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从、梅兰、封宏:本院受理原告杨银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茹霞、杨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庭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义林、张颀:本院受理原告赵永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凯、年艳、安徽新伊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赵进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新华、封宏:本院受理原告杨银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官芬: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文磊: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冬松:本院受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冬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持有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50万元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44530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伟生:本院受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伟生、何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持有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481768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玉琴:本院受理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潘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持有的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股权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92707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股权。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效平:本院受理原告朱成芝与被告陈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6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朱成芝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5年5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利息2000元),合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公告费捌佰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高峰、王伟:原告李静诉被告高峰、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及李静提交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绍自(程纪)、安徽格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纳美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梦庭装饰材料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239958元保证金100000元,利息180017.88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止);2、案件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伍晓琳:本院受理原告施近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7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义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王仁和米线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原告损失277214.61元和利息6188元(按银行贷款利率4.9%从2018年2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兆局、梁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兆局向原告偿还首付款本金100725.89元和违约金23272.6元(按照日0.05%计算至款清之日);2、判令梁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五河县武桥镇合众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凯歌货架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417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433.64元(以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基准利率顺延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若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好士居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56755.55元,利息1986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军、周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红诉被告罗军、周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0400元(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算至2018年12月1日,此后利息以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诉讼等全部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世成:本院受理的于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66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德建:本院受理原告杨孝茹与被告杨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孝茹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德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孝茹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并自2018年3月14日起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德建:本院受理原告杨孝文与被告杨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孝文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德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孝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8000元,并自2018年3月14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维鹏: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娟与被告张维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刚、干冉:本院受理原告聂军华与被告李小刚、干冉、许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军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5370元,保全费4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10元,由原告聂军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正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蒯正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111民初59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雪云、梁伟: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纪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纪懂借款本金935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3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张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纪懂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被告梁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张雪云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朱纪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朱纪懂负担560元,被告张雪云、梁伟共同负担2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雪云、梁伟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九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海港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九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安徽省海港化肥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对748000元承担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相华、钱荣富、李晓庆、汤道棋、王武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5227、5229、5234、5246、5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陈军:本报于2019年1月23日刊登的原告李运能诉被告陈军及第三人路会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原告李运能诉被告陈军、路会雨”更正为“原告李运能诉被告陈军及第三人路会丽”。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颜理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颜理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要求你赔偿垫付款55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月月: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利息14360.5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按年利息24%计算暂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2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1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志: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付执行款82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1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胥加春、安徽高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立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万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3600元整(其余利息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照利率6%计算,直至款清止),以上合计213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灏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孙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10631.26元(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以3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分暂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以后利息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47631.2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祖兵:本院受理原告方明发诉被告王华均、聂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50元(按年利息6%的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立案之日,并要求按照此利息计算到借款全部还清时止)。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简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郑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全金诉被告金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金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全金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张全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张全金负担200元,被告金郑东负担8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金郑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瑞:本院受理原告杨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晓华:本院受理原告田同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夏英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振鹤、贾小鹤、贾燕凌、赵励励:本院受理原告刘煜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司梦丽:本院受理原告苏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阚少飞:本院受理原告魏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敏、韩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杨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会三、董莉、董训白、许明芬:本院受理原告吴海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会三、董莉:本院受理原告沈贤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燕:本院受理原告徐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周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植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健: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张伟与被告何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何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伟房屋租赁费12364元、物业管理费220元、违约金2333元,以上合计14917元;三、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杰:本院受理原告李路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周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李路遥借款102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8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汪志平诉你挖掘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魏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汪志平挖掘机租赁费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士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安徽华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士龙欠款10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其华:本院受理原告曹成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3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何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曹成友租赁费823元;二、驳回原告曹成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镜湖区汇鑫烟酒店(经营者:王来峰):
因你(烟酒店)无法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烟酒店)公告送达芜市监工处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烟酒店)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4瓶、天之蓝1瓶、海之蓝6瓶白酒属侵权产品。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烟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4瓶、天之蓝1瓶、海之蓝6瓶;2、罚款7000元。你(烟酒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中国工商银行芜湖赭山支行柜面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徐维利 梁建军
电话:0553-5860863
2019年3月7日
周广智、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诉被告周广智、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本院受理的(2018)皖0111民初7569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与被告朱福圣、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皖0111民初7572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淝河路支行与被告倪卫华、陈珍、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两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勇、程光胜: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和家具有限公司、张运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瑞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尚和家具有限公司、张运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尚和家具有限公司、张运瀚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广法诉被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九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 国腾动物保健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0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谢亮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9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功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孙功胜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9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峰:本院受理尤晓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尤晓晖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450元,由被告王庆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杜艾年与被告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徐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艾年借款本金150000元、前期借款利息72500元及之后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五九:本院受理原告黄德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项五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德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6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项五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宇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皖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3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维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维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伟业: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华立:本院受理原告六安恒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1503民初3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陶欢欢:本会受理的苏成成与你《车辆转让协议书》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56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会依法组庭,并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公告函
施伟、施长春:本会受理的盛俊与施伟、施长春就借款合同纠纷即(2018)合仲字第0514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51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17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公 告
安徽银泉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马耿波、何芳、查唐霞、王夏青、宇文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5月24日下午3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公 告
合肥明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邢华兵、姚志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5月24日下午4点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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