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超、魏菊: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与被告魏超、魏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现被告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1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管辖)、补正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超: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与被告魏超、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现被告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1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管辖)、补正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超、魏菊:本院受理原告漆先援与被告魏超、魏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现被告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2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管辖)、补正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广荣、郑升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杨兵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以及借款利息48720元(以17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22日,其后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1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1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浏:本院受理原告宣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刘浏返还宣素云本金加利息(本金39500利28440);2、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5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娟妹:原告合肥吾行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诉你被告郭娟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合肥吾行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411561.82元及利息82267.26元(以本金411561.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23日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合计493829.0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夏伦武、万杨、夏海波、秦宏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开庭时间书写错误。现将“该案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更正为该案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青、刘海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要素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邓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芙辰、项城市全盛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孔令勇、朱范贤:本院受理原告刘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彩云、钱业牛、王海根、刘菊容、许业斌、贾言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彩云、钱业牛、王海根、刘菊容、许业斌、贾言霞追偿权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79、1180、1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红玲:本院受理原告魏春霞诉被告褚红昌、葛芳、金银茹、丁红玲、朱伟伟、褚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违约金:120000元(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暂算至2019年1月15日,后期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3120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2500元;上述1、2合计:321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云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勃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朝晖、胡圣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诉被告周学东、阮红芳、阮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学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借款本金1499999元、利息7211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学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2000元;三、若被告周学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对被告阮红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元一时代广场的商铺F18-37的房产(合庐130000044号)、对被告阮红斌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66幢商1458号房产(合蜀140031765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对上述债权在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梅:本院已受理原告马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14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4400元;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尚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广告费60000元以及违约金43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广伟与被告陈伟、王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陈飞:本院受理原告江赵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7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制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69411.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利息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新龙、王维芳:本院已受理原告许逢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3000元整,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梦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兄弟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7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953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共计1182天,后期利息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凌志标识工程有限公司、程涛、余萍、吕芹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伟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货款644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连带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3、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小栋:本院受理原告方正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8721元及利息718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金萍:本院受理原告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合肥童颜堂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截至2018年10月30日欠款总计34215.5元(欠款本金30000元+逾期滞纳金1005.5元+罚息1650元+逾期手续费1560元=34215.5元计,此后利息依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好:本院受理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19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香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郑香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欠款本金9903.50元、滞纳金579.41元、手续费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为2714.12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9903.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香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郑香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邓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欠款本金1696.13元、滞纳金94.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4日为346.26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696.1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邓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王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本金1262320.52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4月18日的利息为24151.35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262320.52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有权对被告王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嘉华中心B幢803的住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210元,由被告王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池家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池家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池家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欠款本金1769.32元、滞纳金11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4日为318.13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1769.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家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池家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本院受理原告魏居国诉被告许根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许根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魏居国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许根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斌:本院受理原告吴振诉被告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振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20元,由被告陆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周明、童有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恒山与被告王周明、童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皖0102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周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恒山借款本金13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王周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瑶海区中翔盛景名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18)皖01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中翔盛景名苑小区地下室车库按照合肥市规划局(合规审2005117号)平面规划方案建设地下车位,并通过验收。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孟龙:本院受理原告程识诉被告李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识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被告李孟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聪敏:原告蒋峰诉被告丁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聪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峰借款本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佘长文:原告合肥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佘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佘长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永国、黄静:原告张菊诉被告黄永国、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菊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吉龙:原告甘春红诉被告陈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甘春红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甘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萍:原告钟成惠民诉被告张永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钟成惠劳务报酬8600元;二、驳回原告钟成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坤:原告王志宏诉被告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宏借款本金498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至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12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明、杨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海燕:我院执行的宛俊申请执行孙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孙海燕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B区1715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71228)评估拍卖。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冬冬: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文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租6800元、违约金2600元、水电费680元,共计10080元整、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能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3528.21元,消费手续费340.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28.2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为4203.3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分期本金53600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956.33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分期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分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为2254.99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04465.4元、违约金21797.06元、利息189184.28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定开庭时间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莉: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怀英、郭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曹磊诉史怀英、郭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玉: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李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育兵、许春林: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跃与被告何育兵、许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锦江:本院受理原告段国来与被告汪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国来货款1011963元并承担该案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段国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8元,由被告汪锦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学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学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358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本金68080元及利息14978元(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2.23元(自2019年3月1日起以830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7000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N3A83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变价、拍卖方式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坤山、陶素荣、廖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坤山、陶素荣、廖锐、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321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廖坤山、被告二陶素荣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8125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89886.66元(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共计148011.66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廖锐、被告四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祖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9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50900元和延迟给付利息18000元,合计168900元(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5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7年12月25日,后期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永奎:本院已受理原告潘立志与被告郭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8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9000元(利率为年利率10%,从2014年7月27日暂算至2019年1月27日,期后顺延至还款付清止),合计29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根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五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陈根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根焰返还欠款1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玉亮、程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陈凤山、陈梁尧诉被告朱玉亮、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陈凤山、陈梁尧与被告朱玉亮、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朱玉亮、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凤山、陈梁尧支付欠付的租金326500元及违约金(以326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2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凤山、陈梁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为40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凤山、陈梁尧负担1077.5元,被告朱玉亮、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负担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朱玉亮、被告(反诉原告)程海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邵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高燕峰诉被告邵春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82000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违约金¥20422元(违约金暂记到11月1日)以上合计:¥10242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盛昊:本院受理原告樊宗塘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被告盛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宗塘工程保证金30000元、补偿金20000元,合计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盛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梦尧: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浩祥、朱业群诉被告朱梦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山庄4幢608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92332号)属于原告朱浩祥、朱业群所有;二、被告朱梦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浩祥、朱业群将位于合肥市园景天下枫丹山庄4幢608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92332号)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朱浩祥、朱业群名下。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00元,由原告朱浩祥、朱业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皖合瑶卫医罚[2019]3号
被处罚人:张恒兰,性别:女,年龄:46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123197308120843;联系电话:13866768158;经营地址: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马岗社居委华都城市花园29幢502室。
2018年11月30日,瑶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进行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过南路马岗菜市场42号门面非医师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药品器械1箱和牙科综合诊疗椅1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3、罚款人民币50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诊疗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收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公告
安徽中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向你公司送达本局包河工认[2019]02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8年1月20日,严存才下班途经肥西县紫蓬镇农聚路18km+600m处时,不慎遭受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伤害,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严存才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亡)。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5日
关于及时领回退还货物的公告
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皖0111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为了依法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归还货物义务(即该判决书第9页的第三项判决义务),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宏实公司)多次设法与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创羿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均无法取得联系。创羿公司工商机关的登记住所也已发生变更且新地址无法查找,加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有关部门告知),导致宏实公司无法履行退还相应货物给创羿公司的义务。
基于上述原因,宏实公司现特发布该公告,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创羿公司需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到宏实公司来(或与宏实公司电话联系)洽谈领回相应货物的事宜,如果超过该期限,宏实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前述相应货物且今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鼎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卫国、周燕、王勇:刘慈英(公民身份证号:341226196910170828)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0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判令:卫国、周燕偿还刘慈英借款本金284684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鼎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作为债权人的刘慈英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李菲菲(公民身份证号:341204198408140042)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你们。
特此公告。
债权人:刘慈英
2019年4月25日
遗失申明
▲合肥市蜀山区福善果百货商行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现声明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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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