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应存: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慧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75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食其乐自助餐厅(经营者:张晓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食其乐自助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林芊美眉服装店(经营者:孙明来):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林芊美眉服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玲莉童装店(经营者:高雄):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玲莉童装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思红、程景翔: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思红、程景翔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在“京东大数据”对被执行人李思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雏菊苑3幢1801室[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17735号]房产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为人民币2492848元(单价:21283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国际花都雏菊苑3幢1801室询价建议书及本院(2018)皖0103执31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8)皖0103执3192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贤俊:本院受理原告陈祥瑞诉被告贾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瑞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贾贤俊立即偿还原告陈祥瑞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损失228885元(1、2007年3月16日借款本金20000元,按照月息1.5%的标准自2007年3月16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42000元;2、2007年3月31日借款本金30000元,按照月息1.5%的标准自2007年3月3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62775元;3、2007年4月3日借款本金20000元,按照月息1.5%的标准自2007年4月3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41830元;4、2007年6月12日借款本金30000元,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07年6月12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82280元,以上借款利息合计为228885元;另外,自2018年11月16日起,继续按照上述利息标准分别计算每笔借款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贾贤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贤俊:本院受理原告陆必虎诉被告贾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必虎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贾贤俊立即偿还原告陆必虎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暂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6日为185640元,款清息止),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25640元;2、判令被告贾贤俊立即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万元、交通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贾贤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稳:本院受理原告曹庆学诉彭玉峰、钱朝忠、马家稳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后,彭玉峰和钱朝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5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彭玉峰、钱朝忠的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时金:本院受理原告童乃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晓琼:本院受理原告崔明英、周琼华、周群翠、周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伟洲:原告周子岚诉陈玖红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孝金:原告朱合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伟:原告王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士风:本院受理原告吴平诉被告杨士风、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涛、李健琼:本院受理原告魏娜娜诉被告杨涛、李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会三:本院受理原告戚伟钊诉被告毛会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青云:本院受理原告范娜诉被告邵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瑜伽:本院受理原告杨道锐诉被告施瑜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峰: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祥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福铃汽车维护服务部诉被告蒋祥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玉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忠翠诉被告甘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46号],原告谢忠翠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金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平诉被告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938号],原告王永平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总额一年零四个月同期银行利息72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国彪: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爱玲诉被告方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944号],原告聂爱玲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1600元及利息765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计算,每月利息750元,暂从2010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8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立群: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林诉被告彭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927号],原告陆林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30元及利息1122.4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403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自2018年6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7日);2、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雍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平诉被告雍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883号],原告李春平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尚欠本金49650.16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993.00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约定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为45248.30元,第1、2两项共计95891.46元);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平诉被告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890号],原告李春平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本金36196.40元、罚息及违约金合计723.93元(合同解除前的罚息及违约金约定过高,自愿主张两项费用合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逾期之日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日为30059.87元,第1、2两项共计66980.20元);3、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利宝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芜市监工撤听告字(2019)第102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拟撤销安徽汇利宝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卫平 王庆贵
电话:0553-5865010
2019年3月8日
安徽谷源劳务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芜市监工撤听告字(2019)第3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拟撤销芜安徽谷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鲁保玉 施才金
电话:0553-5860863
2019年3月8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原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8年11月9日,该债权总额为60325.83万元(暂计)。债务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该债权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应具备资信证明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吕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67
电子邮件:lvlu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99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9年3月8日
王蕾: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素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小涛、彭立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邦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正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新、合肥锋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9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巍:本院受理原告岳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7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优美:本院受理原告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3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春玲、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冰诉你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7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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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本院受理原告杨会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9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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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本院受理原告付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9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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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3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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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银兵、马红、陈正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13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94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忠健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珍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湖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付、陈翠文:本院已立案执行杜汉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执59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7)皖01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铜陵路与颖河路交口家天下24幢2004室房屋(房产证号:合产11054882)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平: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伟:原告余丹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学安、李诗菊:原告刘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拍卖AAA级企业安徽九华
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19年3月13日10时在本公告拍卖厅公开整体拍卖:安徽博奥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本次债权总额约540632258.57元,其中:贷款本金440000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约100355658.57元,已支付的费用276600.00元(债权金额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等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为准)。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9年3月12日17时前交纳1000万元竞买保证金至我司,并联系项目负责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和查看相关材料。
联系人:0551-62645777 张先生
公司地址:合肥市乌鲁木齐路888号
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
2019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刘建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不慎遗失,执业机构: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416201310358209,发证日期:2018年5月18日,现声明作废。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法警大队杨宇因不慎遗失执行公务证一张(编号,153),工作证一张(编号,包法171),声明作废。
▲郑慧红遗失身份证,号码为:342523197206110023,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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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