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淑云与被告张宝林离婚纠纷一案,高淑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高淑云与张宝林离婚。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珍珠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为军、郭琍、秦国安、秦国权、陈敏、董拥军、邵伟、彭家义、宣守霞、周莉、肖冰、丁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81000元、利息762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83820元(自2018年3月24日起,以38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顺延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000元;3.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财产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轿车(车牌号:皖A76M19,车辆型号:WDDUG6CB,车架号:WDDUG6CB2FA125801,发动机号:27682430122069)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合计:47444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3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满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金荣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月息2%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自各笔出借之日起算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利息为490870元),合计金额7608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8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凯:本院受理原告何哲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丁凯返还何哲明本金5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自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为313500元。本息合计:863500元。至被告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6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广远、解正兵、王超、王远发、聂宾、唐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六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刘广远、解正兵、王超、王远发、聂宾、唐杰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鑫恒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顺:本院受理原告刘巍诉被告昆山市鑫恒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巍请求判令:1、昆山市鑫恒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顺、王晶连带偿还刘巍借款本金257000元,利息134203.333元(暂计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至款清息止,详见诉请明细);2、本案诉讼费用由昆山市鑫恒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顺、王晶承担。本案审理中,刘巍自愿撤回对王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昭君:本院受理原告吴学艺诉被告蒋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学艺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蒋昭君立即偿还原告吴学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吴学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由被告蒋昭君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蒋昭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顶洲: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涛诉被告瞿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广涛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瞿顶洲立即偿还原告王广涛借款本金84万元及利息(以8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瞿顶洲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保安:本院受理王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海、汪本山、任成付、钱彤:本院受理的原告查术生诉被告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本海、汪本山、任成付、钱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定266400元(以3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从2015年12月10日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合计636400元;2、被告汪本海对上述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汪本山在61.6万元内承担责任,被告任成付在77万元内承担责任,被告钱彤在61.6万元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华保诉被告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劳务工程保证金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传友诉被告安徽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劳务工程保证金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昌志、崔崇平、陈文娅、陈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徽大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2018)皖0111民初980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双才、杨艳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开富:本院受理原告张登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8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涛、孙小东: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其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宝川: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烨: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智健、刘芳:本院受理程一兵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17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程一兵支付代你等清偿的借款本息11011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你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徐智健、刘芳:本院受理蔡中发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17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同向原告蔡中发支付代你等清偿的借款本息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你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你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刘维伍:本院受理原告沈宏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7年11月16日到2018年11月15日)1200元,共计2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江、方云:本院受理原告罗再时诉被告张有江、方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张有江、方云立即退还原告20000元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不包含利息,利息另算),并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超:本院受理原告汪永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78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吕维芳:本院受理原告缪永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吕维芳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缪永来劳务费40000元,并自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缪永来的违约损失,同时支付原告缪永来垫付的公告费4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姚园清: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2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园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4480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计算方法:以114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姚园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庐江县人民法院
滁州施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义奎: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施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义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臧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慧慧: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慧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林: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岗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范红波、合肥悠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岗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范红波、合肥悠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岗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范红波、合肥悠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岗集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范红波、合肥悠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川福: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川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志田: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仁远: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仁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智通星云物流有限公司、朱登: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通星云物流有限公司、朱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双南: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智通星云物流有限公司、杨军平: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通星云物流有限公司、杨军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军: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维亮: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维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智通星云物流有限公司、许小雨: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通星云物流有限公司、许小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谭高春: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高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维田: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维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亮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黄亮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黄亮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金109553.28元及违约金10955.33元,合计120508.63元;
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东风牌EQ5041CCY8BDBAC仓栅式运输车(发动机号Q170905679Z,车架号LGDCH91GOHA137774)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3元,被告蒙城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黄亮亮负担2676元;公告费1340元,由被告黄亮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璐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姜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明诉你、原告梅法志诉你、原告房贤荣诉你、原告王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殷宏斌、孔翠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水长江、李兰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水长江、李兰侠、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水长江、李兰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28360.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每笔款项应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应对水长江、李兰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峰、牛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3498.17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096.21元,以83498.1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7.1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嫚嫚、牛知行: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7929.76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9885.14元,以57929.7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2.25起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78.7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丽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5381.29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4004.11元,以55381.2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4.5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12.10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40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小飞、阮婉、曾胜利、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曾小飞与阮婉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92001.78元及违约金116336.1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合计208337元;2、判令被告曾胜利及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吉晨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57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朝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盛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朝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许朝飞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2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雅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冠鼎建材有限公司、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王娟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1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奔顺家具经营部(经营者周克琴)诉被告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省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3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金寿:本院受理原告杨应奎诉被告郭金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郭金寿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1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松诉你、计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小松借款480428元,并自2014年5月12日起以48042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二、被告计国祥就被告许高胜的上述债务对原告许小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3792元,由被告许高胜、计国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卫兵、安徽兴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古井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卫兵、安徽兴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合仲字第018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催告书
文号:合庐卫公催〔2019〕1号
被处罚人:合肥市聚濠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玲,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28岁,职务:无,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瓦岗村卫田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104026483,电话:187268604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62649R(1-1),经营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众城国际广场1#楼负一层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7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合庐卫公罚〔2018〕8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3500元、加处罚款 / 元缴至 徽商银行,并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合庐卫公催〔2019〕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委(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合肥市砀山路2199号庐阳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9楼)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
债权转让公告
罗耕早、张君霞、孙恩权、胡家松,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方”),2019年3月27日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依据(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全部转让给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安徽中盈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享有(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权利,请你方立即按照案号为(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9号的判决的要求向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李运平(以下简称“你方”),2019年3月27日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依据(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你方所享有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全部转让给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安徽中盈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享有(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权利,请你方立即按照案号为(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1号的判决的要求向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1日
悔过书
本人高海波,2 017年11月因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使我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现在感到非常地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款,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高海波
2019年5月24日
悔过书
我厂为吴江为荣纺织整饰厂,2017年10月我厂因非法处置印染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安徽省环保局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审查,使我厂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的伤害,理应接受应有的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厂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在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企业能以我厂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吴江为荣纺织整饰厂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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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