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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13 0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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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熠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运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熠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段运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熠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被告深圳市熠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349号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祥、赖根美:本院受理原告尹良香与李永祥、赖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77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杨广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凯升管业有限公司与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杨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230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6754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9857.92元(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5.6×4=2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的数额,其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凯:本院受理原告戴学平诉被告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萍诉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艳萍商铺租赁收益款55651.05元及违约金7704.57元,之后违约金分别以43284.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顺延计算至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以123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顺延计算至该收益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远玲与被告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远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并依据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为人民币贰拾肆万陆千伍百元整,两项合计共计人民币捌拾玖万陆千伍百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宏芳、李超明:原告孙平诉被告李光奇、张宏芳、李超明、朱恩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平请求判令:1、被告李光奇、张宏芳、李超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1200元,利息24448元(以611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款清息止);2、被告朱恩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庆法、纪红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原告安徽安兴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桂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峰与被告孙桂兰、王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58800元(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的计算,自2018年5月28日暂算至2019年5月28日止,共计12个月,之后款清息止);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1500元(以3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的计算,自2018年2月28日暂算至2019年5月28日止,共计15个月,之后款清息止)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6、请求确认申请人就5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等在抵押权内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礼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瞿依依与被告金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依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金礼飞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507900元以及第一期15万借款月息2%计算利息68600元;2、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封必成:本院受理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必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8元、保全费213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轩晓光、程光应:本院受理原告蒋惠琴与被告轩晓光、程光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惠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全部清偿所借原告的叁万元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按约定应承担的每月2分利息。现还欠共计柒万零贰佰元整(本金和利息)2、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先文:本院受理原告何学云与被告范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学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款清息止,至起诉之日暂主张2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陈群与张宣明、安庆市正和印刷厂、安庆市宏远投资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结果及拍卖裁定公告

安庆市正和印刷厂:我局在执行陈群与张宣明、安庆市正和印刷厂、安庆市宏远投资发展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天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观区花亭西村17栋-2号房产。现公告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观区花亭西村17栋-2号房产的评估价为670596.00元(评估文书字号:宜天房估报字(2019)第01009号)。并公告送达拍卖裁定,本评估结果公告期为60日,如你对评估价值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十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向我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我院将视为送达,并拍卖你名下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陈体:本院受理张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体:本院受理张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庆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与被告许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俊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许庆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 ,自2018年9月1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兴宏、胡中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与被告胡兴宏、胡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兴宏、胡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雪借款本金71458.7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4月14日的利息为1216.69元,自2018年4月15日起的利息,以71458.7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兴宏、胡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雪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雪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宗保、彭克荣:本院受理原告马小勇诉周宗保、彭克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远升诉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蒯科砾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0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7916.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叶英诉你及被告杜明亮、安徽凯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10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睿及利害关系人:我院受理执行的王成成与王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执1151-2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王睿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马岗村综合楼1幢105室房产(产权证号:肥东027780)作价470603.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成成抵偿债务,不足部分被执行人王睿继续清偿;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王成成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成成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对上述送达内容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提出。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庆鹏:本院受理原告郑跃与被告徐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庆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跃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息止)。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美泊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泊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26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路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盛大瑞龙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路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38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勇:原告赵冬冬与被告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彭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冬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冬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元,保全费1098元,合计3708元,由被告彭勇负担3320元,原告赵冬冬负担3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勇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文诉被告李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文请求判令:1、被告人李德文归还欠款28万元人民币;2、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鲜晨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鲜晨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国华诉被告徐庆祝、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息暂合计2835.2651万元(暂计至2019年3月6日,实际计算至欠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详见附件:利息计算表);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欠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峰与被告张继英、钱传仙、王贤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峰与被告张继英于2008年9月17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二、被告张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峰购房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陈峰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王贤甫对上述第一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元兴、宣城兴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章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普彻:本院受理谢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汪保杰:本院受理徐小堂诉你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1721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徐小堂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你方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汤同好: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3608.9元,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00元(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暂用资金的利息,款清息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后续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亚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3608.9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231.41元,(以63608.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 ,自2014.11.04暂计算至2018.12.10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安定: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安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950元、消费手续费791.74元、管理类费用2.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69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为6393.99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徐安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34865元、分期手续费2765.87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716.5元及分期利息(截至2019年5月7日的分期利息为4787.46元,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徐安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徐安定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辣上煌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闽洋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文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80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笔:本院受理连园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波、杨代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叶东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传德、孙礼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祥华诉被告陈传德、孙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和平、李家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和平、李家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395.83元+65465.1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327.18元+73713.79元(以27395.8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65465.1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 计算至2018年12月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597元+5097.57元;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凡、艾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超凡、艾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4982.96元+19760.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875.8元+28119.19元(以44982.9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9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19760.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9月9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 计算至2018年8月2);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70.34元+2083.52元;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小群、万兴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薛小群、万兴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5135.68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934.8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43194.85元,以45135.6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月27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汝松、完永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宋汝松、完永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894.0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17.05元;3、判令二被告暂支付原告违约金2281.01元,以5894.0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9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雪松、汤正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雪松、汤正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9071.6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3504.75元(以79071.6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 ,自2015年5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959.7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5729.1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2488.72元(以115729.1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 ,自2016年4月12日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748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7083.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830.22元(以37083.5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 ,自2015年11月3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501.67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房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房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7170.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645.72元(以27170.4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 ,自2013年10月28日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932.93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越雄:本院受理的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越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7年4月27日的借款本金82231.72元、利息2243.73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罚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7年4月27日的罚息583.42元及催收工本费1198.83元,以上各项合计86257.7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皖AJC350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玉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邦梅诉被告陈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为20000元,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9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林:原告李晓龙与被告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晓龙借款本金132178.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217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阮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勇:原告刘赛与被告童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87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赛6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童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童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琪、张敏静:原告徐芳与被告安琪、张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徐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徐芳自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岳西县岳跃建材有限公司、程跃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高伟与被告岳西县岳跃建材有限公司、程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岳西县岳跃建材有限公司、程跃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松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0226.34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本金179963元,按月息2%计算,从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岳西县岳跃建材有限公司、程跃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贤兵:本院受理原告宋李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刘贤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李鑫借款人民币112550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原告宋李鑫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功铭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功铭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13300元,并自2018年12月17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同时支付原告李功铭垫付的公告费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能文:本院受理原告许顺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王能文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顺然借款5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许顺然垫付的公告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2016)皖0102民初9004号民事案件中,以(2019)皖0102执6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荣春名下皖AXJ356福特牌车辆。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现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对所有权有争议、商议价格、存在共有情形申报优先购买权的,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视为此车辆所有权无争议、无议价、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1059.56元,违约金2692.52元、透支利息2066.64元(违约金、透支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5日,后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以上暂计55818.7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1887.65元,违约金1319.03元、透支利息287.7元(违约金、透支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6日,后续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即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以上暂计83494.3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将双岗老街五河路61号一层摊位门面面积约853平方米房屋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318750元(暂自2017年11月1日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顺延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日15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77400元(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庭: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3881元及逾期交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16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合计548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清、朱雪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别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及要素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敏、陈龙蛟、崔磊、汪伟凡、陈刚、韩宗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3民初1088、1133、3005、3031、3033、3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虹、钱波: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中元与被申请人赵虹、钱波、张慧彬、徐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审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民再57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陶:本院受理李梓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81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2019)0111民初1937号公告存在错误,公告中“原告韩燕诉被告李雪、淮北嘉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韩燕诉被告李雪、淮北嘉诚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及刊登的(2019)皖0111民初3528号公告存在错误,公告中“原告彭金环诉被告郑伟民间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彭金环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及刊登的(2019)皖0111民初1494号公告存在错误,公告中“原告叶淮河诉被告黄娟、武崃、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叶淮河诉被告黄娟、武崃、安徽巨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文均:本院受理原告周婷婷诉被告顾文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红梅、庞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修银、蔡庆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计诉被告丁修银、蔡庆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78号临泉花苑3栋20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67289号)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扬: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张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洋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四万元及利息8280元(利息计算至款务全部偿清之日止,现暂从2015年7月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车掌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胜等6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4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