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汉菊诉被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家忠、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准许对合肥金绿食品有限公司在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花岗镇先春苗圃、周先春、解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客站支行诉被告肥西县花岗镇先春苗圃、周先春、解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157号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善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皖瑞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服务费11万元、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治: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联职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意原告办理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登记;2、被告支付违约金34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万兴宝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52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吊篮租金合计379649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后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929.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世勇:本院受理原告马文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暂支付利息4000元(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其后息随本清);2、自2018年10月22日起,每逾期一日按80元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世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盛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本院受理赵继平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85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雷永:原告安徽信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4818.0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9161.57元(利息以274818.0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直至款清息止),合计313979.6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文杰:本院受理姚红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6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胡礼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保庆、胡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殷保庆、胡玉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靓: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伟:本院受理原告陆钟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1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安徽盛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新乐、李方侠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年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友友诉被告年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8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升旺: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学永诉被告汪升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巍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力静:原告李太生与被告王力静、王灵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撤销王力静与王灵敏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依法确认王力静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曹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易车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彭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尚荣、万磊、刘小兵、程金奎、程亮、徐志江、卢伟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朋诉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亚东:本院受理李新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62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德兵:本院已受理原告秦翠云诉蔡国林、丁家玲、蔡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31033元整,利息72827元(从2018年2月13日暂算至2019年1月12日,之后计算至款清日止)共计40386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山恒丰装备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杰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霍山县恒丰装备部件有限公司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霍山恒丰装备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陈程、邹陈林:本院受理原告汪洋诉被告邹陈程、邹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顶:本院受理原告张悦诉被告李德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子辉:本院受理原告方义忠诉被告范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琳:本院受理原告王求银与被告孔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朝、王瑞:申请执行人周月与被执行人胡朝、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执363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75863.4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按照6%计算利息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原告合肥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你方银行存款182533.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皖0191民初281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完毕。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玲: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南京胜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李玲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李玲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你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04107奥迪牌(A4L)小型轿车价格意见稿(评估价为168563元)及(2018)皖0811执164号执行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该评估意见稿提出异议的时间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严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福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安庆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63660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算);2、判令被告严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忠: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与被告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6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文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方忠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桐城市新徽商商贸有限公司、桐城市福瑞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鼎帝置业有限公司、汪凤英、汪修德: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桐城市新徽商商贸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桐城市福瑞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鼎帝置业有限公司、汪凤英、汪修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怀宁县石牌供销合作社、汪梅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高超建材有限公司、怀宁县石牌供销合作社、王青、汪梅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03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宜城:本院受理原告李广燕与被告王宜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5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所借款项11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欠款利息损失32200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根生:本院受理原告方满胜诉被告吴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青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刚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回味那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光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冰清玉洁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家强、范仁财:本院受理原告胡如意、杨敏、李庚生、方朝晖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聂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鲁抗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聂军华借款本金9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鲁抗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聂军华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460元,由被告鲁抗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庆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童庆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贷款本金余额94126.74元并支付利息2665.5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童庆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就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对被告童庆琳名下的位于肥西县官亭镇小关西书苑雅居3幢403室房产(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60031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4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200元,由被告童庆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2795元及违约金(以10279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10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事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妹:本院受理原告刘兆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传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兆钦借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张传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行明:本院受理原告韦昌云诉你和陈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行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韦昌云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韦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张行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克朋:本院受理原告袁玲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载克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袁玲珍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袁玲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200元,由原告袁玲珍负担980元,被告戴克朋负担522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39800元并支付利息(①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息止;②以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920元,由被告王海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杰:本院受理潘正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蔡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潘正权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30元,由被告蔡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凡文:原告黄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报于2018年10月11日刊登的(2018)皖0102民初698号公告中的江荣宝,特更正为江荣保。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贤松、施兆敏、郝文玲、陈虎:本院已受理原告吴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胜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韩贤松、施兆敏清偿原告吴胜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8.2万元(共计38.2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直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2、确认原告吴胜对被告韩贤松、施兆敏抵押给原告吴胜的位于肥东县新城区碧桂园4栋2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韩贤松、施兆敏承担原告吴胜律师费2万元;4、判决被告郝文玲、陈虎对被告韩贤松、施兆敏、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被告韩贤松、施兆敏、郝文玲、陈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锐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涛、张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涛诉被告安徽锐鑫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涛、张磊、邹慧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徐涛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41000元及利息8000元(利息以24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时,以后顺延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暂合计249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汤晴岚、薛子涵、薛业中、张士芳、张长慧、汤波、岳世冬、何花、贾皖鸣、王德林: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汤晴岚、薛子涵、薛业中、张士芳、张长慧、汤波、岳世冬、何花、贾皖鸣、王德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顺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庐民二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商业广场201-2-79号、201-2-78号、201-2-77号、201-2-76号,201-2-61号,201-2-87号、201-2-36号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建英房估字[2018]第06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房产评估价格为:201-2-79号、201-2-78号、201-2-77号、201-2-76号、201-2-61号、201-2-87号均为人民币33.89万元(单价:16414元/m2).201-2-36号人民币32.28万元(单价:15632元/m2);合计235.62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房估字[2018]第06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55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4)庐执字第0055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富:本院受理原告杨丹峰诉被告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整,并从借条到期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每月260元利息,截止2018年9月11日共计1352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耕稳:本院受理的你与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02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公告
许家凤:本院受理的你与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02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公告
朱涛:本会受理申请人吴维林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金字第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公告
王学峰:本委受理的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学峰(案号:2018合仲字第0207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
注销公告
湖南道宽(芜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3402201711489216,本所自2017年4月批准执业以来未开业,现拟向安徽省司法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联系人:花磊,18375300398。
湖南道宽(芜湖)律师事务所分所
2019年3月13日
遗失声明
陈宇璇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工作证,编号为:皖法S10090307,声明作废。
铜陵市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证遗失,(代传生,证号为:3407000400209;欧相斌,证号为:3407000102130),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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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