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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18 1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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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升武、许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升武、许道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23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6856.9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6737.15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1860.34元,以56856.9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9-11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转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胡转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30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3680.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费1213.3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008.73元,以13680.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10-12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庆宏、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席庆宏、黄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23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7041.09元+14390.4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343.15元+2386.3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1598.24元+19815.62元,以37041.0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1-10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14390.4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1-28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宁、李迅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吕宁、李迅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23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1271.5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4207.5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9077.2元,以81271.5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1-4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芝蓉、李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芝蓉、李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23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8805.6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863.45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2572.28元,以58805.6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3-23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金、陈昆: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金、陈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30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079.01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451.67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427.19元,以27079.0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1-5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孝元、顾娈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孝元、顾娈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30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2426.7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5643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338.54元,以62426.7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12-22起暂计至2018-9-4,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黎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30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9206.9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费6634.6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0425.81元,以119206.9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5-11起暂计至2018-8-2,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月高:本院受理原告裴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偿还借款8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6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观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笑果商贸有限公司、于畅、张卫东、合肥辰果商贸有限公司、孙守新、赵晓东、袁家忠: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鹏诉被告程勇、安徽众观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笑果商贸有限公司、于畅、张卫东、合肥辰果商贸有限公司、孙守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安徽凌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赵晓东、袁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鹏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程勇立即偿还陈鹏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24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起诉日,利息损失为798000元);二、依法判令安徽众观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笑果商贸有限公司、于畅、张卫东、合肥辰果商贸有限公司、孙守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安徽凌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赵晓东、袁家忠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依法判令程勇、安徽众观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笑果商贸有限公司、于畅、张卫东、合肥辰果商贸有限公司、孙守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安徽凌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赵晓东、袁家忠连带给付陈鹏律师费12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恩虎:本院受理原告钱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伟栋:本院受理原告李刚锋诉你及被告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梁道兵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程玉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1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代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磊: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德理、廖圣明、陈跃: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本诉被告张杰、张德理、廖圣明、陈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昌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街道办事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135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杨宾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955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成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森诉被告安徽万成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预付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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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社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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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