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升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8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荣才:本院受理原告张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8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意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升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明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东明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本院受理原告甄金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甄金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甄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志: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孔令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21执540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孔令芹债权15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5元,财产保全费1735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桓:本院受理原告张莹、鹿茸茸诉被告陈桓、王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捷:本院受理原告张纯诉被告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丰、赵霞:本院受理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二人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5日按年利率7.9325%计算至2019年5月11日,自2019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89875%计算至清偿之日)、律师代理费18000元、本案诉讼费。如你二人不能及时清偿,可变卖或拍卖李庆丰名下位于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舜帝花园A2-A幢502室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号为房地权东字第2006-1185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损失。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周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0313800737HZ20130074)、《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0313800737HZ20130076);二、被告立即返还合作经济广场第3-4幢19层1902室、1903室,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登记;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91800元、资金占用费用35.26元(该资金占用费用以291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9年2月15日,此后继续计算至款清日止〉,违约金135622.1元,合计427457.36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太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祁守俊诉被告安徽西太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17日共12个月27天的房屋租金129000元及该期间的物业、水电费9327,50元,共计138327.5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在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国妹: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运成与被告沈国妹离婚纠纷一案,施运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施运成与沈国妹离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春元、何朝萍、许雨红、彭长年、彭郑、何跃、合肥哥登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许春元、何朝萍、许雨红、彭长年、彭郑、何跃、合肥哥登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酉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忠海、方芳、安徽荣冠光电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郑忠海、方芳、安徽荣冠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徽菲迈斯电气有限公司、韩立新:关于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韩立新、安徽菲迈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震: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发诉被告张李明、钱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远发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利息为599579元);2、被告二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剑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18000元,暂共计218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7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龙飞:本院受理原告戴李淳与被告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为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小计64000元,后以此顺延至款清日止),总计46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增宏:原告郑仕清与被告王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增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仕清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胜分、杨光兰、杨超、杨平:原告陈长俊诉被告黄胜分、杨光兰、杨超、杨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胜分、杨光兰、杨超、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杨会根的遗产范围内向陈长俊偿还借款本息1492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防、孙全梅:原告郑群贤与被告潘国防、孙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国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群贤借款本金1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增宏:原告罗建华与被告王增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增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建华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16年支付的利息20000元应予以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景贵:本院受理原告胡卫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崔景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卫东支付货款本金23394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233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崔景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杨素珍:本院受理原告王晨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王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山:本院受理原告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遥知:本院受理原告彭雨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冯遥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雨豪支付货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20元,由被告冯遥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进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超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进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超金支付借款本金381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10000元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杨进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伟:本院受理原告夏林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9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夏林先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韩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豆:本院受理原告郭德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梁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德美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851.32元;二、驳回原告郭德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郭德美负担60元,被告梁豆负担5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风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鑫广鹏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发展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华奔汽配商行、合肥瑶海区燕丽汽车用品经营部、梅圣宜、合肥瑶海区福协通汽配商行、合肥瑶海区新新汽配商行、合肥瑶海区瑞丰汽配经营部、徐德和诉被告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胡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宇支付货款本金13849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138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王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754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43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志稳、南京速顺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李昂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安徽凯瑞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蔡绍山、彭艳、蔡云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20000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3、判令被告一给付逾期产生的逾期管理费、罚息等费用720800元(以本息2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15000元;5、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宝华、杜晓兰:本院受理原告杜铭轩与被告温宝华、杜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温宝华、杜晓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杜铭轩借款本金12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杜铭轩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7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涛:本院受理原告蒋怀文诉被告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人民币35000元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礼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白礼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9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礼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294.06元、滞纳金1170.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4617.66元,后期利息以18294.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2月6日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礼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7元,由被告白礼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贤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贤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940.04元、滞纳金402.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1248.11元,后期利息以6940.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7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贤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贤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沈玉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王军、沈玉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王军、沈玉群之间《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王军、沈玉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785960.27元及利息20441.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若被告王军、沈玉群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王军、沈玉群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期瑞新景苑11幢603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合瑶字第8120154767号,不动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00017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40元,由被告王军、沈玉群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吉冬:原告卜华杰与被告王吉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吉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卜华杰货款948640元及截止2018年2月10日欠款利息3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948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卜华杰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业好:原告曹梦柯与刘业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6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业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梦柯医疗费820元;三、驳回原告曹梦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业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海龙、沈金星、徐龙青: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龙、沈金星、徐龙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海龙、沈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截至2015年1月20日代垫款97667.49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每笔款项垫付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徐龙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海龙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高海龙、沈金星、徐龙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海龙、沈金星、徐龙青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原告赵川川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川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川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原告胡国玲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9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国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应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国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4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原告董晖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晖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原告汪彩凤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彩凤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之后利息应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4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孔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3054.47元,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15797.11元,共计人民币88851.58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77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海波、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陆海波、王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4786.76元,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20463.38元,共计人民币115250.14元(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30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秋羽: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超诉被告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止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1月7日,利息共计136964.3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方晓灯:原告司圣力与被告王勇、方晓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司圣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司圣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75元,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长春、雷世玉:原告徐俊与被告谢长春、雷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97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6908.33元(30000元借款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50000元借款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二、原告谢长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俊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35元、保全费1070、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5元,由被告谢长春负担10440元,由原告徐俊负担116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兴玉: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徐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经杰:本院受理原告葛玉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并从2016年3月5日起以3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利息暂计算为249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购机首付款欠款本金37647.5元,逾期利息23273.77元(以每期实际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1年12月25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购机按揭款本金59295.52元和逾期利息41600.71元(以每期实际逾期数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1年12月31日暂计至2018年4月9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驰: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7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刘贤龙、王跃跃: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7863元,并自2018年9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1077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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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华、孙盼盼:本院受理原告马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孙建华、孙盼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84411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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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国: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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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所欠设计费26050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2854.25元(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703356.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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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圣雨:本院受理原告昂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60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暂从2018年5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8Q479的沃尔沃牌质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停车费40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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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浩: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100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每月2分计息,款清息止),暂计3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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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高峰:原告程福兵诉被告马雪、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程福兵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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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芬芳、王小明:原告陈平诉被告徐芬芳、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芬芳、王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始,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达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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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兵:原告孙道宏诉被告李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昌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道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8年2月14日为5040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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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李晓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娟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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