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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05 14: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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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松诉你、计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计国祥于2019年5月23日对该判决书不服,并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计国祥《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忠海: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许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4000元,总计424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8年6月4日计算至2018年9月3日,顺延计算至款清清止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9000元。3、依法判令原告对经开区紫云路79号南郡明珠10幢110室享有抵押权并对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许忠海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荣荣、刘俊生: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荣荣、刘俊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终3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二、李荣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付赔偿金56197元;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255元,由李荣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李荣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维岩:本院受理的原告乔文涛与被告姚维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维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文涛借款本金342846元及利息(以34284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姚维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文涛律师费1.1万元;三、原告乔文涛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姚维岩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三期28幢9号房屋【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和0067151号、房合瑶他字第8220083353号】在2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乔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90元,由原告乔文涛负担390元,由被告姚维岩负担73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愉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一、王迎、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二保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的25万元利息应予扣除);二、被告王迎、陈美珍对本判决第一项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蔡二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680元,由被告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迎、陈美珍共同负担。被告陈美珍对本判决不服,于2019年5月27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已多付的25万元为本金而不应作为利息扣除。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1083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愉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井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立志与被执行人沈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立志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拍卖被执行人沈井刚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公寓2301室(蜀071163)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0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104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