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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28 14: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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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王琼与被告伍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伍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琼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健海: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上诉人赵健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31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胜春: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上诉人张胜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31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赵玲: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上诉人万赵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31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镇:本院受理原告陆业贵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陆业贵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皖011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陆业贵的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高梅:本院受理原告陈奎诉你们及被告尤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祥麟: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保保、灵璧县宝泰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娟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亮马名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付芝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葛敬义: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民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6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仁炎:本院受理原告钱来红诉被告胡仁炎、刘光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仁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来红借款本金142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14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合计3010元,由原告钱来红负担110元,被告胡仁炎负担2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燕斌:本院受理原告路昌润与被告朱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燕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昌润货款2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路昌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元,由被告朱燕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捍朋:本院受理原告钱镇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11民初11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若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聂礼成:本院受理原告曹永汉与被告聂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礼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永汉货款2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9元,由被告聂礼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韩毓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韩毓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毓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款44950.59元、逾期保费3106.5元,合计48057.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3元,由被告韩毓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方泰:原告李华与被告方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方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华借款本金738750元及借期内利息32738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738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方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李华对被告方泰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枫丹白鹭F4幢1507室(合蜀字058287号)的抵押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李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186元,被告方泰负担1221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玉:原告范恒树与被告牛玉、阮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被告牛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恒树借款本金534000元及利息(以5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阮友霞对上述第一项中的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向原告范恒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范恒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8元,保全费3734元,合计14042元,由原告负担2326元,由被告牛玉、阮友霞负担117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牛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佳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养心苑养老院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养心苑养老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2523元及利息1634.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告孙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借款本金854693.93元,利息17692.98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若被告孙剑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孙剑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16幢3202室(抵押权证号为:皖(2017)长丰不动产证明第0027974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24040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4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孙剑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华辉、朱家惠:原告汤道庆与被告钟华辉、朱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钟华辉、朱家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道庆借款本金289274元及利息、违约金37500元,并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钟华辉、朱家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道庆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汤道庆对被告朱家惠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6幢1305室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汤道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钟华辉、朱家惠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帆、李娇、城固县城飞汽车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李帆、李姣、城固县城飞汽车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李姣、李帆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916.33元及利息64204.44元,总计193120.77元(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4345.37元;此后以128916.33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225‰的标准,自2014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1日,以后按该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城固县城飞汽车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抵押的1辆HK6129H1型号安凯客车为其上述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葛道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广勇与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葛道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运江: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运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22898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王运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运江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顺立: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顺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110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101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到1270元,由被告方顺立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秀民、张玲与、马开领、马磊: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秀民、张玲与、马开领、马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冬景:本院受理原告崔贤与被告高冬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欣、盛韦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欣、盛韦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众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亚男:本院受理原告许勇诉你(2019)皖0123民初1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霞、李善兵、六安市鑫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守东、姚大琴诉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时、合肥上晨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贵东诉被告张时、合肥上晨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和荣:本院受理原告周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胜定园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殷林林、鹿立友、鹿立好:本院受理原告臧乾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天佑(法定代理人方婷婷)、李爱琴、刘武、刘金地、刘家顺、李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红:本院受理原告解启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潘波、钱广玲、汤大松、赵引华、凌贤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0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引华、凌贤春、潘波、钱广玲、汤大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30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城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富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30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炜: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2777号原告周孝平、李显、李家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费瑞林、安徽云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瀚举建设工程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晓慧、程真真、吴寿林、贾贤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14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北京瀚海绫锦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2121号原告肥西东羽羽绒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光平、何其云、梁军、胡金敏: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2106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忠、解正聪、鹿建文、李慧芬、倪良元、陈邦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2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敏、刘家枝、任德生、孟庆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23民初17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江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被告朱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克纯:本院受理原告谈晓莉诉被告倪克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德友:本院受理原告汪玉霞诉被告窦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军:原告李娇玉诉被告杨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夫妻关系存续的债务本金26000元由被告承担;3、婚生女杨馨蕊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法庭一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包增兵:本院受理原告开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准予原告开蓉与被告包增兵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伟:原告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1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张雷:本院受理原告孙良玉诉你们和合肥唯宾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秀林:本院受理原告郭道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的关于原告龚文斌诉被告杨伟彬、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因笔误,被告“杨伟伟”应为“杨伟彬”,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伟彬、焦焦: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文斌与被告杨伟彬、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文斌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款清之日止,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龚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50元,由原告龚文斌负担1250元,由被告杨伟彬负担55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泽痕:本院受理原告余益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11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9110元的三年延期利息3917元(银行贷款利率0.6%)]、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其金:本院受理原告周明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其金:本院受理原告牛风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8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茂春: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及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379583.32元(其中5000000元本金的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5月3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5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500000元本金的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6月3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200元;三、被告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王茂春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1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000元,合计66810元,由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陈建标、俞效群、王茂春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潜山县扬帆乡村林业有限公司、钱叶末、郝中才:本院受理原告胡瑨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潜山县扬帆乡村林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174730元、诉讼费916元,合计175646元及代偿后利息(按年利率8.9175%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钱叶末、郝中才对上述代偿款、利息、诉讼费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13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永璐、高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王永璐、高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圣增、王书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刘圣增、王书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建生、余小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卫娟诉被告张友珍、邵建生、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树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勇诉被告张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劲松: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明少诉被告潘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静诉被告周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存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静诉被告丁存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操朝阳、安徽维尔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旗诉被告操朝阳、安徽维尔斯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先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先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启伍: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习萍诉被告余启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传军、张越:原告束成霞诉被告孙传军、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束成霞借款本金20200元;二、驳回原告束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亮:原告吴翠萍诉被告王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翠萍货款89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铎: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89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物业费84308.3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本人沈志东,2017年11月因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使我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现在感到非常地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款,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沈志东

2019年5月27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瑞农蔬果种植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2M3L35)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庆华水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20955210436)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庆华农机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822095521123R)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德县桃州镇伊薇美颜吧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2MA2N99QK4X)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