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徐世柱:本院受理原告罗承晓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季昌扣:本院受理原告沙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季昌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沙沙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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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