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本院受理原告蒋家所诉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家所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龙立即偿还原告蒋家所借款本金320万元;2、判令被告李龙立即偿还原告蒋家所利息11.2万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以月息1%暂计至2018年12月3日,后计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龙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陈家林、陈传宝:本院受理原告曾亿菊与被告陈家培、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陈家林、陈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增、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曾亿菊借款本金1120万元;二、被告陈家林、陈传宝依法对被告陈家增、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家林、陈传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家增、曲媛、蓬莱公司追偿;三、原告曾亿菊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曲媛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九狮桥街10号美美多商厦夹层2032、2033、2034、2035、2036、2046号房产六套(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20975号)在2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公寓楼3203室(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44338号)在50万元限额内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曾亿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原告曾亿菊负担100元,被告陈家增、曲媛、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900元,被告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陈家林、陈传宝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家林、陈传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玉华、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刘丽林与被告方玉华、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丽林借款本金234059.4元、利息157582.45元,并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以234059.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80元,由原告刘丽林负担500元,被告方玉华负担84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玉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寿平:本院受理原告汪淼与被告杨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淼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标准支付利息至2018年5月9日,之后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月利息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淼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若被告杨寿平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则原告汪淼有权对被告杨寿平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A区25幢103室房屋经法院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汪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40元,由原告汪淼负担50元,被告杨寿平负担108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寿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友谊:本院受理原告杜德杰诉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622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苗苗: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354.82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590.71元(以8354.8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10.20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35.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良友: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016.32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4086.94元(以31016.3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12.7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844.84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浩、龚华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373.06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059.6元(以42373.0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8.29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82.51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祥力、王爱武: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401.9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5494.1元(以19401.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5.15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390.2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厚军、阮仁计: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785.22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51.67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886.73元(以42785.2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11.30起暂计算至2018.8.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伍翠连诉被告王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明寿、欧阳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洪卫诉被告韩明寿、欧阳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仇波:本院受理原告李茂林诉被告胡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宗明:本院受理原告江继风诉被告万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吉永:本院受理原告邓志会、朱向飞、朱永刚诉被告王道芬、徐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被告王道芬不服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权家东:本院受理原告崔党风诉被告权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本院受理原告李芳文诉被告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置:本院受理原告徐吉波诉被告邵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友祥、杨文珍:本院受理原告焦传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5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93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肖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欣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2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永琪:本院受理原告余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有山: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被告合肥鸿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董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157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凯、陈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昌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小五、张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同盛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铁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同盛车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雪华山庄生态科技观光园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吴学华、聂爱华、刘忠贤、张云、汤晓莉、朱家珍、王学琴、汤春燕、汤中平、徐志勇、李静、卫飞飞、张家栋:本院在执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其评估结果如下:朱家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99室、201-2-122室、201-2-123室、201-2-124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370、130015296、130015295、130015294号)评估价为117.26万元;张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13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187号)评估价为30.16万元;王学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68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336号)评估价为30.77万元;李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6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5415号)评估价为34.72万元;张家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201-2-16室、201-2-17室、201-2-18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15193、130015195、130015203号)评估价为90.48万元;汤晓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75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1950号)评估价为35.01万元;卫飞飞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铺301-1-26室、201-1-27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8838、130008839号)评估价为49.58万元;汤春燕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铺F1B20-2-2室房(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5420号)评估价为37.39万元;汤中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铺301-1-20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8832号)评估价为24.82万元;徐志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广场商铺301-1-2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合庐130008833号)25.17万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上述房产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执40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你们名下的上述房屋进行网络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家伟与被告孙传军、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袁家伟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雨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洋诉被告张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1458号],原告李洋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张雨翔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梦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万梦涛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0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1514.88元,透支利息5269.14元,违约金2853.9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等费用,合计149637.9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59637.9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志、徐晶晶: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刘志、徐晶晶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20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0326元,透支利息9919.3元,违约金4938.94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等费用,合计105184.2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5184.2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书叶: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德柱:本院受理原告孔令芳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4627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9月9日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郑:原告赵恒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祯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刊登的公告“吴振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现开庭时间更正为“吴振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龙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为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26700元,共计1157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2K776、车架号为LE4
GF5CBXAL111656、发动机号为80011846的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先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乾虎诉被告甘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先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宗驰诉被告甘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先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龙诉被告甘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大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大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760.8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415.17元(以31760.8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776.3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群:原告章静静与被告王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章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本院减半收取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章静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雪联、杨红娟:原告曹士政与被告方雪联、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50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曹士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本院减半收取18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380元,合计4050元,由原告曹士政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江汇普丝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85793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8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2月16日。出票人安徽安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8年5月1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镇江汇普丝网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90005120857932,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8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2月16日。出票人安徽安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高邮市永盛纺织饰品有限公司,付款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汇普丝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建:原告冉广与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冉广借款本金112000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冉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元,保全费108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徐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尊愿、张月娥、鲍江、谢辉、朱劲松、许涛、司敏、朱小丽、贺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九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刘尊愿、张月娥、鲍江、谢辉、朱劲松、许涛、司敏、朱小丽、贺勇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望江县古雷池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成鑫龙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成、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合倪毅与被告安徽森绿成刚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望江县古雷池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成鑫龙马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王永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468000元(利息均以600万元为基数,2014年8月15日前,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2014年8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42万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177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龙云、仲从婷:本院受理原告高勤云诉被告陈龙云、仲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7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勤云借款本金37839元并支付利息5297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之后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勤云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高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55元,由原告高勤云负担655元,被告陈龙云负担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龙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文虎、汪亚文:本院受理原告李仁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春、汪仕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峰、杜敬:本院受理原告王林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海波、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曹忠文、戴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园圆:本院受理原告袁文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志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雪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志春:本院受理原告池世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孙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瑞瑶:本院受理原告胡建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卞跃昌: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路:本院受理孙凯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61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春:本院受理原告杜艮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霍山县人民法院
代德芳、张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代德芳、张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代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15万元、资金占用利息46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1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张志华对被告代德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被告代德芳、张志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守龙:本院受理原告赵华卫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6300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883号开庭传票、(2019)皖01民辖终2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星港湾家园联排6幢05室(合瑶12001405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56.6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执恢313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省安和房地产土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参考进行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德雷:本院受理李金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27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义、刘海:本院受理原告宣圣力诉被告刘义、刘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义、刘海将刘义名下位于合肥经开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99幢302室(产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2076444号)房产过户至原告宣圣力名下,相关过户税费由两被告承担(标的额约8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刘义、刘海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艳:原告鲁彬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志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彦平诉被告徐志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定金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的双倍,共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徐志友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
张杰、刘庆杰、邢辉: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将定于2019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请各位股东按时参加会议。会议议题为: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地位、公司经营等重大事项的研究。
安徽科杰粮保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悔过书
我厂为苏州市净泉污水处理厂,2017年10月因非法处置印染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安徽省环保局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审查,使我厂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伤害,理应接受应有的处罚。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危害的还是我们的子孙后代。我厂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项。也希望其他社会成员能以我厂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苏州市净泉污水处理厂
2019年5月21日
公告
合肥市云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合肥市包河区广西路2601号金泉小区10幢商101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彩钢板轻质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界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彩钢板轻质结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21日
遗失声明
▲赵晓翠遗失身份证,号码为:340102198712032020,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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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