、章勇刚: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先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卢先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1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078.7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泰洁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先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淑华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万淑华借款本金5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2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万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英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东与被告曹英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曹英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学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7年7月12日为16800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晓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芜市监企注撤字[2019]2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冒名申请股东CA数字证书,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未经股东授权的电子签名及伪造股东签字的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芜工商撤听告字(2019)第1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芜湖晓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2日的设立登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28日
芜湖翔羽标牌安装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芜市监企注撤字[2019]1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名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芜工商撤听告字(2019)第2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芜湖翔羽标牌安装有限公司2014年5月19日的设立登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2月28日
金问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问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问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兵全:本院受理原告万星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兵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星星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兵全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兵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斌及与拟拍卖车辆相关人员: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徐东良申请执行你个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AYM177)一辆,该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同正行公估AH[2018]080701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1761万元,现向你个人送达上述车辆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车辆。
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8)皖0191执427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杨斌名下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皖AYM177)一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拥军:原告袁羊凯诉被告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拥军偿还袁羊凯借款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猛:原告秦仁梅与被告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仁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祝子祥:原告马梅与被告王丽、祝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梅借款本金150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400元及利息6000元(2018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祝子祥对被告王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浪:原告马林与被告李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林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冬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孟冬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9295.83元、逾期保费1919.7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9295.8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子函:本院受理原告吴齐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晨:本院受理原告黄鹏、吴二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75号、(2019)皖0122民初1206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潘书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卞桂英、刘扬庆、刘扬萍起诉你及吕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3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潘书文立即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其中12万元自2015年7月16日起,5万元自2016年5月16日起,均按月息2分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吕小燕对被告潘书文上述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本院受理原告杨光学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点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宗柱:本院受理原告杨栋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郑发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傲诺商贸有限公司、郭桂华、刘德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德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嵘:本院受理原告程弼寒诉被告朱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燕青:本院受理原告李虎诚诉被告毛燕青、第三人娄小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950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9月19日对申请人唐山市万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一案作出的(2018)皖1302民催2号停止支付通知书、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并作出(2018)皖1302民催2号民事裁定书,将停止支付通知书、民事判决书中“出票人为安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宿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出票人宿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婉秋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新机动车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车款490000元,并赔偿原告购车款三倍价款即147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祥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福铃汽车维护服务部与被告蒋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本委受理的叶爱化与张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73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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