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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3-22 1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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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372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敏支付汽车租金10750元、违约金1075元;二、被告安徽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敏支付汽车回购款77400元、利息(以77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侯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郑太林、牛红敏:本院受理原告王仁珂诉被告郑太林、牛红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郑太林、牛红敏支付给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4262.7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铁能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72596.3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军、陶晓玲:本院受理贺东九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贺东九与被告汪军、陶晓玲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汪军、陶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汪军、陶晓玲共同负担。
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卫功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卫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卫功辉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10000元;2、判令被告卫功辉向原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卫功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理: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斌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刘理偿还原告李建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刘理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开政、王莉、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正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正山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张开政、王莉立即归还王正山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453333元(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实际计算之借款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富豫: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富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月29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5281号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欠款本金224999.29元、利息58660.62元,费用77816.94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8年6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金额是163500.74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认承担本案上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平凡、蒋晓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313、231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北京恒久典范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典玲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被告北京恒久典范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整体木作定制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被告北京恒久典范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合同款25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97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25097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被告北京恒久典范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鸿烈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49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共计680天,后期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汝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烨与被告王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烨车辆维修费4500元;二、驳回原告陈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汝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平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瞿蓉蓉与被告卫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卫平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瞿蓉蓉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255元;二、驳回原告瞿蓉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卫平青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伟诉被告姚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386号],原告王伟伟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姚锟归还原告王伟伟借款本息共计257440元,其中借款本金240000元,借款利息17440元(借款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此后利息顺延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董陈诉被告杨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陈借款本金283000元;二、驳回原告董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董陈负担805元,被告杨海洋负担634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铭:本院受理牛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无洲:本院受理原告乐正云与被告刘无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无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乐正云550000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以本金4359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乐正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合肥中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1830元;二、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从2018年12月份开始、以11183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款清息止;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启海:本院受理原告汤世舜与被告张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3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汤世舜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6%年利率计算(其中2016年6月19日至2018年8月21日利息损失为20000×6%÷360×794=2646.6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北部新城稼先大道)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让祥:本院受理原告韩德金诉被告吴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6258.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服务中心一楼交通事故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房杰财:本院受理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与被告房杰来、房杰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81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因受害人陶天龙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858335.91元,其中向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支付823335.91元,向被告房杰来支付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7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700元,由被告房杰来负担9687元,由原告丁大姐、陶芳平、陶利、丁月英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昝建君:本院受理原告刘和高与被告昝建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4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蒋大卫:本院已受理原告潘维红诉被告蒋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维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蒋大卫立即偿还其所欠原告潘维红借款人民币55万元,借款利息77000元(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暂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8年12月9日,其余利息按月息2%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为止),暂合计627000元;二、被告蒋大卫承担原告潘维红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蒋大卫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爱民、江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家梅诉被告李爱民、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家梅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李爱民、江艳共同偿还原告王家梅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及应支付利息人民币425000元(暂从2016年9月15日计算到2018年9月15日未付利息),且继续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完全偿还本息时止(注:利息本来双方约定为月息3分,现诉讼利息金额是按年利率24%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爱民、江艳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世荣:本院受理原告梁大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735000元,利息38792.5元(自2016年5月19日暂计算至2017年6月27日,按年利率4.75%计算,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强、汪明达: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1、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万山借款8万元,并自2018年6月26日起,以借款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时止;2、驳回原告王万山对被告汪明达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王万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庆胜、杨秀荣:原告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诉被告孟庆胜、杨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后明、阮寓刚、梅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孟庆胜、杨秀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2、判令被告孟庆胜、杨秀荣立即支付借款利息77.5万元(从2016年1月2日起计算到2018年8月2日共计31个月,以1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并继续计算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孟庆胜、杨秀荣立即支付2016年1月2日之前的利息3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玉林:原告苏子建诉被告严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子建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本院受理原告杜世华诉被告阮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整,利息340000元,并按本金500000元月息2%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清偿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武、王花: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得诉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刘武、王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刘武名下森景大道6号紫兰园小区6幢506室房产的租赁权;2、依法判令停止解除原告对被告刘武名下森景大道6号紫兰园小区6幢506室房产的租赁权,并在拍卖公告中对该房屋存在租赁情况予以说明;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圣楠:本院受理原告丁家定与被告李圣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销售合同;2被告退回原告购车款30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东 、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本强与被告陆建萍、刘剑平、韦东、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肥东县开正养猪专业合作社、张开政、王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2666.67元(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5日为20000元;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为42666.67元,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526.67元;3、判令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2000元;4、判令被告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安徽爱之诺管材有限公司、肥东县开正养猪专业合作社、张开政、丁志勇、王莉、王新堂、梁廷果、陈禹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1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与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运输费12000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平均年利率5%自2015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起诉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3500元,直至运输费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诉请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书世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书东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松绎华工贸有限公司、陈延松、于秀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松绎华工贸有限公司、陈延松、第三人于秀珍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人出庭申请书。
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2、请求判令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松绎华工贸有限公司、陈延松向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全自动胶订联动机(型号:PLJB450/17D);3、请求判令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松绎华工贸有限公司、陈延松共同赔偿原告设备占用损失1880000元(自2016年8月12暂计算至2019年1月12日:),并请求判令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松绎华工贸有限公司、陈延松赔偿原告设备占用损失至实际返还全自动胶订联动机之日止;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淮安淮海印务有限公司、淮安市亨达印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松绎华工贸有限公司、陈延松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红俊:本院受理原告林云诉被告刘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刘红俊立即偿还原告林云的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1420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7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总计426天,200000×6%÷360×426天=14200元,余额款清息止),总计:214200元;2、诉讼费等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结果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笫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红俊:本院受理原告林云诉被告刘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刘红俊立即支付原告林云的设备租赁费419000元及利息41161.51元(利息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从2017年4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总计542天,419000×4.35%×1.5÷360×542天=41161.51元,余额款清息止),后期产生的设备租赁费26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余额款清息止),总计:725161.52元。2、诉讼费等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结果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2795元及违约金(以10279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10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敏:本院受理原告刘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娜与被告邓敏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娜货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刘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90元,由被告邓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深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孙多龙:本院受理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颍上县深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767.29元;二、被告颍上县深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81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620元,由被告颍上县深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种良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种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75.35元、滞纳金151.72元及利息470.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种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种良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吉网:本院受理原告刘传富与被告秦吉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梅:本院受理原告郑丽月与被告孙梅、徐冬平、沈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春菊、滕康金、董照菊、吴伟、滕义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7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春菊、滕康金、董照菊、吴伟、滕义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7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卫兰、方玉妹、董贤春、周有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7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世云、王俊梅、颜菊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7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全、张克能诉你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光生:本院受理原告吴韦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颍、周玉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5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尹若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你和尹若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1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强诉请:1、被告尹若飞偿还原告李强担保代偿款589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此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至款清之日,按银行贷款年利率);2、被告尹若东对被告尹若飞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款项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尹若飞、尹若东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一本、李云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8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凝睿公司诉请:1、余一本立即向凝睿公司归还垫付款153720.81元;2、余一本向凝睿公司支付利息42944.61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第二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3、李云珠对余一本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余一本、李云珠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军、李春飞:本院受理原告任志东诉被告陈志军、李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刚、张文倩:本院受理原告李民君诉被告陈刚、张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家保:本院受理原告周琼诉被告刘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储炎诉被告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圣兵:本院受理原告俞昊诉被告韩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南:本院受理原告殷安杰诉被告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得虎:本院受理原告殷安杰诉被告金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被告安徽恒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皖011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来诉被告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恩正、张金红: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来诉被告王恩正、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红光:本院受理原告姜新年诉被告程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章圆诉被告朱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斌:本院受理原告章茂呈诉被告周敏、周俊杰、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则富、邓友琴:本院受理原告王诗平诉被告姚则富、邓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则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诗平偿还借款本金2775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8月30日利息为40959元,之后利息以277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友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各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均培、杨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春梅与被申请人范均培、杨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576号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22日
公  告
韦守岭、陈万云:本委受理的黄保安与韦守岭、陈万云就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2018)合仲字第042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3月22日
遗失声明
▲王玉遗失合肥星泓金融城发展有限公司云谷名庭(A地块地下车库南区)收据,收据编号:HFXHO111072,HFXHO112260,金额共9893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