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龙、曹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新龙、曹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志宏、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宏、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红波、张可静、徐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海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宏五金水暖经营部诉被告宣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汉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阳宣丰中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汉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宣丰悦华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汉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阳宣丰中皖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汉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春雷:本院受理张昌保诉你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昌保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二、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昌保支付工程款889536.33元”;二、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即:“三、被告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对被告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张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完永宽、高登洪、陈锐其他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19元,由张昌保负担15000元,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19元,由安庆市汇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窦军诉被告李星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勇林、蒙朝珍:本院受理原告秦兴华诉被告刘勇林、蒙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8)皖0102民初8595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厚和:本院受理(2019)皖0122民初2715号原告戚明超诉你和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梅兵、陶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福友布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拖欠的全部货款634282元及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98000.97元(2019年4月10日之后利息以6342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并支付至实际款清日止),前述合计732282.97元;2、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保险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和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青阳县横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宏曾、朱花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阳县横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青阳县横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逾期管理费、罚息等各项费用903774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即1333元/日,从2017年3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止共计67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以及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5000元(暂定,以本案执行终结前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1、2两条诉讼请求中被告青阳县横盛架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担保费等全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颖梅:本院在执行王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245.51万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王颖梅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丽华公寓有房产(房地权证:合包第031606号)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085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你名下的上述房屋进行网络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龚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龚玲玲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二、本案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超承担;三、驳回原告龚玲玲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成发、蒋士平:本院审理原告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成发、蒋士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民初5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成发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386.26万元并以2386.26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8035101元,合计31897701元;2、判令被告蒋士平在股权转让款955.18万元限额内就周成发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忠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文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孝松:原告李广香与被告杨孝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5200元(利息自2011年7月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后期利息未履行债务继续追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诉被告朱永健、肖荣、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朱永健、肖荣、刘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736387.97元、利息2657932.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部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未约定利息的共计1295000元的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6%/年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共计9394320元(详见诉讼标的计算说明);2、判决三被告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永力、张治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朝建:本院受理原告胡跃广与被告瞿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瞿朝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跃广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502.5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上);二、被告瞿朝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跃广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1428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跃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胡跃广负担45元、被告瞿朝建负担16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瞿朝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本院受理原告孟莉与被告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莉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德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志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阮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700元及利息9846元。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阮志义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本院受理原告高四林与被告蔡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四林借款本金225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高四林负担34元、被告蔡守强负担380元。公告费800元,被告蔡宗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华志根:本院受理原告孙艳红、张秀英、康倩、康伟豪诉被告华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03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华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艳红、张秀英、康倩、康伟豪借款本金7901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790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艳红、张秀英、康倩、康伟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65元,由原告孙艳红、张秀英、康倩、康伟豪负担1565元,被告华志根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志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格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300元(详见损失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佳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格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佳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0300元(详见损失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意利佳超硬合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意利佳超硬合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5107340,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16日。出票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最后票据持有人佛山市顺德区意利佳超硬合金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州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安徽木坊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坊汇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朝兵、高超、郑红梅、刘立志、孙爱中、任六保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六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057、6058、6060、6061、6062、60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商中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商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商中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胜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韩胜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99.49元、滞纳金219.56元及利息1280.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5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韩胜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韩胜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訾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訾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8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0.15元、提现手续费12元、利息1920.23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4日,之后利息以欠付本金3981.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訾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訾红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迪卡网咖、鲁泳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蓝靖海电脑经营部与被告合肥迪卡网咖、鲁泳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车友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于海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涛、成都方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本聪与被告罗涛、成都方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先雄、高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刘业珍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辉、张彬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6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先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皖0123民初26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翟荣安: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辅贵、张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辅贵、张英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吕良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林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源塑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陈邦翠、鹿建文、李慧芬、倪良忠、解正聪: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2247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鹿建文、李慧芬、倪良元、陈邦翠、倪良忠、解正聪: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2248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俊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雪、倪宇佳、汪磊、施贵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雪、倪宇佳、汪磊、施贵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张军、张清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军、喻国芳、李吉玲诉被告合肥新狮威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军、张清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王福军、喻国芳、李吉玲诉请:1、依法确认被告2013年5月27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被告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的恢复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宝建、蒋品、杜家贵、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01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汪宝建偿还原告垫付款799513.31元及逾期违约金326735.38元(自每一期逾期时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人民币1126248.69元;2、被告蒋品、杜家贵、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邵影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合生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邵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26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玻璃款137900元,并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安诉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小波连带支付工程款44276元、补助10000元及质保金5663元、返还承包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7993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13384.79元);2、判令被告合肥学院在欠付工程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安诉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何小波连带支付工程款86387元及质保金13837元共计1002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10022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16781.25元);2、判令被告合肥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安诉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何小波连带支付工程款31262元及质保金9328元共计405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4059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6796.28元);2、判令被告合肥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安诉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小波连带支付工程款77400元及质保金11338元,返还项目押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10873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18206.82元);2、判令被告合肥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本院受理原告谢忠安诉被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小波、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安徽鼎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何小波连带支付工程款37050元及质保金1208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自2015年6月11日起以4913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8226.37元);2、判令被告合肥学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汪超,男,律师执业证编号13408200910797025,因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文旭、黄凤林、阮怀策:本院受理原告胡剑诉被告文旭、黄凤林、阮怀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以所欠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至款清息止)。二、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玲、黄占位:本院受理原告胡剑诉被告王玲、黄占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起以所欠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3%计算至款清息止)。二、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三、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高峰:本院受理原告邵文斌诉被告黄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3月6日的利息为6733元,本次起诉本息合计10673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岳崇良: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庆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以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颖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媛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义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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