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兆军、李杨敏、王强、夏圣军、刘晓明、王永松、音强强:本院受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业海、张聪文、张义云、李忠、王华斌、张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兆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2刑初4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兆宽对被告盛业海等十九名被告的起诉。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五份。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吉永:本院受理原告邓志会、朱向飞、朱永刚诉被告王道芬、徐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洋、周绍荣:本院受理原告冯同齐诉被告刘洋、周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峰、杜敬:本院受理原告刘友兵诉被告张俊峰、杜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康利:本院受理原告周银花诉被告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彭国财诉被告陈成、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被告丁剑不服本院(2017)皖0111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春:本院受理原告王伟祥诉被告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海生:本院受理原告范静诉被告吕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利峰、合肥好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秦利刚诉被告秦利峰、合肥好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利刚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秦利峰、合肥好美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53449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本息合计1413449元;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旭、邱波:本院受理原告冯涛、王继凤与被告孔旭、邱波、徐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涛、王继凤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起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孔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涛、王继凤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起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孔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涛、王继凤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起以8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徐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冯铸、王继凤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宇:本院已受理原告辛厚锋诉被告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辛厚锋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赵宇立即偿还原告辛厚锋借款本金302736元及利息损失106406.89元,共计409142.89元(以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祥余: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其群诉被告费祥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835号],原告彭其群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52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会东、陈德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井东诉被告杨会东、陈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278号],原告方井东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杨会东立即偿还方井东借款人民币本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为432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陈德俊对杨会东的上述借款本息向方井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阳燕诉被告方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796号],原告叶阳燕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方莹莹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借款以2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均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顶昌:本院受理的曹妙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第143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祖和平、何银:本院受理的钱高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钱高升与被告祖和平、何银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祖和平、何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高升支付违约金80000元;三、驳回原告钱高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财产保全费1298元,合计4708元,由被告祖和平、何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比拉了·艾赛提、刘社平、刘文易、孙军伟、张博、崔红兵、罗时飞、储宗全、严海琼、别热克江·马纳甫、欧阳凯、李微、黄小群: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强、殷志梅)、周爱龙、(吴扬日、吴婉珍)、徐江宏、徐立元、(李少鹏、唐佳玉)、李姝、朱爽、李太钰、张汉洋: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许永华、余华付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相奎、田维亮、孙勇、孙作轩、谭地恩、柯春莲、汪进波: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涡阳县高梓涵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父亲:高军辉;母亲:刘方。出生日期:2014年11月27日。编号:O 341030008,现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