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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06 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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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能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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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以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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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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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洪: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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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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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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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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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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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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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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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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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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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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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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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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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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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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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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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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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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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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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昌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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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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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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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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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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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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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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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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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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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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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绪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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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亭: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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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武: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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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兴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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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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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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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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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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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序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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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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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理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齐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齐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齐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500.74元,并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850元,由被告潘齐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超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超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898.85元,并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共计850元,由被告孙超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周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周振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周振宇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庆市高霞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72405元。2、二被告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以上欠款之日止,按日支付所欠原告款额272405元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原告。3、二被告赔偿原告租赁物丢失损失1500元。4、二被告枞阳县明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娟:本院受理原告龙胜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11民初1933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缴纳上诉费用,逾期则按撤回上诉处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周剑涛诉被告吴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中华、陈艮兰:本院受理原告谢六云、徐君、徐彩娟、徐宏兰、严巧凤诉被告谢中华、陈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谢中华、陈艮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谢六云、徐君、徐彩娟、徐宏兰、严巧凤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其中4万元利息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3万元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谢中华、陈艮兰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善玉:本院受理原告袁庆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善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袁庆德借款本金482000元、支付利息179046元并自2016年9月19日以48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周善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袁庆德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袁庆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铭: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波、杨代玉:本院受理夏东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63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拥军:本院受理原告韩敏金诉被告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敏金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张佣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良权、阮永飞:本院受理原告卞国芝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保杰:本院受理徐小堂诉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徐小堂在花园乡老屋村东坑组山场修路工程款26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陈蕾蕾、徐阳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陈蕾蕾、徐阳文、合肥中环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587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张大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587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沁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方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587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海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崔海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物业费5159元(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违约金(以5159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海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冯荣圣: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荣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物业费5206元(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违约金(以520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荣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思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思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物业费6959元(2014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违约金(以6959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海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菲:本院受理原告杨凯诉被告赵菲、童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凯偿还借款本金722773元及逾期违约金131400元(之后以72277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凯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杨凯有权对被告赵菲名下坐落于经开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45幢203室房产[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539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童其庆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原告杨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童其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菲追偿;五、驳回原告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14元,财产保全费4827元,合计17241元,由原告杨凯负担145元,由被告赵菲、童其庆共同负担170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