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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04 14: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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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宏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宏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0111执5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建议书以及(2016)皖0111执5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登记在你名下的皖A0A183丰田霸道车辆,经过询价价格为2105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询价车辆进行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祝维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祝维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彦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彦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张彦生负担6元,被告祝维明负担3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祝维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彦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彦生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彦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张彦生负担10元,被告陈海峰负担3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进: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彦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彦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张彦生负担10元,被告徐进负担3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彦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彦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由原告张彦生负担11元,被告夏鹏飞负担5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丁晓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539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晓龙工程款人民币99076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申请执行费459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魏旭:本院受理原告周业春诉被告龙和、祝月萍、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和、祝月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业春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龙和、祝月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业春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魏旭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龙和、祝月萍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和、祝月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周业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原告周业春负担650元,被告龙和负担11400元,被告魏旭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祝月萍、魏旭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旭:本院受理原告周业春诉被告龙和、祝月萍、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龙和不服本院(2018)皖0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龙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且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本院受理原告汪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孙传军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3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生:本院受理原告卞珍传、凌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昌华:本院受理朱林忠诉你与韩昌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韩克勤、郑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林忠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314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阳:本院受理杜经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原告杜经花与被告刘阳离婚;二婚生女刘梦瑶由原告杜经花负责抚养,被告刘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月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刘梦瑶年满18周岁时止;三、原告杜经花、婚生女刘梦瑶享有其家庭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人口安置补偿费中应得部分的利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庆兵、杨有秀:本院受理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方庆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霞借款本金398096元、支付相应利息(以39809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斌祥: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帅、李婷: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长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8)皖01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李长河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志玉、周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夏书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志玉、周桂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夏书华借款50000元并自2018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夏志玉、周桂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夏书华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汝芬:本院受理原告孙自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汝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自群借款30000元并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王汝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自群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焕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家增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并同意支付你部分房屋折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西锐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西锐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670665元,并支付利息50272,31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暂自2016年7月2日算至2018年9月30日,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凡健永:原告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先海:原告许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昌所: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汪昌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汪昌所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汪昌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军、洪玲峰:本会受理申请人葛益保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金字第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