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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05 0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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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卫诉被告合肥唐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文卫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774元及利息12109.57元(按月息1.5%,以30774元为基数,2017年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剩余利息,款清息止),合计42883.5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城:本院受理原告陶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焦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焦城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焦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家涛:本院受理原告陆太毓(又名陆太育)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603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磊: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6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贤兵:本院受理原告宋李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37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丰:本院受理原告许运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学、晋桂姐、罗治荣:申请执行人王续与被执行人张学、晋桂姐、罗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13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祥龙、舒永胜、李启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龙、舒永胜、李启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9049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0491.5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14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30元,由被告李祥龙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克典、王淑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典、王淑芹、李长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克典、王淑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379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795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最后一期垫付之日2015年9月28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李长河对李克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160元,由李克典、王淑芹、李长河共同负担851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克典和王淑芹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业树、王新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被告许业树、王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业树、王新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借款本金16113.29元及利息1270.35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之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业树、王新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对被告许业树、王新春抵押的位于肥东县新城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25栋1-1003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许业树、王新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宏、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沈希明诉被告席俊宏、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席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希明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沈希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席俊宏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宏、高艳丽:本院受理原告沈希亮诉被告席俊宏、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席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希亮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沈希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40元,由被告席俊宏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流:本院受理原告卢飞诉被告洪流、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洪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卢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洪流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喜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乐:本院受理原告程英俊诉张亮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电话:0551-67749052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永乐:本院受理原告程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电话:0551-67749052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亚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义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士龙、朱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强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栋:本院受理原告魏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红东:本院受理邢双全诉你(2018)皖0123民初56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邢双全对(2018)皖0123民初567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670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章立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2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好、赵贤珍、陈其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3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姜坤、王艳萍、王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0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奇、杨昌元、曹求海、孔祥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0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申泉:本院受理原告藏世文与被告高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海波:原告蔡姜玲诉被告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蔡海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美玲借款本金58500元及其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蔡美玲负担33元,被告蔡海波负担15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海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帅民:本院受理原告魏慧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魏慧明与被告张帅民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魏慧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波、邵莉、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34、133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友强:本院受理原告范俊诉被告黄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范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50517元(利息及违约金以45万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暂计算2019年1月30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月2%的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以上暂合计:615517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南侧双凤里三期A组团31幢1802室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149003789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卢伟、曹彪:本院受理原告范伟与被告卢伟、曹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卢伟、曹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承担利息450000元(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6日,共计761天,按月息1.8%计算)以上合计14500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前述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息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700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震、凌德坤:本院受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杨震、凌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玮:本院受理原告武振燕与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玮偿还武振燕借款本金163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6930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王玮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超、曾庆英、林闯、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超、曾庆英向原告偿还所欠首付款本息216733.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155910.43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155910.43元),合计372643.58元;2、被告林闯、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登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傅伟:本院受理原告史振与被告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振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傅伟向史振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9000元(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6%的年利率自2018年4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8日,后期利息损失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傅伟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怀迁、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安徽大富新时代地产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万,利息10万;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圣奇:原告田德林与被告郑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郑圣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德林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圣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卓:本院受理原告杨邦勇诉被告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邦勇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合计50000元以及利息5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元一美邦·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元一美邦小区八、九号楼一、二层的公共配套设施(会所)用途,继续供小区全体业主使用并归还该设施的物业管理权由原告行使;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波帆、段志明、陈友凤、吴恺: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东诉被告段波帆、段志明、陈友凤、吴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旭东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6454元及借款利息49032.64元(以借款本金306454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之后发生的利息,请求法院按照月息2%,判决至款清之日);2. 被告一、二、三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12000元;3.被告四对第1、2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张开政、王莉、陈传金、王新堂、梁廷果、丁志勇、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至将缺席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应三:本院受理原告蒋瑞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91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千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中心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1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维义、吴智芹、张慧、舒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玉涛、葛玉芹、严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6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吉从:本院受理原告王世京、戴家芳、王馨怡诉被告张吉从、杨勇、杨伟伟、张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翔、张雪斐:本院受理原告彭飞、郑洁霞诉被告吴翔、张雪斐、安徽省体育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穆淑玲、合肥玖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舸舸诉被告穆淑玲、第三人合肥玖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曙光、合肥市包河区龙吟水汇沐浴休闲中心、吴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亿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曙光、合肥市包河区龙吟水汇沐浴休闲中心、吴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土根:本院受理原告董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8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11798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98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926元,由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俊:本院受理原告冯俊森诉被告汪俊、董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汪俊、董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俊森偿还借款本金63819.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819.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被告汪俊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庆昌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尹良松、黄友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友奇、尹良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庆昌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2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安徽省庆昌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庆昌防水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77元,由被告黄友奇、尹良松、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旭东、张璇:本院受理的安徽丰收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丰收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1967945.2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旭东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丰收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76元,由被告吴旭东、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旭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方与安徽建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708号仲裁庭组庭情况通知、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
更正公告
原于安徽法制报2019年3月1日刊登的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上的联系电话由错误0701-2612331,应更正为0710-2612331,特此声明!
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