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管红、何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先华、张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晓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云、康献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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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桂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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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玉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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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松、陈祥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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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帅、胡晓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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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保林、谢晓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岚、卜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千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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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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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健、吴厚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胜斌、胡晓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秉雄: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向丽诉被告张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立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因购买上述房屋向被告支付的14761.9元;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铃、徐道清:本院受理原告汤道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58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以上共计362500元;3.判令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凌铃名下位于上派镇人民东路1幢408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证上派字第03209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诉讼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2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建凌:本院受理原告段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500000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5月至今1500000*2%*17=510000元,共计:20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7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兴文: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28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莉: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28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香: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1月28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强:本院受理原告南昌融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和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1月29日为27774元,合计93774元;2.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牌号为皖AK0A99的传祺牌汽车)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6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爱珍、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解曙光、王玉敏、单爱珍、郭建军、合肥亚特安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解曙光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269314.23元、违约金5386.28元(违约金以269314.2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2.判令被告王玉敏、单爱珍、郭建军、合肥亚特安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解曙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万刚、枣庄智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刚、枣庄智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佳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3351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7250元(以133351元为基数,依据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4.35%/年,自2017年8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及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俊与被告海南中航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清、李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年利率6%为标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怀军、汪祥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怀军、汪祥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胡怀军、汪祥芳连带赔偿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停运费用7176元、评估费512元、交通费300元;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查正宇、舒翠珍: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申请执行查正宇、舒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亭路149号左岸名居7幢2单元503室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129539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家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张家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400元,利息132元,违章代办费16450元,共计2098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焦士清:本院受理原告汪静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5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汪静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焦士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73.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务新区稼先大道)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董冬羊:再审申请人吴齐进、刘代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董冬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作出(2018)皖08民申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董冬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该款自2013年7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利息及罚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董冬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如被告董冬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即被告吴齐进、被告刘代娣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大观亭小区二期30#楼2单元104室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304180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董冬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070元,由董冬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董冬羊负担(吴齐进、刘代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执行时由董冬羊径付于吴齐进、刘代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8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生情:本院受理杭州市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申请执行朱生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车牌号为皖H60123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7904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市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兵、金霞、王忠、吴爱华、王冠、刘孝飞、汤亚玲、潘功喜、方宝珠、汪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本息3239734.36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汪斌名下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怀宁县石牌镇石望路,房地权证石牌字第13000121号)折价、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安庆市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金霞、王忠、吴爱华、王冠、张松山、鲁海霞、刘孝飞、汤亚玲、潘功喜、方宝珠对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2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忠:上诉人陈忠因与被上诉人方霞及原审被告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则陈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8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许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9938.99元及透支利息15524.06元、滞纳金27642.40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24653.06元等(截至2018年7月23日合计337758.5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首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7799.79元及透支利息1687.47元、滞纳金6521.96元、未入账分期手续费11711.98元等(截至2018年8月9日合计107721.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忠东:本院受理原告沈绍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候海东:本院受理原告魏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华荣、钟以英:本院受理原告梁发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神国:本院受理原告许维保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2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洪流: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诉被告洪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0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洪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俊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2日464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4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洪流负担515元,原告周俊负担2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洪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炳寿、仇振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光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46.3元及利息(以8546.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鹏: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继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05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继友支付汽车租金12900元、违约金1290元;二、被告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继友支付汽车回购款77400元、利息(以7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宋继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同燕、王光松: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吴同燕位于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5幢603室房产(房产证号:肥东10074791号)网上询价,经询价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36701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建议书及(2018)皖0111执3379-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询价建议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杨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鼎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方文旭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友:本院受理原告窦礼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4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原告沈辉诉你(2019)皖0123民初8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2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单勇:本院受理原告倪安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4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倪安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4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玲:本院受理原告戴辉丽与被告蒋伟、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9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蕾、凌一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九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泉、石蕾、凌一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凌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凌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我院作出(2018)皖0111民初117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凌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亳州生生堂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皖1602民初6440号原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亳州市焦城区人民法院
林飞:本院已受理原告娄刚诉被告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娄刚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8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林飞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剑:本院已受理原告石海宁诉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海宁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杨剑偿还原告石海宁借款人民币179万元,利息24.7万元(自2006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203.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友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玉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汤存城、北京市宏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立玖、汤大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100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胡立玖本金10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68万元(暂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9月18日,按月息2%判决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二以其提供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岗:本院受理原告苏天智诉被告田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琴与被告王进、蔡健豪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蔡健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福喜:本院在执行周文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甄福喜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615号北美印象雅苑2幢12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18954)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008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房估字(2019)房估字第S003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8)皖0111执2907号之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泽燕、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先锋诉被告樊泽燕、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泽燕、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发诉被告樊泽燕、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唯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夏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夏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夏云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汪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备案单号:1612006171),并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闽商国贸中心2-2717室房屋返还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三、被告汪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8710.7元;四、被告汪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被按揭银行扣划的保证金60227.3元,并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安徽闽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0元,由被告汪夏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丁宴群、方正根、胡云、方玟、方玉洁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宴群、方正根、胡云、方玟、方玉洁借款本金7000元,并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宴群、方正根、胡云、方玟、方玉洁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宴群、方正根、胡云、方玟、方玉洁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丁宴群、方正根、胡云、方玟、方玉洁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良兴盛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刚诉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小家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良兴盛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史刚诉请:一、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一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二、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房租费7350元,并承担违约金88200元,以上合计9555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阳小波、池州市锦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为勇诉被告阳小波、池州市锦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夏为勇诉请:一、判令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判令被告支付未能及时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违约金5万元;三、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未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65.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以65.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以月百分之二利率计算违约金直至款清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万元;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司宏:本院受理原告程勇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58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安春、葛会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7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世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6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甫乐:本院受理原告张广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7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黄长政、程绍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7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76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0899.49元及违约金4535.19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20899.4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理赔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963.5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1-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33898.2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勇、王万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徐勇、王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79774.61元,利息24117.48元,本息合计1803892.0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以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损失7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标额1873892.0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淞彬:本会受理申请人黄厚洪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19)滁裁金字第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9年5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258号滁州仲裁委员会三楼)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们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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