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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9-06-14 1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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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海宝:本院受理徐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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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庆、薛飞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马庆庆、薛飞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第647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984.67元及违约金2157.24元(以11984.6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12-25暂计算至2016-6-25,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保费2071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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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友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第649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9957.79元及违约金5392.40元(以29957.7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3-10暂计算至2015-9-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42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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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巫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第647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0894.67元及违约金5561.04元(以30894.6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3-10暂计算至2014-9-10,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067.6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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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帮能、程兰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帮能、程兰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第654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813.59元及违约金7706.44元(以42813.5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6-25暂计算至2014-12-25,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费3451.6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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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小强、许其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宣小强、许其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第654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3734.64元及违约金2472.23元(以13734.64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2-1暂计算至2016-8-1,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保费1532.66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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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道: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昌祥诉被告李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4892号],原告蒋昌祥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占用利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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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佬侉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诉被告安徽佬侉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0102民初4290号],原告张庆的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付清2018年二三月份货尾款,共计壹万陆仟贰佰伍拾贰元(16252元)与本次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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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学斌:本院已受理原告谢学洋诉被告许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2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清偿欠款66200元及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束拥军:本院受理原告何光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方文旭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明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恒泰电器经营部诉被告解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坤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润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美诗固门窗经营部、姚敏、钱兴锋: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凤诉被告广州美诗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美诗固门窗经营部、姚敏、钱兴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时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11民初7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卫国:本院受理原告蔡善琪与被告季卫国、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季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蔡善琪借款本金8400元;二、洪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唐艺商贸有限公司、王学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迎江区金诺橱柜经营部诉被告安庆唐艺商贸有限公司、王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安庆市迎江区金诺橱柜经营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8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晓光、陶亚伟:本院受理原告潘红诉被告陶晓光、陶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陶晓光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196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陶亚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22440元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苏申平:本院受理原告汪莉诉被告苏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息2分标准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绍平:本院受理江斌诉被告陶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陶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0.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5100元,由被告陶绍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春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江山惠鑫水暖经营部与被告徐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1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春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江山惠鑫水暖经营部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徐春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兆俊:本院受理原告吴守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4300元(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李永芬:本院受理原告王恒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6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0元;2、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其月息2.5分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涛:本院受理原告瞿福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900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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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0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借款430000元及利息37038.90元(自2018年9月1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43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和保函费24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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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万路、覃福锦、卢贤锋:本院受理原告刘家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0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清偿所欠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大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1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司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仁传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64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程鹏、孙可:本院受理原告杨冬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66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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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成:本院受理原告陈阳与你、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许业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确认案涉《工程劳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63726元,违约金14707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6010元(以593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日计890天为86863元;再以463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1日计120天为9147元,期后付至款清日止),以上共计:706812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180000元;4、判决被告三、被告四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付款责任;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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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所: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永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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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慧: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绍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兴好:本院受理原告小蜜蜂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兴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宏伟、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黄照根:本院受理原告连秀娟诉被告彭宏伟、安徽建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黄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太建设合肥中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太建设合肥中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830元、利息(以1118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惠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潘宜苹:本院受理合肥新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9)皖0121民初277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秦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权家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59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562元及利息1576元(以525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荣、李静:本院受理原告鲍士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30000元,外加利息总额64350元减去2016年12月份已给5000元利息,现在还剩余59350元利息未还。自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18日,后期顺延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明、纪志芹、程国林、王丽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明、纪志芹、程国林、王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国明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1113、8-1114(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23728号、合瑶字第8120023234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13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3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伟:本院受理原告肖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60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800元及利息2704元(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33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为2704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吴承艳:本院受理原告郑圣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275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为2233.33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52233.33元;二、本案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孙琼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光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55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孙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本院受理原告尚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朱振民、孟婷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68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请求一并判决),合计826800元;二、被告朱振民、孟婷婷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务;三、被告朱世榜对朱振民、孟婷婷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少青:本院受理原告石修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皖0102民初49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被告王少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5140元,共计391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本院受理原告江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朱振民、孟婷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0666.7元(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请求一并判决),合计1030666.7元;二、被告朱振民、孟婷婷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务;三、被告朱世榜对朱振民、孟婷婷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振民、孟婷婷、朱世榜:本院受理原告彭其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皖0102民初14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朱振民、孟婷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14666.6元(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请求一并判决),合计3114666.6元;二、被告朱振民、孟婷婷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务;三、被告朱世榜对朱振民、孟婷婷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阳春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单位及郭其扬、高元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合肥阳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守华:本院受理原告惠红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9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守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红城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守华负担50元,案件公告费720元,由被告朱守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鹏飞、安徽安贝尔合成革有限公司、熊世林、安徽省费尔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典当借款本金600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典当借款的综合费用45万元、利息9万元(以600万元为基数,综合费用按月利率1.5%,利息按月利率0.3%自2018年9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超期限未赎当的违约金4.8万元(以600万元为基数,酌定按月利率0.2%,自2018年10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1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抵押房合肥市蜀山区社岗路阳光花园84幢(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17384号)优先受偿上述第1、2、3项中相应款项;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担保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家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凯与被执行人黄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家奇名下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云谷路167号临湖社区Z18A幢604[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06588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执19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9)皖0103执1900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保翠、蒋学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保翠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9万元(自2014年3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决被告蒋学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杨奇、李刚:本院受理冯家翠、孙庆元诉你们、被告吴松、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57923元、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30元、财产保全费3886元、公告费800元、后期利息1770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70584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杨奇、李刚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垫付的上述款项;三、被告李刚、吴松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泳: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飞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泳买卖合同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胡泳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博物馆城西村三队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该房价值人民币927453元,现将皖建工(2019)房估字第340100-05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8)皖0111执1499号之二拍卖裁定书送达给你。如对评估公司资质及评估价格有异议,请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视为放弃。特此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办公家具经营部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家具款8381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限期对账通知书

秦珊珊:秦珊珊(身份证号:342201198905060424),债务人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永福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舒民三破字第0000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舒民三破字第00001-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查明,你方于2012年10月入职,在永福公司任会计一职。期后,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永福公司资金往来作专项审计,根据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凯吉通审字[2016]第3016-1号《关于对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往来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记载:秦珊珊个人3个账户共计流入收入15,485,177.18元,支出15,485,138.21元。部分房款转入秦珊珊个人账户不符合会计制度,另外秦珊珊个人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未登入公司账务,也无任何收款付款的审批手续,导致部分提现、支付宝付款以及消费款用途无法核实。

针对前述情况,管理人多次电话、短信通知你方(秦珊珊)前往管理人处对账,以便查明事实,但你方始终未予配合。故管理人现正式书面通知你方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前往管理人处对账,查明事实。逾期不利后果,你方自行承担。

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6月14日

应收账款催收公告

债务人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永福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舒民三破字第0000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舒民三破字第00001-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进驻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永福公司作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根据安徽凯吉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凯吉通审字[2016]第3016号《关于债务人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永福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中,程会计18,200.00元;张大苗891,875.00元;许飞156,000.00元;张梦瑶1,000.00元;张杰1,613,902.42元;李加雨4,420,000.00元;合肥宏伟新型建材厂2,340,000.00元;合肥蓝盛贸易有限公司1,520,000.00元;合肥世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80,000.00元;合肥鑫烨贸易有限公司1,400,000.00元;朱龙华700,000.00元。以上11位债务人,合计欠款13,740,977.42元。

根据前述审计报告,管理人积极联系前述11位债务人前往管理人处对账。但前述债务人或因客观无法取得联系,或因不予积极配合,导致管理人至今未能有效清收前述应收账款。

故管理人现正式发布本公告,通知前述11位债务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主动前往管理人处对账,或主动向管理人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利后果,前述债务人自行承担。

附:管理人联系电话:0551-65416617(周律师);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B座12层,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舒城县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6月14日

公告函

铜陵市鹏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宋业贵与铜陵市鹏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合仲字第063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第31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公告

合肥市健声饼业有限公司:本委对梁庭梅、胡荣霞、杨凤英、李长福、李元猛及袁秀等六人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因多次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电话: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公告

安徽孝德公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赵婉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9年9月2日下午4时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