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梅诉被告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60号],原告陆文梅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利息陆仟元(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衲福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226号],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9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40元(自2016年6月2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共计873元;后期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经刚与被告阮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阮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经刚借款本金52500元并支付利息9314.7元;二、驳回原告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龙、吴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王世龙、吴丹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2827.2元,利息45854.45元,违约金19366.4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1日,之后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章程、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128048.13元;2、判令原告第1、2、4项请求对被告名下(车牌号皖AB5979的大众牌汽车)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柏梦青与被告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柏梦青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81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婉莹与被告安徽品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柏梦青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66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蕾蕾:本院受理原告汤小勇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仁保:本院受理原告彭其群与被告邓仁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并依约给付利息28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月22日暂算至2019年1月21日,实际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燕、宋春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君侠诉被告李涛、李光运、张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德华、吴伟:本院受理原告汤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英群诉被告陈云海、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英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日所签《房屋租赁协议》;2.判令被告安徽菲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62万元、违约金10万元(租金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此后按年租金42万元计至合同解除日止);3.判令两被告自合同解除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并交还合肥市淮河路242号合肥天辰大厦103室房产,并自合同解除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19.686元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润东、许磊、凤翔、李雷:申请执行人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海客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8)皖0103执异113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内容:一、追加胡润东为本院(2018)皖0103执312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胡润东对本院(2018)皖010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中安徽海客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其他申请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文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溪山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长溪山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060元及其利息29510元,总计:101570元(基数为72060元,利息计算时间暂为2014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支付货款之日止。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4%的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钊:原告何忠宜诉被告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何忠宜劳务费89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前款判决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忠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齐权:原告唐胜平诉被告张齐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齐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胜平交付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45幢203室房屋;二、被告张齐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胜平支付违约金(以9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标准自2018年7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原告唐胜平未支付的房款15000元从中予以抵扣);三、驳回原告唐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茂勇:本院受理原告何朝伦与被告单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单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朝伦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茂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莹莹与被告单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茂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莹莹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陈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小刚、干冉、许金玉:本院受理聂军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肥西县上派镇铭佳陶瓷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川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材料款本金429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2000元(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万元+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92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前两项费用共计6516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国平、石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锋:本院受理原告张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印跃国:本院受理原告柳学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国磊汽配商行、合肥瑶海区广之生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众发汽配商行、合肥瑶海区翔之通汽配商行、安徽起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晨通汽配经营部、合肥盛安青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庆加菊汽配经营部、合肥瑶海区云达汽配经营部诉被告苏正应、曹迪、合肥瑶海区曹迪货物转运服务部委托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亚莲货物配载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汪卫生诉你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向你服务部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原公告判决主文“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70元”,因笔误,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70元”。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仁财:本院受理原告胡如意、杨敏、李庚生、方朝晖诉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冰清玉洁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家强、范仁财、合肥市瑶海区经化养护管理处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如意、杨敏、李庚生、方朝晖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冰清玉洁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家强、范仁财、合肥市瑶海区绿化养护管理处立即连带偿还原告胡如意、杨敏、李庚生、方朝晖垫付款102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以垫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冰清玉洁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许家强、范仁财、合肥市瑶海区绿化养护管理处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周本友诉你(2019)皖0123民初1403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紫蓬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15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龙: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79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金明、赵琴: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7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朝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朝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罗朝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872.4元;二、驳回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元生、董有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丛凤双:本院受理原告黄涛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刚、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隆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志刚、合肥宏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正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隆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合肥市瑶海区城东街道隆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顾正喜、蒋兰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54260.2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5月30日起,以每期原告实际垫付款为基数,自垫付之第四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顾正喜、蒋兰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500元;3、被告郑永翠对被告顾正喜、蒋兰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10元,由顾正喜、蒋兰美、郑永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玉国、牛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沈玉国、牛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沈玉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洋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3月1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0元,由沈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盼盼、成德健、姚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盼盼、成德健、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陈盼盼、成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首付款23792.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3792.4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8年3月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陈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勋杰、赵丽娟、段柱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勋杰、赵丽娟、段柱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程勋杰、赵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代垫款498784.0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期原告实际垫付款为基数,自垫付之第四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00元,由程勋杰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聪、余周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聪、余周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偿还的垫付款26035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0356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起诉之日2018年1月3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余周玲对李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70元,由李聪和余周玲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彩云:本院受理原告郭祖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7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及利息28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欠条出具次日起按年利率6%暂算至2019年1月15日,此后利息以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王良俊、高卫国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7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款清;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保津:本院受理原告葛云龙诉被告杨保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02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8838.0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鲁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恒杰水暖商行与被告刘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共计人民币12623元整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欠款额的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章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夏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继南:本院受理原告许凤莲诉被告江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许凤莲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小中、刘娟:本院受理原告严菊芳诉被告汪小中、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时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二、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5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宣双久:本院受理原告朱爱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钟月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雨诉被告钟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26号],原告谢雨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该利息依据三张借条所借的借款日期暂计算到2017年10月1号,此后继续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款清息止),合计2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曙光、汪秀红: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立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谢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张红、陈谋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陈祝娥、蔡健豪: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你们抵押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冠利、合肥驹马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守福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中:本院受理原告童乃福、童乃胜、童迺文、童乃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毅:原告陆康与被告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康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张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未祥朋:原告吴璟与被告未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未祥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璟借款本金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7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28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520元,由被告未祥朋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未祥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吕作好:原告董杰与被告吕作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吕作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杰借款本金5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5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吕作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作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杨丽丽、曹庆庆、谢成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騰、杨丽丽、曹庆庆、谢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七公里处土地使用权(地号:N17181,证号:(2007)240号)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开诚房评(2019)第013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物评估价值为壹仟贰佰壹拾伍万元[1215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9)第013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福良、李青: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886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18.10.10止),并将利息顺延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为索债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国辉: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崇诉被告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皖019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立崇货款17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被告李国辉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19年4月11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公开整体拍卖:芜湖市源铭贸易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本次债权总额约2281201.75元,其中:贷款本金1155269.62元,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约1125932.13元(债权金额具体以生效法律文书等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为准)。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9年4月10日17时前交纳40万元竞买保证金至我司,并联系项目负责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和查看相关材料。
联系人:0551-62645777 张先生
公司地址:合肥市乌鲁木齐路888号
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
2019年4月4日
公告
孔德年:本会受理的王大顺与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18)合仲字第0115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遗失公告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15级经济管理系财务三班学生丁鹤仪(学号150560302)不慎遗失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现声明作废。凡持该协议办理相关事务,与丁鹤仪本人无关,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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