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传斌、李德坤、安徽伦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安盛建筑工程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凯:本院受理吴永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79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优: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德帅: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鑫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德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程: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拍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克来: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得水: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得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凌辉: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凌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承友: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承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赵景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赵景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美怡家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卢欢: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怡家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卢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陈辉华: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陈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雪: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陈辉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洪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洪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保进、高燕燕: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保进、高燕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海全、许娜娜: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全、许娜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盛祥泰物流有限公司、黄国斌:本院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11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奔、吴林霞:本院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11民初9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11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爱雯: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8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袁章油:本院受理王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1502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于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声 明
兹有阜阳春江物业有限公司,系由多名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组成。目前,本公司所使用的公章等相关证件,在程序上未经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决议通过;持此公章及相关证件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函件及商业活动,我们均不予认可,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本人和签署方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股东及利害关系人:刘惠敏
吴政宏
吴政伟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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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