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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5-31 14: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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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宣城建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9)皖8601执71号执行裁定书、(2019)皖8601执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徐之燕、叶甫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1619.3元+49074.6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6716.03元+66250.74元(以61619.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7-14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66250.7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4月2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213元+3375.6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科丰蓝藻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勇:本院受理原告巨士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二、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时止);三、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恒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705.1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744.82元(以19705.1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01-26暂计算至2018-12-10此后仍按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10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保翠:本院受理原告谭延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黄保翠还借款10万元,利息3万6千元(自2016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舒唯家具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1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楼彬、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任智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03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21090元(暂自2018年3月9日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按照约定的月息3分计算,后款清息止);以上共计9139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阚先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孙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万陆仟元(16000元),2018年6月至今9个月的利息1440元(按照借条约定的1分利息计算),清偿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晓飞、姚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高葛、夏同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梅、徐安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艳明、刘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传德:本院受理王道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2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郭旭:本院受理原告葛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阮怀军、陈娟、李锐、张梅、陈迎锋: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阮怀军、陈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3202.19元、利息2984.18元、罚息24.89元、复利13.23元、律师费6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原告有权就滨湖假日花园A8幢房产拍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2、被告李锐、张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77108.5元、利息5796.8元、罚息17.28元、复利34.47元、律师费6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原告有权就滨湖假日花园C9幢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被告陈迎锋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149.96元、利息622.82元、罚息23.82元、复利4.96元、律师费4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原告有权就风景苑2幢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海宾:原告偶禺舒诉被告孔海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法庭一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怀龙、安徽腾龙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云:本院受理原告许健诉被告吴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安徽省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淮南农场有限公司、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淮南农场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58万元,赔偿利息损失17.76万元(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日起算,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付至清偿欠款时止);2、被告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3、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支出;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德保、计敏、罗薇、万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凌亮、凌德保、童有桂、王佐民、计敏、罗薇、万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6702元、违约金5000元;二、凌德保对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欠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款债务中7022.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童有桂对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欠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款债务中3081.5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佐民对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欠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款债务中3117.8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计敏对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欠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款债务中2235.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罗薇对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欠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款债务中2235.2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万晴对合肥庐阳区亮辣酒店濉溪路店欠付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款债务中4010.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合肥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学中: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本芳诉被告费学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费学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本芳劳务费29235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劳务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本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1505元,由被告费学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建华、刘叔坤、荣亚菲:本院受理原告牛五盼诉被告安徽亿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建华、刘叔坤、荣亚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马坤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马坤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明军:本院受理原告魏义蛟诉被告徐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光金:本院受理原告许业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28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兴范: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辣上煌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厨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辣上煌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二胖、李强芝、张介荣: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二胖、李强芝、张介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敏中、库盛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敏中、库盛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连富、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49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戴连富向原告偿还欠款15527.28元、逾期违约金76913.84元(截止到2018年11月20日,后期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92441.12元;2、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艳、李庆九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戴艳及李庆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经申请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作出(2015)马执字第00164-2号执行裁定变更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22日依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作出(2015)马执字第00164-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戴艳、李庆九名下位于本市花山区花山路938号1-107室建筑面积为135.14平方米的不动产。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应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润江、梁润笋、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昌洪与被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润江、梁润笋、佛山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撤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邓昌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邓昌洪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原告蔡二保与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1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蔡二保人民币60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3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蔡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480元,由原告蔡二保负担30000元,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负担8348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22200元及利息58797.9元(以代偿款6222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为58797.9元,之后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4号青年村6幢202室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典当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恒茂典当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当金120万元,利息及综合费用9.3万元(利息按照月0.3%,综合费按月1.2%,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实际金额应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违约金2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在上述诉请1、2项债权范围内对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39-40幢39-202室房屋的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力诉被告韩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杨建力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6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0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为11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26日间为催要款项往来的差旅费10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洪业、芜湖卫健康物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洪业、芜湖卫健康物业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检验费计人民币30083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每月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12月起,从每笔应付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洪业、被告芜湖卫健康物联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30元,由原告合肥千麦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1140元,被告芜湖卫健康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649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磊:本院受理原告蔡明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蔡明少借款80000元,并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蔡明少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家涛:本院受理原告陆太毓(又名陆太育)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李家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陆太毓挖机租赁费60000元,并自200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陆太毓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土根:本院受理原告董文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孟土根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原告董文斌借款15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原告董文斌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丰:本院受理原告许运高与被告王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许运高货款879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丰承担。三、驳回原告许运高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党秋梅、合肥市包河区富豪烟酒商店:本院受理原告刘天陵诉被告党秋梅、合肥市包河区富豪烟酒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启航、孔令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妙酒吧诉被告朱启航、孔令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沁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为民、王文志诉被告合肥丰沁珂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丰沁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为民、王文志诉被告合肥丰沁珂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锦货运有限公司、尚合选:本院受理原告蔡源诉被告合肥铭锦货运有限公司、尚合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维超诉被告安徽鹏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旭:本院受理原告时东生诉被告郭旭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兹有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057006278T)的执业许可证副本(证号为23408201210326717)遗失,特此声明登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