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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29 09: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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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兵:本院受理原告胡贤法、何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91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贤法、何世华借款本息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孙世兵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世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永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单永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5栋406室房屋进行评估,估价为105.42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玉兰、刘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玉兰、刘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7822.65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330.96元(以37822.6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386.5元;4、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玉林、张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蒋玉林、张永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1382.93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028.17元(以31382.9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9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