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韩志美、杨光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俊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敏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天俊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敏25000元、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俊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敏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徽天俊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敏40000元、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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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柳培凤、张成亮、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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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本院受理原告叶松诉被告黄健、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贵:本院受理原告杨胜伟诉被告周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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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贵:本院受理原告杨胜伟诉被告周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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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贵: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被告周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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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红民、李晓霞、张双亭: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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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本院受理原告罗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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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峰、杨二梅:本院受理原告宋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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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马志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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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琴:本院受理原告季必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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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守刚:本院受理原告周业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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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飞:本院受理原告胡朝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5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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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坤:本院受理原告张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勤武:本院受理原告陈劲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海波:本院受理原告钟华明诉被告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合肥第二分中心、汪海波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原告吴仁坤与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损失3600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滞纳金(违约金)229092元(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18日至损失(亏损)实际支付时止期间的滞纳金(违约金)继续计算(本金360000元,年24%);3、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原告王梅与被告安徽世腾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损失136631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利息85556元(2015年10月11日至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18日至损失(亏损)实际支付时止期间的利息继续计算(本金136631元,月1.5%);3、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本院受理原告郑家锁与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欠欠、李勇、汪素情、吴传香、许业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458、1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录、陈凤苗: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547.58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理费3508.85元;三、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9844.01元,以31547.5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200元;五、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家庆、费翠宏: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培、王辉诉被告王家庆、费翠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告、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吉园35幢1809室(合产110101131)面积为91.16平方米的房屋;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告、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吉园35幢512室(合产110101059)面积为91.16平方米的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王家庆、费翠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段元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小松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9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小松公司诉请:1、段元龙支付代垫银行贷款629094.26元;2、段元龙支付利息(自本案立案时始,以629094.2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调查取证等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振田:本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判令岳其虎、周少芳向原告偿还由其向光大银行垫付的贷款本金1172019.49元及逾期违约金731398.29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3%分段累计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03%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人民币1903417.78元;依法判令被告李振田、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子涵:本院受理原告罗仁政诉被告汪子涵、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88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损失1387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须瑞、黄玲侠、刘静静: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须瑞、黄玲侠、刘静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须瑞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L16HZ00308的《融资租赁合同》,型号为ZH130-5A、机号为DAKBOK100198挖掘机返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二、被告刘须瑞、黄玲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8月28日之前租金27723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欠付款的日万分之四计算);三、被告刘静静对刘须瑞在本判决第二项中刘须瑞、黄玲侠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保全费2040元,由被告刘须瑞、黄玲侠、刘静静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文彧: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赵文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黄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梅黄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范洪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铁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铁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文超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文超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000元,滞纳金600元,共计12600元(此金额为暂定金额,实际的欠款租金,从2018年3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车辆皖A38R61之日止,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二、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车牌号为皖A38R61的车辆给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昂妮、张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昂妮、张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盈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辉诉被告安徽万盈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忠勤:本院受理原告占昌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000元及利息45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柏凯:本院受理原告王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3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滕春超:本院受理原告姜功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0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冯爱松:本院受理原告姜功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0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祖海:本院受理原告朱茂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丁祖海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茂凤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雪峰:本院受理杨义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165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陶新闻、陶新菊:本院受理原告张正俊诉被告陶新闻、陶新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鹏、陈秋羽、李桂章、刘贤峰、许双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程鹏、陈秋羽、李桂章、刘贤峰、许双玲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桂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法仁与被告许桂芝离婚纠纷一案,罗法仁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罗法仁与许桂芝离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仡、刘娟:本院受理原告钱安华诉被告朱仡、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和利息损失566000元(以每笔代还数额为基数,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3月1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多军:本院受理原告叶先海与被告李多军、杨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500元(自2018年9月22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剩余利息按1.5%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张希诉被告包莹莹、戴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以及利息185066.67元(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起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款清息止),暂合计985066.67元;2.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7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明玲: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1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耿素萍: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耿素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391968.92元,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主张,以391968.92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5日计算到实际付清止;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请确定的债务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宝马品牌车辆一台(发动机号:27682430018624,车架号:WDDUG6FB9EA20778)享有并行使抵押权;四、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玉会、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玉会、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玉会之间签订的《广汇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魏玉会、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2181.9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8218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62元,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2元,被告魏玉会、被告张伟负担32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丹丹:原告杨靖若与被告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董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靖若借款本金8600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杨靖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和罚息2222.23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罚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款清之日止);二、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杨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杨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明义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艳:本院受理原告诸双双诉被告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健、吴家贵、张慧:本院受理原告秦莉诉被告赵健、吴家贵、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逢连:本院受理原告尹莽诉被告陈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源数码喷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左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丽源数码喷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40元,由被告左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成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健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健伟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周成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少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79.7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丁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查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查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7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52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查中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萍诉被告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玉萍支付货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周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以宏: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园诉被告钟以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钟以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保园赔偿车辆损失2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钟以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倩倩:本院受理原告夏敏诉被告左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左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夏敏支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左倩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浩添、浙江信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浩添、浙江信友投资有限公司、童锡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信益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信益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赵怀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以及利息(暂计从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华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合经区繁华大道以北、芙蓉路以东决策大厦1501室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合肥华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江辉:本院受理原告张伟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63000元(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款清息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4289号蜀南庭苑73幢308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梦想花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远洋:本院受理原告徐俊珺诉被告合肥梦想花园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远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工程款12500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滋味鸡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宋传忠、张悦、盛泽荣、薛飞、张飞、王小花、何远斌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2018)肥劳人仲案字第820-826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后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4月12日
遗失声明
王庆遗失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340219941083962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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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