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0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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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10: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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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被告范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本金99988.77元,利息、费用合计22156.71(本金、利息和费用截至2018年12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二、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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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10:38:56
范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被告范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8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本金99988.77元,利息、费用合计22156.71(本金、利息和费用截至2018年12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二、范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范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被告范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