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振:本院受理的(2019)皖0123民初940号原告北京嵘盛装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詹绍敬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因原告詹绍敬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伍越:本院受理原告蔡善品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效知:本院受理原告朱先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文骏、张冀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曹文骏、张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文骏、张冀红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743号中翔新东城大厦商2160(合瑶字第8120011966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570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157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玮:本院受理原告徐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铁云:本院受理原告金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3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项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3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凯: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素敏、刘金华、吴根土、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5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福祥、杨永靖:本院受理原告陈东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6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仕梅:本院受理原告武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79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兴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5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牛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洪牛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牛康名下位于合肥市桃花镇幸福大街10幢50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17020210)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64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喻茂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红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保全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传俊、程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军辉、李跃清、任军峰、陈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海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德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永:原告安徽信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雷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信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4818.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4818.0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信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10元,由被告雷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志友:本院受理原告沈宏怀诉被告徐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新凤:本院受理原告周本来诉被告张新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8927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2日之日起至付清款 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建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10元,由被告张东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金鑫:一、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茹与被告顾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金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玉茹借款本金160000元,其中以1600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5日,并以160000元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均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杨玉茹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文胜:本院受理原告李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程文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彪借款2万元并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清息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唐少如:本院受理了原告范世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2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太安:本院受理原告孙垒垒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亮:本院受理原告王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宗国: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萍与被告牛雄飞、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牛雄飞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道荣: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松诉被告汤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亮、徐佳:本院受理原告张万鹏诉被告朱亮、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燕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燕、张开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兴梅、张克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9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巍、刘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姚巍、被告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良纯: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荣诚世纪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学保不服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行政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张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536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82元(以153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款清息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301元(包括水费102元、电费627元、燃气费153元、物业费219元、开锁费2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先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先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先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558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85583元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6元,由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06元,由被告王先科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先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长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史长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1147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以801147元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6元,由原告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元,被告史长德负担11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长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原告华朝晖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合计32000元(利息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从2018年11月17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7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月2%的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以上暂合计:44400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被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二村6幢205室房产(房产证号:合产1101374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清偿原告在本案的上述债权;4.本案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元江、安徽春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应虎与被告魏元江、安徽春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29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利息暂计49392.7元(以529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湘蓉:本院受理原告钟俊卿与被告程湘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拾万(1000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玉群:原告陈晓东诉被告王家柱、宋玉群、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家柱、宋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东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国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晓东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洪军、汤高巍、王昊浩:本院受理原告郑圣往诉被告程洪军、汤高巍、王昊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63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1.8分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款清息止,为162660元,以上本息合计262660元;2、被告王昊浩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琨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奥:本院受理原告杨素梅与被告合肥市新琨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48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的电子挖掘机(CAI计算机)的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176250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自身债权而支出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装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宏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文浩诉被告周宏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6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付: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良荣、管理聪诉被告王华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4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俊:本院受理原告李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许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潮借款9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同时支付原告李潮垫付的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志才、韦道付:本院受理原告郑利与陈志才、韦道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160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陈志才、韦道付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从2011年12月7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9年1月7日计63750元,共计21375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自然、肖钧:本院受理原告杜广侠与杨自然、肖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诉请时2.4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银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得维、魏银芳、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张得维和魏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53466.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53466.35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张得维、魏银芳、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0元;公告费800元,由魏银芳、张学光、瑞穗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仁朋: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国与被告程仁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程仁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卫国借款本金36000元;2、程仁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卫国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程仁朋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传飞、孙来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延梅、汪承旭与葛传飞、孙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26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离职偿还两原告本金126700元及利息341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其后利息以12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24标准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6084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晋、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徐全与被告崔晋、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446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崔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同期人民币银行贷款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款清息止),以上合计51000元;2、被告张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泽育、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冬梅与被告刘泽育、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587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邰梅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邰梅英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388.4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87.84元;3、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52707.34元(以38388.4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12月5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4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金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金田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8582.49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419.33元(以38582.4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3年1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808.18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传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蔡传芳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5753.6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8314.14元(以35753.6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6月25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106.04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嵘、余英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7406.42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5201.66元(以87406.42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5月4日起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022.14元;4、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世贵、刘业宁: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世贵、刘业宁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6352.79元+12505.41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842.61元+17945.26元(以26352.79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以12505.4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3、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484.69元+2616元;4、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鹏、刘陈:本院受理原告刘胜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9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胜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陈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陈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胡鹏追偿。如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胡鹏、刘陈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鹏、刘陈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解除双方于2014年7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41585.7元[1103964.36×40%]及其逾期利息54069.7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起诉日],共计495655.4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延根、吴汝珍、李长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凤连诉被告李延根、吴汝珍、李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60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此后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总计126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合肥市经济区翠微路南、石鼓路西翠微南园11幢206室房产在依法执行、拍卖、变卖等处置程序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程华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辛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近月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陆燕飞、程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程华荣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46073.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1644.5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1日计算至具状之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两项合计1297718.3元;二、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焕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岳诉被告沈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借的拾万元人民币,承担当时按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5的利息,即是2500元,按到48个月计算为壹拾贰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借的伍万元人民币,承担当时按双方口头约定月利2分5的利息,即是1250元,按到44个月计算为伍万伍仟元整;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催还款期间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住宿费、餐饮费(以上一、二、三项合计总额为叁拾叁万元整);四、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30日,本院根据岳西县东升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岳西县东升石材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5月14日指定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担保管理人。岳西县东升石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潜山市皖潜大道617号;邮政编码:246300;联系方式:贾卫民13615561799)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岳西县东升石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七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请准时参加。
岳西县人民法院
公告
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魅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硕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17)合仲字第0494号决定书,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12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桃州镇富贵茶楼二店食品安全许可证(编号:JY23418220021839)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许雨泽M340866556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点击下载: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